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1)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和税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贷:银行存款 2)购买设备款全额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以后各月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按每月的折旧额冲减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2、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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