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邵某信于2015年12月29日因“泡沫尿3月余,双下肢水肿1月”以肾病合征入住被告x医院,2016年1月25日,出院医嘱:甲泼尼龙片48mg(12片)每日一次,定期随访调整剂量。 2016年3月11日因“发现尿中泡沫增加多半年,发热伴咽干2天”入住x市中医院,经检查考虑肺部感染,2016年3月15日转入XH医院,入院诊断:发热待查,肺部感染?呼衰、肾病综合征,给予抗感染治疗。2016年3月17日,该院肾内科会诊,将激素改静脉用药,甲强龙40mgbid,减轻肺水肿。 2016年3月20日,患者全身皮肤见散在淤点疲斑,停用低分子肝素,其肺部感染力口重。3月21日,行气管插管,夜间气道出血。3月28日,肾内科会诊建议激素减量甲强龙40mgqid,患者血小板持续降低、气道出血。 2016年4月1日出现深度昏迷,家属提出停用呼吸机等一切治疗后,同日10时30分宣布死亡。因原告方认为两被告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本案的诉讼。 二、患方观点 1、患者存在严重的手足癣。 2、患者住院期间腹泻,2015年12月31日大便化验提示“霉菌十”,医方未定期复查,存在感染的情形下,使用糖皮质激素不符合医疗规范。 3、用药前未排除肺部感染,住院期间仅拍过一次胸片。2015年12月30日胸部正位片:右侧肋膈角稍钝,右侧胸膜稍增厚。2016年3月11日x市中医医院肺部CT:右肺中叶及左肺散在磨砂玻璃样改变,考虑炎症可能;右肺中叶胸膜下小结节灶;肺气肿。 4、2016年1月17日血常规:白细胞计数15.66,提示可能发生感染,但医方未复查。 5、患者2016年1月16日查尿常规、血常规等,直至1月25日出院,医方未予复查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常规、,出院小结虽记载“定期复查肾功能、电解质,规律用药,不时随诊”,但未明确复查时间,对于此类长期服用激素药物的患者未明确交代感染的风险,存在重大过失。 三、医方观点 1、从本案质证情况来看,应当以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至少有十名以上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参与,而司法鉴定结论没有临床医生参与,另外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就医院诊疗行为的评价鉴定书第十页有提及关于激素使用后并发感染,该司法鉴定认为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对此并没有认定医院过错; 2、关于大便常规检查出阳性结果,司法鉴定结论只字未提; 3、关于出院告知,司法鉴定结论没有指出医院告知不足的地方,以及其得出结论的依据,就断然认定因果关系,被告x医院认为不符合鉴定结论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所以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阐述了医疗行为和患方的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2016年9月26日在本案受理前,两原告与被告x医院通过x市卫计委在x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x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载明,患者于1月25日予以出院,出院小结虽记载“定期复查肾功能、电解质,规律用药,不适随诊”,但医方对于此类长期服用激素药物患者未明确交待随访时间,存在一定缺陷。 但认为,考虑患者因长期予以糖皮质激素治疗,身体免疫功能低下,系易感人群,因肺部感染未能及时至当地医院治疗,最终因肺部感染加重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x省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6日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被告x医院在首诊过程中,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及医嘱复诊时间不详细等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错过了不良并症及时发现及及时治疗的机会,参与度20-40%。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用药前大便常规霉茵+,病历中无相关是否存在霉菌感染记录,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之过错。 2、患者于2016年1月8日开始使用激素治疗(使用方法及剂量符合相关医疗规范)。2016年1月17日复查血常规、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升高,继发感染不能排除。 3、其出院医嘱复诊时间告知不详细,是患者未及时复诊随访的原因之一。 七、庭审意见 原告的损失共计1031760.06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x医院承担35%过错责任为宜。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向原告赔偿361116.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声明】司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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