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1条 一、二级站用电负荷应为二级;三、四级站应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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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条 汽车客运站照明可按工作照明、站场照明、事故应急照明、疏散照明、清扫照明系统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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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条
名称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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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 中 | 高 |
| 售票厅、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 | 0.75m水平面 | 75 | 100 | 150 |
| 候车厅、行包托运、行包提取、发车位、检修间 | 地面 | 50 | 75 | 100 |
| 站前广场、多层停车场、充电间、气泵间 | 地面 | 10 | 15 | 20 |
| 停车场 | 地面 | 3 | 5 | 10 |
| 注: 照度标准值(lx)分低、中、高三级,按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选择,通常应取中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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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条 售票窗口应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15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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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5条 一、二级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托取处及主要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通道及疏散口应设疏散指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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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6条 候车厅、售票厅及站场照明应按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分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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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7条 站内照明不得对驾驶员产生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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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8条 站台雨棚不应设悬挂型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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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条 站内应设通信、广播设施。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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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0条 客车进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必须符合交通信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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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1条 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进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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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2条 汽车客运站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