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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市属区管国企怎么管?江苏泰州国资委拟出台意见

 攒菁堂 2022-12-05 发布于甘肃

近日,泰州市为加强市属区管企业监督管理,厘清市国资委、区政府(管委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权责边界,切实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国资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厘清监管市属区管企业权责边界的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区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委托区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滨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政府)负责;

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家企业监管责任由海陵区政府负责;

泰州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姜堰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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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全文内容,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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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区管企业监督管理,厘清市国资委、区政府(管委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权责边界,切实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市属区管企业(以下称“企业”)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委托区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滨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家企业。

第三条  市属区管企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区国资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其中: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鑫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滨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政府)负责;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州东部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家企业监管责任由海陵区政府负责;泰州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新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家企业监管责任由姜堰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  企业因股权划转、整合重组及其他原因,市国资委不再作为出资人的,自行退出市属区管企业名单。市属区管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增市属区管企业。

第二章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办理市属区管企业需要出具股东手续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企业合并、分立;

(二)企业修订公司章程;

(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企业发行债券;

(五)企业分配利润;

(六)企业改制、上市;

(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及法定代表人调整(职工代表除外);

(八)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市国资委办理股东手续的事项,市属区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决策同意,并提供会议纪要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东手续。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债务等信息实行动态监控。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市国资委上报月度财务快报和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市国资委对异常信息及时发函查询、警示、纠正,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及区国资办负责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加强市(区)深化国企改革、强化国资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市(区)推动所属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融资、担保借款、员工招录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省市关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管控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区政府(管委会)受托管理事项

第九条  按照机构、人员、职能、责任“四个到位”的原则,充实区国资办专业监管力量,加强区国资办党组织建设,理顺国有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实现区国资办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三项职能有机统一。

第十条  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量力而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剥离国有企业政府融资职能,不得将政府出资建设项目变相为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变相为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全口径债务监测管控,综合考虑融资渠道、融资成本、风险控制以及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落实省市关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管控的各项规定,定期排查债务风险隐患,严禁新增涉众类融资产品。

第十二条  对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及借出资金、人力资源组织开展四项审计,全面起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揭示各类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改举措。四项审计每两年组织一次,审计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完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经营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区国资办依规履职事项

第十四条  区国资办负责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有关国企监管规定,加强市属区管企业投融资、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员工招录等各项业务的监督管理,发现重要问题、重大风险、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推动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内部制度体系,理顺和规范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权责边界。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投资监管,指导企业规范履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专家论证、法律审核、集体审议等投资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双重论证”,提升企业投资能力和效益。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融资管理,对银行贷款等不需要出具股东决定的融资事项,经区政府(管委会)决策同意后,区国资办每月月底汇总当月融资审批事项,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企业担保、借出资金行为,严格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务实有效的担保和反担保措施,并加强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审查,杜绝企业违规担保、借出资金。

第十九条  规范企业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程序,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深入开展低效闲置资产整治工作,进一步放大优质资产效应,有效盘活低效闲置资产,提升企业经营性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条  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631”偿债资金保障机制(即提前6个月确定还款方案、提前3个月落实资金来源、提前1个月备足偿债资金),按月做好到期债券兑付风险统计监测,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确保企业财务决算真实、合法、准确,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财务决算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科学实施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强化业绩考核与激励水平“双对标”,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动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实施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市场化用工机制,实行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分类确定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业绩贡献决定薪酬。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增强活力、提升效率。

第二十六条按照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建设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推动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更新和运行维护,实现国资监管业务数据的归口采集、集中存储、即时上传,提升国资监管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加强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严格落实国企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强化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积极创建党建工作品牌等。

第五章  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管委会)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一次履职情况说明,重点说明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对外投资、融资发债、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债务管控、决算审计、员工招录、应急管理、薪酬兑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对策建议等。市国资委整理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市属区管企业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组织一次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对履职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或者风险隐患较大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不再作为区管企业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市属区管企业对债务风险承担直接责任,区政府(管委会)及区国资办承担管理责任。凡出现企业债务违约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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