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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2021年建设工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付款条件有效与否的认定

 行者无疆8c3m05 2022-12-08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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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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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郭福发与林安公司、张益荣、协胜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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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7日,协胜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林安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林安公司承包泉州市江南新区高山安置区项目第四标段的施工。2016年8月19日,林安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郭福发作为承包方签订一份《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郭福发承包泉州市江南新区高山安置区项目第四标段的模板(含内支撑架)制作安装工程。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验收,高山安置区于2019年9月份正式交房。双方因支付工程尾款等问题发生争议,郭福发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福发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故其与林安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无效。郭福发在向林安公司催讨工程款的过程中,向林安公司承诺待业主方支付至工程款的总额95%时,再与林安公司结清剩余工程款。郭福发承诺的新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判决:驳回郭福发的诉讼请求。郭福发不服,认为案涉工程尾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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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林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福发支付工程款343023.36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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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与当事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下,案涉工程虽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承包方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程价款。但是,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合同无效后进行折价补偿的情形,对“参照合同约定”应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处理,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则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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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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