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背景及检索目的 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全国快递业务量预计将超500亿件。收发快递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同样来源数据表明,2022年上半年消费者快递服务满意度预估仅有78.9分。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快递丢失或者损毁案件频发。 尽管各快递公司早前纷纷推出了各自针对快递丢失、毁损的“保价服务”,但消费者得不到自己预期的赔偿,从而引发的诉讼仍然不在少数。此类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法院对于快递企业在未与客户个别协商的情况下,设置的保价(限价)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本报告就快递公司拟定的格式“保价条款”效力问题以“聚法案例”公布的民事案件为分析对象,出具如下分析报告。 二、检索报告形成过程 (一)检索工具:聚法案例官网案例检索模块 (二)检索方式:聚法案例高级检索 (三)检索时间:2022年10月12日 (四)检索过程: 鉴于本次检索报告分析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保价条款”效力,受哪些因素影响?我们选定“保价条款是否有效”作为关键词在裁判全文中检索,共得候选案例49例。 三、检索报告结论 经逐一阅读以上案例,本检索报告得出如下结论: (一)电子运单的情况下: 如下因素决定了法院是否认定保价条款无效:(1)下单时是否单独展示保价条款或将保价选择作为下单的单独流程;(2)保价条款是否要求用户阅读完毕,并设置了保价填写页面;(3)保价条款提交时是否明确弹出了赔偿限价的规定;(4)运输公司在当地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导致客户无法协商;(5)是否设置了贵重物品单独收费的保价选择。 (二)线下签订运单的情况下: 多数法院认为:(1)快递面单上单纯记载的保价金额不能自动生效,快递企业必须举证证明尽了提示、说明等义务;(2)单纯的保价(限价赔偿)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彩色字体不能说明已经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3)托运人明确填写了运单中保价部分内容,或者明确在保价栏内选择不保价并签字的,应认为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4)托运人如果本身是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公司,则因其对托运物价值和业内通常做法都有充分知晓,因此单纯的保价金额可自动生效。 初步结论:由于各快递公司电子运单订立程序均较完善,在电子运单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托运人基本难以主张保价(限制赔偿)条款无效,但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托运人使用的电子下单程序保价条款选择为默认或不是每次重新提示,则有明确的案例(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溧阳营业部诉姜秋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此时快递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如果快递公司对于快递的丢失存在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则其免责条款由于符合格式条款效力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民法典506条),则即使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也不可能限制责任; 第三,快递公司不提供贵重物品单独保价机制,导致托运人无法选择更高的保价额度的,限制责任条款不公平,也容易被认定无效。 快递企业已经采用电子订单程序的,抓紧根据本报告修改程序漏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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