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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情感水火不容吗?

 cuizp2003 2022-12-07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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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画船听雨眠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的意思是,你赠予我蜜桃,我回馈你美玉。

出自《诗经》,表达情人之间互赠信物以定同心之约。

投桃报李行为延伸到商业领域,是有偿行为,即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为前提,如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等;若无对待给付,则为无偿行为,比如赠与契约、借用契约等。

对待给付义务构成有偿行为的对价。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对待给付义务,未必是金钱给付,其它义务之履行亦无不可,比如物、智力成果和劳务等。

对价不等同于市场等价。对价不是你给我半斤,我付你八两;木桃不必等价于琼瑶。极端的例子是,你可以仅仅收取对方一分钱,心甘情愿把一幢别墅过户给对方。只要是你们双方真实意志的表达,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会一路绿灯。

对价不仅是成本收益的锱铢必较,对价是否与给付义务客观等值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当事人主观视其为等价。民法是市民意思自治之法,法律支持'有钱难买我愿意”的你情我愿。这点出乎我们意料——我们眼中的法律规范是不讲情感的理性产物。

理性与情感真的水火不容吗?

追本溯源,古希腊人所说的理性并不是脱离感觉和感情的,真正的理性是有感情的认知。甚至可以说,情本来就是一种知。古希腊艺术告诉我们,丰满深刻的感性也是大美。

海德格尔说:“我们称之为情的东西,倒比理性更理性些,这就是说,更富有感知,因为它对存在更加开放。”

福柯公开宣称,“理性”乃是另一种形式的“疯癫”,而“非理性”才是前者的“真理”。

神经学家达马西奥根据多年临床实例说明:情绪在人类认知中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情绪和感受的阙失,会严重损害人的理性能力。

理性与情感唇齿相依,不分轩轾,本无违和感,是社会化的“规训”人为割裂了它们。

法律其实不外乎人情,法理离不开情理,法律不强人所难。过失侵权之责轻于故意侵权之责,感情确已破裂即可离婚,不可抗力、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之违法行为免责。这些法理,无不是情理相容、一体考量的结果。

有血有肉的立法者绝不能也绝不会无视国民情感,闭门造法。

有情感的理性才有血有肉,合乎人性;有理性的情感才行止有度,从心所欲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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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岸记:很新颖的法律常识,作者是律师,以法律为引,让感性和理性这对表面水火不容本质却水乳交融的兄弟能坦坦荡荡地在一起出现了。我们可以这样想,法律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合理地表达情感的,这本身就是一件很理性又很浪漫的事,不是吗?


作者简介:

一个热爱文学的律师,有教师法官公务员之丰赡阅历,有热爱生活之丰沛激情,深耕法律之余陶醉于唱歌游泳书法,致力于做一个有思想有力量有温度的法律人。期待您关注“刘律师的行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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