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为一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 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从通用医药(惠州)有限公司以1601000元/台的价格采购了“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1台,采购总价1601000元,型号:Optima CT520,并于2020年12月24日,以2200000元/台的价格将上述商品销售给重庆美益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售出1台,销售总价2200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获利599000元。经查,“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证号为国械注准20193061811,(原)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301209号,分类编码是2002年分类目录6830,2017年分类目录06。 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从西藏弘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13.15元/包的价格采购了“可吸收性外科缝线”700包,采购总价9205元,型号:Optima CT520,并于2021年3月27日,以30.87元/包的价格将上述商品销售给成都嘉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售出700台,销售总价21609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获利12404元。经查,“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证号为国械注准20193021910,(原)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51556号,分类编码是2002年分类目录6865,2017年分类目录02。 经查证,当事人在采购以及销售上述两个商品时尚未取得相应分类目录的许可经营范围,涉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共计违法所得6114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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