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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随意处置

 timtxu 2022-12-04 发布于江苏

【案情介绍】

王某甲是智力残疾人,弟弟王某乙是他的监护人。2018年5月,王某乙以监护人的身份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登记在王某甲名下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售出,售房款全部转入王某乙的账户。同年12月,王某乙因患肝脏疾病住院治疗,并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包括账户存款在内的所有财产均归妻子所有。从2019年起,王某乙将售房款陆续转出,用于支付肝脏移植费用。他病逝后,售房款剩余10万余元,被他的女儿取走。王某甲的姐姐代王某甲咨询:“王某乙这样做合法吗?王某甲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王某乙作为监护人,依法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王某甲的财产。因为王某乙已经去世,王某甲可以向王某乙的前妻和女儿要求赔偿损失并退还剩余房款。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的是管理权而非所有权。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监护人擅自出售被监护人名下房产用于个人医疗、购房等个人支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被监护人有权请求监护人赔偿损失。

另外,《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中“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则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王某乙与妻子离婚时约定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但其中100万元是属于王某甲的,这笔钱只能用于维护王某甲的利益,王某乙及其前妻都不得擅自处分。王某乙为个人医疗动用了这笔钱,该行为对王某甲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王某乙已经去世,王某甲可以向王某乙的前妻和女儿要求赔偿损失并退还剩余房款。

可是,王某甲是智力残疾人,无法自行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证据,他该怎么办呢?律师建议,王某甲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依法为王某甲维权。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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