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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68有毒无毒:有毒无毒,服有约乎?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黄帝内经参详 2022-12-09 发布于山东

黄帝问完疑难杂症之后,又问服药之法。

先附录原文如下: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

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不尽,行复如法,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天(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

一、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

药分有毒、无毒,它们在服用上有什么约度或禁忌吗?“约”字甲骨文本义为人以绳子缠绕、捆束草木以免其散乱,引申为约束、规制等共同商议遵守的条文,如条约、盟约、契约、约法三章等,在《灵枢·禁服》中黄帝讲:“夫约方者,犹约囊也,囊满而弗约,则输泄,方成弗约,则神与弗俱。”雷公讲:“愿为下材者,勿满而约之。”黄帝讲:“未满而知约之以为工,不可以为天下师。”“服有约”即在药物服用方面的约束、规矩或注意事项,亦有化繁为简地提炼在药物服用方面的经验原则之寓意。

二、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

病有故久与新猝,故久则不耐毒,新猝则耐毒。方制有大有小,药性有有毒与无毒,如《素问·至真要大论》岐伯讲:“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有毒无毒,以所治为主,当大毒者则大毒,当常毒者则常毒,当小毒者则小毒,当无毒者则无毒;方制大小亦有常制,《素问·至真要大论》岐伯讲:“君一臣二,制之小也;君一臣三佐五,制之中也;君一臣三佐九,制之大也。”

制方服药之常制,乃“约”之总纲,纲分则成纪,具体而言又有以下之所谓。

三、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大毒之药治病,病去十分之六即适可而止,常毒之药治病,病去十分之七则适可而止,小毒之药治病,病去十分之八则适可而止,无毒之药治病,病去十分之九则适可而止。俗谓“是药三分毒”,更何况大毒、常毒、小毒本身气味偏胜而有毒之药呢。

毒药既能攻邪气,又能攻正气,无毒之药虽药性平和,但《素问·经脉别论》岐伯讲:“生病起于过用。”无毒之药久而多之,则气有偏胜,偏胜则为毒,戕害正气,张介宾注曰:“然无毒之药,性虽平和,久而多之,则气有偏胜,必有偏绝,久攻之则藏气偏弱,既弱且困,不可长也,故十去其九而止。”

为顾护正气计,有毒无毒之药在服用上当至约而止之,其“约”有十去其六、十去其七、十去其八、十去其九等分纪,以药性和所治为主,适可而止,病气之余绪乃以食疗之法补精益气,缓缓图治之。

四、谷肉果菜,食养尽之

药服有约,至约而止,但病未尽去,故当以谷肉果蔬之类食养之法充养正气,正气充养则余病尽去。

五、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此乃药疗攻邪和食疗培正之总约制,不但药服有约,至约而止,而且食养亦有约,至约而止,皆为“无使过之”,生病起于过用,要么旧病未愈,又增新病,要么旧病将愈,新病方萌。

药服、食养过用则久而增气,矫枉过正则戕伤正气,“伤其正也”,病势绵延难愈,如《素问·至真要大论》岐伯所言:“夫五味入胃,各归所喜……久而增气,物化之常也,气增而久,夭之由也。”

六、不尽,行复如法。

病未尽去,又有复发,当复行前法,张介宾注曰:“如此而犹有未尽,则再行前法以渐除之,宁从乎慎也。”按疗程间断投药,顾护正气,勿使药毒在体内累积过度。

七、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天(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

据吴昆《黄帝内经素问集注》,王冰版本的“遗人天殃”当为“遗人夭殃”。

治病者,必先知主岁之气为何气,六气加临之情状,从而调之,无伐逆阴阳四时天真冲和之气,勿实证用补,致使已盛之气复盛之,勿虚证用泻,致使已虚之气复虚之,从而给病人留下致残乃至夭折之殃,乃至不能病人尽其天年而含恨离世。

医工务察病之虚实,勿实证用补,盛盛以致邪;勿虚证用泻,虚虚以失正。

庸医害人,导致病人邪胜而正失,人为断绝病人长寿之命。

为医者,当戒之慎之。

明日继续参详新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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