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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的三个新假设

 花间挹香 2022-12-16 发布于河南

社会学研究的三个新假设

作者:花间挹香

摘要:基本假设是理论研究和分析的主要预设和根本前提。本文针对以往社会学基本假设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生存费用、有限人、协同个人主义三个新假设,以此作为社会学研究新的基础。

关键词 :生存费用、有限人、协同个人主义

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内含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以此作为分析论证的基石和根由。提出新的社会结构模式,同样也有自己的理论根基。

一是生存费用假设。人类作为生物有机体,服从生物学新陈代谢规律,需要不断地从自然环境中汲取能量和资源。这一点马克思说的很清楚:“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生存必须以物质为基础这一对每个人来讲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却在历史上被宗教、思想家和政治家搞得乌烟瘴气,所以马克思在人类思想领域的正本清源意义重大。人是需要物质“喂养”的,这个颠补不破的道理不仅是人类必须从事劳动、工作、生产等活动的根源,也是各类机构发展工业、促进贸易、建设公共设施等活动的根源,同样也是政府组织政法服务、财政税收、国防斗争等的根源。人类生活质量要求越高,越是需要更多的物质供给。这就决定了物质利益才是人类的基础利益,功利追求才是人类行动最基本的动力,生存费用构成社会结构和秩序的最终制约因素。因此,社会结构分析,必须自觉把物质利益置于根柢;主体行动动因分析,必须把机会与压力方面的功利追求作为“根由”。个体和家庭的生存费用不仅包括日常的生产、生活资料,还包括固定的生产和生活用具、房屋等基础设施和家用、工具、设备,这些构成个体和家庭的生存成本。同样,凡是由人组成的机构和参与的活动,都无一例外需要生存费用。社会为各种事务组建的各类组织、机构及其设施,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体系和“机器”,也需要生存费用来维持,它们共同形成了组织、机构和体制的成本。个体与家庭生存所需的大量费用以及日积月累的“沉没陈本”,使得家庭结构相对稳定。而社会组织、机构和体系所需要的公共费用和“沉没成本”,会产生相对稳定的利益集团和严重的“路径依赖”,从而使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难以启动。关于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我认为要从生存费用上找根源。假如从事交易活动中的个人不需要物质喂养,干嘛需要考虑交易费用?交易过程之所以必须考虑交易费用,根本原因在于从事交易活动的个人和组织需要费用才能维持生存,这就是为什么需要从经济学上分析组织结构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原由。

二是有限人假设。社会科学有很多关于人的假设,比如“政治人”、“社会人”、“经济人”、“道德人”等。这些假设既促进了其各自学科的发展,但也存在简单化的弊端。我提出“有限人”假设,主要考虑以往各类关于人的假设都受制于有关主体有限性的困惑,而且行动者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能力的有限性。比如,认知能力有限、精力有限、信息有限、有限理性等。为什么人们都有“你我之分”以及亲疏厚薄之别?为什么社会会有不同组织、团体和帮派?民族与宗教以及国家之间何故为敌?为什么组织要进行等级划分、设定不同职能进行授权分权管理?为什么社会存在爵位等级并给予不同待遇?根本原因都在于他们资源、能力的有限性。正因为资源、能力的有限性,人们才会把有限的物品在亲朋好友中共享,而不可能照顾到别的人员;正因为单独个人能力有限,才需要建立组织和帮派增强力量、共对强敌;正因为个人和上层管不过来那么多事务,才需要授权、分权给别人和下属机构;正因为皇帝的资源、能力也是有限的,才需要将爵位和待遇依次分配给对自己重要、有用的人。有学者对国家的研究表明,政府既不是无私的“圣女”,也不是纯粹自私的“匪帮”,既有自身统治需要,也需兼顾公共利益。任何行动者可能占有和使用的力量都是有限的,即是最强大的国家也概莫能外。当然,每个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存在强弱之别,但这只具有数量上的相对意义,并不具有根本差异。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大为不同。假如有个别强人能够轻易摧毁美国舰队、毁灭强大的政府机构和城市,这些强力机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同样,假如人类都像蚂蚁,随便可以被强者踩死一大片,社会又会是怎样?正是力量对比的相对差别,社会才需要竞争、才有管控、服从和秩序。学界对行动者有限性的研究正逐步开展,像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垄断竞争、政治注意力分配等,都在深化有限性主题,并在相关学科领域的结构分析中取得不少成就。有限性假设事关组织起源、分工合作、集体行动协调、组织结构框架以及等级机构实际运作,所以事关重大。

三是协同个人主义。长久以来,在关于利己与利他、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中外思想家与社会科学研究者由此分成相互对立的两大派别。其实,我们从有限人假设中,就可以看出,人们的道德、同情心也是有限的。在利己与利他之间,行动者既不是完全利他的“圣人”,也不是完全自私的“恶棍”,大部分人都是有限利他和利己。个体的有限性,主要是有限能力与有限利他,决定了个体必须与他人合作才能实现个人利益,建立组织以扩展能力、协调行动。这种个体利益必须同时面对并兼顾他人和集体利益的局面,决定了个体必须与他人组成集体才能实现个人利益。并且个人所能占有和使用的资源是有限的,他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他人,只能区分“你我”以及“厚此薄彼”区别对待。在这一点上,组织和国家也毫无例外。任何组织包括国家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可能把自身的利益轻易让渡给别人。当然,各个主体的利他与利己边界是模糊不清的,而不同的社会环境又会使其游移不定,这正是人性的深刻、奇妙之处。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帕斯卡也曾说过:人是一根容易弯曲的芦苇。这涉及到人的伸缩性与可塑性问题,表明人们追求个人利益和物质利益的程度、范围具有很大的可变性,与情景、环境尤其是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假如社会的主流价值是宗教的来世救赎,其中生活的人们就会以信仰价值为主要行为取向;假如当官做老爷(出国)被社会崇奉为高级人生目标,社会精英就会趋之若鹜。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物质利益可以被无限压制,社会必须为其留出应有的底线和空间。一味强调个人欲望的满足,社会就会因尔虞我诈而解体;一味强调无私的牺牲奉献,最有利于独裁专制统治。关键在于个体相容他人,集体融合个人。协调冲突、协同行动,就需要建立组织、配置权力以理顺集体行动关系。人们所以要建构组织,“其目的在于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而其中要解决的最为重要的是——合作的问题,以完成惟有靠集体行动才能实现的目标”。“组织为集体行动实践提供了持久的条件和力量”(《行动者与系统》克罗齐耶、费埃德伯格P2)。协作的建构始终是人类集体行动的核心。协同个人主义同时意味着,组织结构内部各层级成员也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和能动作用,必须在集权与分权之间进行协调,既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和整体运作,又需要发挥各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如果在权力配置和制度规范方面设定和管控不当,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造成下层对上级政策有选择地执行等行为偏差。

2020年12月9-16日草,16日修改

作者及版权所有者:花间挹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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