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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在即,聚焦《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22-12-07 发布于北京

2022年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何为保险保障基金

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保险保障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法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当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6%时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1%时,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与法律位阶

2008年,原保监会、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印发了《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内容。

时至今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问题越发凸显,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不需多说。对于2008版《管理办法》来说,已无法适用于目前的保险保障基金形式发展。因此,需要对2008版《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就《管理办法》层级而言,此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依旧属于联合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

需要关注调整的部分内容

(1)保险保障基金何时可以使用

对比2008版《管理办法》,在保险保障基金可以使用的情形中,《管理办法》增加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同时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

(2)基金费率计算方式改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对比2008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2008版《管理办法》中不同保险业务所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固定费率,修改为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对于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显而易见,此次对于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的调整,对于自身存在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其可能需要对相同保费规模缴纳更高保险费用。

(3)基金缴纳上限与行业总资产挂钩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6%时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1%时,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这其中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行业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投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在2008版《管理办法》中,保险保障基金上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公司总资产相关,此次《管理办法》将其修改为与行业总资产挂钩。我们认为,与行业总资产挂钩更加合理。毕竟,不同的行业总资产需要对应不同的保险保障资金规模,这一改变确实提高了保险保障基金免缴的门槛。

(4)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更新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对比2008版本《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我们的观察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要求、如何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内容、完善和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监督管理五部分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结合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管理办法》的实际修订内容并没有业界期待的那么多,对于更多的焦点问题,需要在《保险法》的修订和《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工作中来完善和落实。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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