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未决羁押现象为何较为普遍?非羁押为原则才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新用户15472188 2022-12-24 发布于广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依次进行,顺序不可变。立案侦查阶段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执行。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执行。

在最先开始的立案侦查阶段,此时的行为人被叫作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会被限制或者剥夺,除非是有证据证明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和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能够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若有可能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也可以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审判阶段,法院也能够以同样的理由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

立法者的初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躲避藏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畏罪自杀等等。同时也防止其杀害被害人或实施新的犯罪。这是必须通过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得出的结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发现公安司法人员好像很容易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并且羁押的时间还是非常地长。甚至从立案开始就一直羁押到法院宣判。这种还没有被法院判决的羁押就称为未决羁押。这也是我国羁押率高居不下的直接原因!

有些人可能会反驳,认为公安司法人员并非能够随心所欲就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是依据一套评定标准来确定的。但恰恰正是因为这一套判定标准,才导致了目前羁押率高的现状。

因为这套规则存在一定的弹性,即拥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专业术语叫自由裁量权。这套规则只限定了某些特征适合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却没有更为细致地解释这个必要性。因此只能由公安司法人员在客观的基础上,依据主观意识来审查了。

而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来说,一旦将行为人立案,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载入司法系统。破案率也是考核公安司法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谁都害怕丢失了自己的饭碗。羁押性强制措施明显地比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容易破案。因为前者是公安司法人员全完控制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受的事情。一方面是自己的人身自由被剥夺,这是最基本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自己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等等都受到不可逆的影响。甚至很有可能事业和家庭因此双双坠落。

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拥有较高的自主权。尤其是刑事拘留,完全能够自己决定,自己实施。并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法院的决定。而逮捕则需要检察院的批准或法院的决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公安机关会采取刑事拘留,因为这样很方便。

但是刑事拘留在立法之初的定位是一种来不及采取逮捕的暂时性强制措施。一旦刑事拘留完成之后,就应当立刻办理逮捕手续或者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运行模式,现实中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偏差。超期羁押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之所以要规定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因为一旦人的行为不受规范和约束,就很容易掺和进私利。这势必会使弱者遭到强者的不平等对待。

就目前来看,羁押的存在空间是在缩小的,只针对那一部分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才是当前的主流趋势,因为非羁押更多的是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也是实现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未决羁押现象为何较为普遍?非羁押为原则才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