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为加强市属区管企业监督管理,厘清市国资委、区政府(管委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权责边界,切实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国资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厘清监管市属区管企业权责边界的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区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委托区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滨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政府)负责; 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家企业监管责任由海陵区政府负责; 泰州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姜堰区政府负责。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市属区管企业(以下称“企业”)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委托区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滨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家企业。 第三条 市属区管企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区国资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其中: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滨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政府)负责;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家企业监管责任由海陵区政府负责;泰州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姜堰区政府负责。 第二章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 (一)企业合并、分立; (二)企业修订公司章程; (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企业发行债券; (五)企业分配利润; (六)企业改制、上市; (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及法定代表人调整(职工代表除外); (八)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市国资委办理股东手续的事项,市属区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决策同意,并提供会议纪要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东手续。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债务等信息实行动态监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市国资委上报月度财务快报和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市国资委对异常信息及时发函查询、警示、纠正,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及区国资办负责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第三章 区政府(管委会)受托管理事项 第十条 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量力而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剥离国有企业政府融资职能,不得将政府出资建设项目变相为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变相为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全口径债务监测管控,综合考虑融资渠道、融资成本、风险控制以及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落实省市关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管控的各项规定,定期排查债务风险隐患,严禁新增涉众类融资产品。 第十二条 对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及借出资金、人力资源组织开展四项审计,全面起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揭示各类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改举措。四项审计每两年组织一次,审计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四章 区国资办依规履职事项 第十五条 推动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内部制度体系,理顺和规范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边界。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投资监管,指导企业规范履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专家论证、法律审核、集体审议等投资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双重论证”,提升企业投资能力和效益。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融资管理,对银行贷款等不需要出具股东决定的融资事项,经区政府(管委会)决策同意后,区国资办每月月底汇总当月融资审批事项,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企业担保、借出资金行为,严格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务实有效的担保和反担保措施,并加强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审查,杜绝企业违规担保、借出资金。 第十九条 规范企业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程序,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深入开展低效闲置资产整治工作,进一步放大优质资产效应,有效盘活低效闲置资产,提升企业经营性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条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631”偿债资金保障机制(即提前6个月确定还款方案、提前3个月落实资金来源、提前1个月备足偿债资金),按月做好到期债券兑付风险统计监测,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确保企业财务决算真实、合法、准确,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科学实施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强化业绩考核与激励水平“双对标”,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动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实施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市场化用工机制,实行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分类确定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业绩贡献决定薪酬。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增强活力、提升效率。 第二十六条按照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建设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推动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更新和运行维护,实现国资监管业务数据的归口采集、集中存储、即时上传,提升国资监管数字化水平。 第五章 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市属区管企业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组织一次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对履职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或者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不再作为区管企业出资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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