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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星期六、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3、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4、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劳动法》第44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问;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2条 |
| | | |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 2、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不存在补休。鉴于法定休假日系带薪假,故上述的300%的报酬不含带薪工资。 | 《劳动法》第44、第51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6条 |
| | | | 1、部分公民放假: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各半天。 2、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若恰遇周末休息日,不补休,若此时安排职工加班,仅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3、6条;《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
| | | |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事假内容,事假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确定。事假无薪,但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享受带薪,从其规定。 2、对于国有企业归侨的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3、单位职工如果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
| | | | 1、因病医疗期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用人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3、病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费用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缴纳。 4、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法》第26、29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劳动合同法》第40、42、46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5、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
| | | |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可在期满前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 |
| | | | 1、国营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2、职工依法享有带薪婚丧假权利,目前国家对非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具体天数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规定执行。 | 《劳动法》第5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二、三条 |
| | | | 1、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四川省奖励: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另增加一个月产假。 3、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8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四川省《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
| | | | 1、产前可休15天,计入总产假内,不包括产检时间和在劳动时间内安排的休息时间。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按医嘱进行即可,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以病假、事假、产假、旷工论。 | |
| | | | 四川省: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
| | |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是否可分两次进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 |
| | | |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 |
| | | |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 《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
| | | | 1、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四川省: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自然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不含节假日)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不能跨年使用,有多个未满三周岁以下的子女,不增加累计天数。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 | | | 四川省: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子女用人单位应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假,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假。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
| | | |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根据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满1年不满10年,享有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享有10天;已满20年的,享有15天)。 2、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情况和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假期,一般不跨年安排。经职工同意不安排的,对应休未休的天数,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该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安排其休假,但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可只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 3、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4、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5、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3条;《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第3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 |
| | |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有1次30天的假期;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有1次20天假期;已婚职工每4年1次20天的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给予路程假。对非上述单位职工的探亲假具体天数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3、5、6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 |
| | | |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第1条 |
| | | |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