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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帜特许经营 2022-12-15 发布于四川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作为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种,一帜选取四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分析,为各类特许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一、“冷静期”的理解及风险防范

(一)
“冷静期”的理解

《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冷静期”的理解应与是否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有关

各地区对于“冷静期”期限的把握并不一致。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利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则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解除合同。
2.以“冷静期”为由解除合同的后果

虽然在合理的期限内,被特许人有权以“冷静期”为由单方解除与特许人签订的合同,但在解除合同后,并非都可以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二)
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避免期限争议

“冷静期”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避免纠纷,特许人应考虑在合同中增加该条款,既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自己法律风险的控制。

2.对“冷静期”内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明确约定

如一方以“冷静期”为由解除合同,但双方未对 “冷静期”内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明确约定,可能导致诉讼及仲裁中对费用金额及依据的争议,故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对相应服务涉及费用进行细化约定。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纠纷及风险防范

(一)
特许经营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备案,否则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

(二)
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特许方因为合同条款的更新,有可能出现实际签订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是否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或可解除?从目前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判例来看,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的条款存在不同,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及无效。

首先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属于违反一般行政管理性规定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备案条款与实际签订合同的条款不一致,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合同存在约定解除的条件或法律明确的解除情形,但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条款不一致时的单方解除权。

至于备案条款与实际签订合同的条款不一致的法律后果,从目前来看,可能认定特许方存在缔约过失,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承担缔约过失的相应责任。

(三)
风险防范建议

对特许人来讲,应及时更新其最新版本的合同备案,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变更备案的,应在签约时与被特许人作特别提醒,避免自己的缔约过失责任;对被特许人来讲,对于签约合同与备案版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主张相应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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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店一年”资质相关纠纷及风险防范

(一)
“两店一年”资质相关纠纷类型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特许人应当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但若特许人不具备该条件,是否导致合同的无效、解除及可撤销的后果?

1.合同无效纠纷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故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解除合同纠纷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是否导致合同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主要考察因素为是否向被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若特许人在未予披露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的情况下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则被特许人可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若特许人明确告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则合同在被特许人已知情且同意签订的情况下,不具备解除条件。

3.撤销合同纠纷

关于“两店一年”资质纠纷,若具体情况确实符合可撤销情形,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撤销。

(二)
风险防范建议

特许人应按照《条例》规定披露相应信息,若在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双方仍自愿签订合同,则不会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被特许人应在充分了解特许人经营信息的情况下签订相应合同,并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及时提出疑问,否则应当承担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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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许可商标使用纠纷及风险防范

特许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后,因被特许人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商标导致的纠纷并不少见。

(一)
被许可商标的使用纠纷类型


1.被特许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被特许人常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对特许人商标的字样、图案等进行部分改动。这种行为有时是被特许人不懂商标法规定,想对被许可商标进行美化导致的。然而,根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即若商标使用不规范,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被特许人“搭便车”行为

被特许人扩大自己的商标知名度,往往会在合作过程中把自己的注册商标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推广使用,试图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甚至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为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为后期不合作单独使用其注册商标做准备。可能会因为双方在未在合同中对此类行为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导致法院及仲裁机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3.被特许人在合作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

此类纠纷属于违约及侵权的竞合。如果特许方在合同终止后未拆除相关商标标识、办理终止商标授权手续,放任商标被使用不管,可能会被同区域的其他加盟商追究法律责任。

(二)
风险防范建议

1.特许人应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商标使用的范围及规范使用商标的要求,定期巡查,避免发生纠纷;若被特许人不规范使用商标已得到特许人的许可,则应保留相应记录,作抗辩使用。

2.合同中明确禁止“搭便车”行为并约定违约责任,特许人应及时发现被特许人的“搭便车”行为,并在合作方萌生“搭便车”行为时及时制止,避免不必要的矛盾或品牌受损。
3.合同中应约定到期后的商标使用问题及具体的停止使用手续,在被特许人故意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时,特许人应及时巡查并维权,避免周边新加盟商利益受损,引发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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