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未实缴的部分减资是否要交个税?

 道平财税笔记 2022-12-14 发布于上海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 

金税四期厉害在哪?基于权威信息和稽查案例的总结


最近在财税评论交流群里讨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这里做个记录,仅供参考,欢迎讨论:

自然人独资A一人有限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100万,经过多年经营,现在A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300万;现A公司做减资,减资到100万;

请问:A公司的300万未分配利润的90%,需要视同分红,代扣代缴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吗?(该地股转、减资、增资等业务先要到税务盖章、股东账面没有账务,就实缴100万,900万不做账)

正方观点应该是根据41号公告要交税;反方观点是不涉税。

李炜认为:减资价格可能会被挑战,如果要征税适用财产转让税目;不会按照分红的,不是企业所得税(不适用34号公告),不要简单用企税的政策套个税,个人终止投资的文件,要征税,也就是依据这个文件的精神。

减资原则上是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虽然在实务处理上有的地区会认为非公允增资会影响股权价值,导致股权价值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从而进行征税,但是从税法理解上来讲,一定不涉及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问题。本案例中股东数量不应该成为影响税收处理的因素。

减资价格是否公允。另外根据41号公告,减资收益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未实缴股权的处置公允价值确认本身税务规则缺乏,沟通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公允价值和股东数量相关是否与独立交易原则相违背?

41确定减资按照转让,也就可以理解减资是被投公司向原股东购买股权,下面就可以套67了,可以追溯一下285 27和67的关系。

目前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价值认定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简单按照净资产拆分也存在不合理性,各地实务操作上的口径也比较多,所以这块是有可以谈的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希哥认为:未分配利润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本身是自然人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已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了个税,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已经是该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税后所得。如果仅仅是减资,工商变更后做账务处理就行。

丁君认为:减的是认缴的900万,拿到的钱是0,不应该征税。而且将来分配正常也会按利股红征税的。

林铮涵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换句话说,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分段”进行税务处理。

减的是认缴的900万,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应该征税。减资时,股东得到应收账款900万。

境无止境认为:就未实缴,为何可以减少未分配利润呢!换个思路,公司补足未实缴,然后再减资900万,按照减资的税收规定的顺序,先对照实收资本收回,然后才分配利润,所以只要在工商层面履行个程序,财务上就没必要处理了吧!

木雁认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实质上还是因为你没有履行认缴的出资,想直接减了,管理部门质疑你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会不会限制你减少的问题;因为不允许减少,所以才会有不认为你这个减少是减资,而是分红,所以要缴税等等问题;如果说我认了一百万,现在不想交了,只想交10万,这个当然是和分红啊未分配利润啊啥的没有一点关系的~

本身是个工商法律问题,税务本身的规定上面发的34号规定其实很清楚;只不过现在流程是工商不先判断这个减资成立不成立,让你去税务先盖章,于是就变成税法先要判断这是不是减资了,其实是有点扯。

陈萍生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是不需要征个税的,主要是没有征税依据。67号公告规定的回购股权视为转让股权应该理解为非单个股东的减资行为。或者是一方增资(收购方)一方减资(转让方)行为的变相转让股权行为。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没有转让对象的减资行为,不存在变相转让股权或转移利益行为,不应按转让股权征税。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本身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除非股份激励。本案例一人公司不应视为转让股份给公司。本案例原股东还是公司的唯一股东。67号公告规定的回购公司股权属于股权转让征税行为,主要是针对通过减资规避变相股权转让的反避税措施。

王三石认为:我感觉不该征,该公司仅一个股东,那么减资过程中,个人股东并未取得所得,如果是2个股东,其中一个减资到零但没有收任何款项,可能认为存在股权转让。就一个股东,认缴是他,实缴也是他。

本案股东数量是有影响的,因为只有一个股东,所以不存在利益输送,同时因为尚未实缴,也不存在股东向企业转让股权的问题。实质仍然是公允减资的问题。一人股东减资其实就是公允减资。

等比例减资,而且只减资本的,建议不征税,一个股东减资就属于等比例减资。

67号文公告规定公司从个人股东处回购自身股权属于征税范围。按照67号公告、41号公告,受让对象不是其他股东,而是被投资企业本身

有限公司因为不允许持有自身股权,所以股权回购和减资是一回事,都是收回股权并注销

即对有限公司来说,回购=减资,我理解67号公告里的股权回购有仅且有一种情况,就是减资。

等比例不公允减资,没有带利润的情况下,不建议征税。

DZJ认为:

1、分析思路:

注册资本由1000万减到100万的法律后果是:自然人的有限责任边界由1000万降到100万,这意味着,公司多年经营产生的300万未分配利润虽然还归属属于一人公司的法人财产,但归属于自然人股东的财产份额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边界就不包括这300万元,不受有限责任的拘束了,这意味着这300万未分配利润是自然人股东已经实现的所得,其所得具有纳税能力,对其征税是合理的,但是,自然人并未依法获得实际分配,所得仍然在公司法人财产范围内,这实际上可以视同为自然人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再投资,对再投资给予税收优待也是合理的,因为,税收上通说认为,对投资征税会损及社会再生产。至于优待的程度取决于立法当局的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优待的幅度从全征到全免这个区间。

总之一句话,该业务应该征税,但同时应该给予税收优待

2、对于减资是否公允的观点

一般的说法,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

也就是说,公允价值的适用条件是: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公平交易;可是在本业务下,没有交易,没有交易双方,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变更登记行为,当然通过法律拟制技术,可以将减资拆分为投资收回、股息分配和再投资行为,这样就可以将投资收回和股息分配扩大解释为一人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交易,从而将公允价值作为减资所得的计税依据。但这种拟制的交易毕竟不是经过非关联的交易双方经过博弈产生的真实交易,在减资除了带来认缴出资的缩小,而其他经营基础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尤其是资产、负债、权益规模、自然人股东和一人公司的性质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评估的公允价值计税,评估值高于成本有可能产生对未来收益或未实现收益征税的可能,也有可能产生资产规模的缩减,同时计税基础也会重新确定,这简直就是无妄之灾。

3、“只要不动净利润”一人公司增资、减资都不涉及个税

在第1项已经表述了减资情况下征税和优待的理由,那么对于增资情况,如果未分配利润大于认缴的出资,还是可能涉及个税的,至于是否产生税负则取决于税收优待。

征途认为:减资也叫撤资,若原来实收资本金(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留存收益1000万元,减资90万元后,自然人股东从一人公司取得990万元,那么其中90万元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不征收个税;900万元作为红利需要征收个税。

邰爱斌认为:股东减资与公司回购股权是不是是同一件事,只是主语不同?股东减资行为属不属于公司回购股权的一种情形?就算多个股东,认缴出资额减少也不涉及个税吧。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未实缴的部分减资,涉不涉及个税?

未实缴的出资额有税法上所说的财产价值吗?他要是所有的股权权益章程都约定了按照实缴出资额的占比,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对股东而言是纯义务。股东想减少还得债权人同意,税务认为人家有公允价值的依据是啥?

在股转环节,如果是股东按照实缴出资占比分钱,那认缴出资额的变动就不会有税法上股转收入核定的问题。你不能明明没有鸡蛋,你非说人家兜里不止有两鸡蛋,应该有十个吧

2011-41里面只是确认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以及征管参照依据,并没有公允价值的直接规定。认缴出资额的公允价值直接的文件依据是啥?67还是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用于股权激励企业还有所得税前扣除的机会可以衔接上;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股东作为转让方被核定征税了,公司作为受让方回购的股权直接注销掉都没损失或者支出税前扣除,直接只管了一头。

公司回购股权,自然人股东转让方确认所得了,受让方公司回购后直接注销了财产不存在了按道理应该有损失扣除才是对应的。

陈俊认为:公司回购股票后可能注销该部分股份,也可能是用于股权激励,也可能有其他用途,股东减资一般就是减少公司的资本金。

不能说股东减资行为是公司回购股权的一种情形,法律意义上不严谨,“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可以说减少注册资本是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动因之一股东减资行为适用于所有公司,公司回购理论上主要是股份公司,通常是上市公司,这句话谈不上对错,好像就是这么回事。

1、300万注册资本的减少变更,严格说是注册资本减少,减资行为是否应税,看是否可取得所得,首先取决于公司章程约定,通常是按实缴资本分红,也有可能另行约定分红规则,公司法应该没有限制认缴分红,是否纳税就是能不能取得收入。

2、减资与公司回购股权在公司法上肯定不是一回事,是啥就看走的啥程序。公司回购股权对于个人股东是股权转让,应该没有争议,交易过程就是那么回事,签的就是交易合同,减资行为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不代表个人所得税界定减资就是股权转让,67号文股权转让的定义中明确包含转移的程序,股权转移后注销和直接减资在公司法上肯定是两种性质明显区分的行为。

3、退一万步讲,按67号万文界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减少是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应纳税范围,但注册资本登记金额的减少也没给自然人股东带来股权转让收入,也不是67号列举的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之一,实际上也不交税。

刘永生认为:一人公司在未实缴范围内减资或多股东同比例在未实缴范围内减资,只是一个工商变更,不涉及税务问题。

以上两种情形,减资至低于已实际出资部分,原则上是持有成本下降,并未取得所得;但有些地方要求按照减资比例计算所得并纳税。

多股东情形下,减资后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是同发生了股权转让,要确认所得。按照你的说法,未认缴的出资是有公允价值的,

那么假如过三年,我认缴了未出资的部分,是按照以前承诺的金额认缴,还是按照公允价值认缴?

一个大的原则是,持股成本按照历史成本计量,虽然个别问题对此作了突破,但是大题还是要遵循这个规律的。

谭钦认为: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减资征税的依据不足,而美国似乎有规定,只要没有缩减营业规模和人员规模,公司一旦有经营成果,以减资名义从公司拿走钱,先分回的是税后净利(个人股东肯定涉税),超额部分再视为股东减资。

这300万并未实现所得吧?假设第二年公司亏了100万,未分配利润会相应减少。

回购股权和减资不是一回事。税收法定,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的不应该课税,对本案例中的减资征收个税实在是无依据。

昕认为:反过来想想,先从1000万注册资金增加到2000万(实缴依然100万,净利润300万不变),如果不是一人公司,那确实可能涉及个税,但是一人公司就不会涉及,然后一个月时间后再减资为1000万(其他都不变),这种情况也不涉及个税啊。注册资金本来就是个虚数,增资减资这个虚数其实并不影响个税,另外很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同分配利润按照实缴比例的格式条款。

对象是指交易对象,也就是买受方,被投资企业应该是被交易的标的物。

一人有限公司,1000万认缴,0元实缴,0元净利润,0元净资产,减资为100万元认缴,需要要缴税吗?

一人有限公司,1000万认缴,100万元实缴,0元净利润,100万元净资产,减资为100万元认缴并实缴100万元,需要要缴税吗?

增资 减资 各地税务局执法口径不尽相同,不过上面的案例应不涉及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前几年为了非公允价值增资 减资 论战了一轮又一轮,最后也没个结论。非公允增资然后再减资一直都是股权转让税筹的主要手法,针对这一点税务局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

目前为止,比较合理的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计算公式来自于柯安娜的: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份额-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

陈斌才认为:这个从清算的角度去考虑,可能更容易接受一些。不考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公司回购股权,对股东来说应当属于转让股权。如果是股东直接减资,原理类似于清算。1.股权转让作为一项交易,有买有卖,交易标的股权存在。公司回购股权符合这一特征。2.股东减资,如果是财产转让,谁是卖方?谁是买方?而且减资后股权是消失的。但减资股东是有所得的(所得可能为负),这个从企业清算的角度理解,可能更容易说得通。从原理上把减资按照转让股权处理,好像解释不通。

减资的发起人是股东,回购的发起人是公司。减资后公司股份随即消失,回购后公司股份不一定消失,如用于职工奖励。公司股份回购后如果随即注销,其结果和股东减资是一样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总局解读

-- END --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