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条 采暖地区的一、二、三级客运站,冬季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四级站可采用其他采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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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条
序号 | 房间名称 | 室内计算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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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候船厅、售票厅、行包托运、提取厅 | 14~16 | 2 | 二等舱候船厅、母子候船厅、医务室 | 18~20 | 3 | 国际客运用房、通信用房 | 18~20 | 4 | 售票房、广播室、问询处 | 16~18 | 5 | 值班室、休息室、各办公室、会议室 | 16~18 | 6 | 厕所、盥洗室、饮水处、内走道 |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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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条 候船厅、售票厅的散热器及其支管应设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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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条 候船厅、售票厅应进行通风换气。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人均不应小于8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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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条 机械通风时,冬季可采用值班采暖与热风采暖相结合的采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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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条 厕所应设排气系统。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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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条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10℃地区的一、二级客运站,其候船厅和售票厅通往室外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空气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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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条 二等舱候船厅和国际候检厅宜设舒适型空调系统,其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宜控制在2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