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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解除”的规则适用与法律效果处理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2-12-0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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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一中法院,作者庞闻淙、程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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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参见孙远辉、孔玛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机制探析——以公司擅自增资扩股为切入点》,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 参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中法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院(2016)苏民终680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刘海东: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从浙江新湖集团增资纠纷案说起,载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10期

[5] 参见刘海东: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从浙江新湖集团增资纠纷案说起,载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10期

[6] 参见张学文:股东协议制度初论,载于《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7] 参见蔡元庆、黄海燕:股东协议治理:缘起、困境与规范进路,载于《财经法学》2019年第2期

[8] 参见刘海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载于《江汉论坛》2019年第9期

[9] 参见许德风: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以成员合同与商事组织的关系为重点,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10] 参见楼秋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协议效力问题研究,载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11] 参见张能宝: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

[12] 公司契约理论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为公司的理解提供了新的工具,其主要观点认为,公司的本质就是合同,通过合同的契约性安排,人的经济集合体才能实现有限责任的保护及其利益交往的永久存续。公司契约理论的出现,逐渐改变了公司实体理论掌控主流话语权的状况。参见杨秋宇:股东协议如何进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载于《武陵学刊》2018年第3期

[13] 参见蒋大兴:公司法中的合同空间——从契约法到组织法的逻辑,载于《法学》2017年第4期

[14] 参见蔡元庆、黄海燕:股东协议治理:缘起、困境与规范进路,载于《财经法学》2019年第2期

[15] 参见浙江省高院(2009)浙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2011)苏商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庞闻淙,审委会委员、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程勇跃,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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