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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阅卷的难点与误区

 赖建东 2022-12-04 发布于广东

在翻阅案卷材料过程中,将证据材料整理好,是有效质证的基础性工作。但阅卷并非易事,案卷材料越来越多,动辄几百卷;案卷材料内容鱼龙混杂,既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而且,当前也缺少完善智能的阅卷工具,往往只能依靠人力资源不断摘抄,工作量非常巨大。如何通过阅卷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如何发现辩点,更是阅卷的痛点难点。如何有效阅卷,成为不少刑辩律师头疼的事情。刑事案件的阅卷需要扎扎实实的付出,首先便是从整理证据材料开始。

(一)整理证据资料的难点

刑事案件的案卷证据材料,主要有几种形态:PDF文档、拍照所得的照片、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经验不足的刑事律师可能不知道从何看起,不知道在整理证据资料的过程中要做些什么,只是像看故事书一样不断翻看。随着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证据意识的增强,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越来越多,整理证据资料的难度也越来越高。

1、案卷材料越来越多。随着法治化程度提高、证据裁判意识普及,案卷材料会越来越多。20年前,一个故意杀人案的案卷材料可能只有两三卷材料,如今,故意杀人案的案卷材料往往一二十卷,甚至更多;以往一个传销案见、走私案件,一二十卷案卷材料已经算很多,但如今,传销案件、走私案件的案卷,两三百卷都比较常见,甚至还有六七百卷、上千卷的。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传销活动案件、网络诈骗案件、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等群体性案件,该类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事实数量众多,案卷材料中合同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的数量也非常庞大。全案案卷材料的数量动辄几百上千卷的情况已经越来越普遍,整理证据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2、证据内容鱼龙混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有全面收集证据的义务,全面收集证据不仅指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收集齐全,也指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也要收集全面。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有对证据按照有罪、罪重、无罪、罪轻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的义务。结果,证据材料内容是鱼龙混杂的,既有对辩护有利的证据,也有对辩护不利的证据。辩护律师既要从数量庞大的证据材料中找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找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这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二)整理证据资料的误区

整理证据材料就是阅卷的开始步骤,刑事阅卷并非易事,辩护律师需要有正确的阅卷思路、方法和目的,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整理证据材料的三个误区:只看卷不制作阅卷笔录;纯粹埋头摘抄案卷;埋头阅卷+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一次性解决问题。这三种整理证据材料的方式都是相对低效率的。

1、只看卷不制作阅卷笔录。不少辩护律师没有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其实,这是错误的阅卷方法。刑事案卷的阅卷是需要按照一定逻辑顺序摘录相关证据材料内容,制作阅卷笔录的。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都比较漫长,短则一两个月,长则好几年。如果没有做阅卷笔录,以后每一个诉讼环节、参加每一次诉讼活动之前,基本都要从头再来翻看案卷材料,费时费力而且事倍功半。

例如,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撰写了辩护意见,与检察官沟通完毕,此时距离开庭还很久,于是将案件放下,去办理其他案件。等几个月后该案件开庭时,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证据情况已经基本忘得差不多了,不得不又去阅卷,重头再来翻看、思考,虽然也可行,但效率低下、费时费力。而且,辩护律师手头上往往有好多案件,可能同时在办好几个案件,无法对每一个案件的证据细节都牢记在脑海中,如没有对每个案件都制作阅卷笔录帮助极易,还很容易搞混。

阅卷笔录属于辩护律师阅卷的基本成果,是辩护律师工作的体现,是将无形的辩护服务有形化、产品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只看案卷不制作阅卷笔录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2、纯粹埋头摘抄案卷。部分刑辩律师往往把阅卷等同于证据摘抄,埋头对案卷材料进行非常详细细致的摘抄,把案卷材料内容搬到阅卷笔录中、把PDF文档的内容变成word文档的内容。这种阅卷方式是事倍功半的,只做案卷材料的搬运工,不仅非常耗费时间精力,而且对审查证据、形成质证意见、寻找辩点并没有多大的助益。

3、埋头阅卷+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一次性解决问题。部分辩护律师不愿意多次重复翻看案卷材料,想要一次性将阅卷、证据摘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全部完成,在阅卷时就将全部开庭材料准备完毕。对于案卷材料数量非常少的简单案件,这种操作尚可。但案卷材料稍微多一点的案件,这种方法显然很难行得通。毕竟,对于稍微复杂刑事案件,全案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形成,都需要以掌握全案证据材料作为基础,避免做重复劳动。而且往往需要辩护律师对关键证据材料进行多次、细致研究之后,才更可能形成有力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例如,辩护律师阅卷过程中发现案卷材料中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时,一旦着急就此撰写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可能在随后的案卷材料中发现补充鉴定意见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办案机关、鉴定机构已经意识到这些瑕疵,并已经及时补正。那么,此前撰写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就会被废弃掉,费时费力。

甚至在很多案件中,确定有利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仅需要全面掌握案件材料,而且还需要反复研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各种案例材料,才能逐渐确定。初步确定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之后,还需要不断地修改、论证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才能让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经得起推敲考验,更加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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