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以未做尸检为由不受理,怎么办?

 昵称70520383 2023-05-15 发布于宁夏

一、死亡原因明确的。

这里讲的死亡原因明确,是指可以通过现有鉴定材料(主要是指病历)可以推定患者死亡原因的。

(一)起诉后处理方法。

1.患者在被告医院死亡的。

患者是在被告医院死亡的(只有一个被告),如果死亡原因明确,大部分鉴定机构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不一定真的是这个原因,很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阅卷、会诊工作量大)、医方责任轻微或无明显诊疗过错、医院进行了公关,建议继续推进鉴定程序,更换鉴定机构,如果法院不配合更换鉴定机构,可以撤诉后重新起诉,重新再选鉴定机构(务必在3年诉讼时效内进行,因为撤诉不终止诉讼时效),总会有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受理的。

2.患者不在被告医院死亡的。

患者经被告医院治疗后,有可能在其他医院死亡,也有可能在院外死亡,但通过死亡前的病历资料可以推定死亡原因的,被告医院是有权利提出死亡原因异议的,这个时候鉴定机构均会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有两种方法:

(1)更改鉴定事项:申请死亡原因书面推定,如果有鉴定机构受理并得出鉴定结论,可以继续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错及原因力鉴定),此时医方再提出死亡原因异议是会给医方带来不利后果的,因为他们并不能给出合法理由不认可死亡原因书面推定结论,如果因提出死亡原因异议导致后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能进行,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或给医院施压进行后续鉴定)。

(2)撤诉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大部分地区的医学会是会受理没有进行尸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患方要注意必须在患者死亡一年内申请,否则过了鉴定时效而不被受理。一般法院在没有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是会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的。

(二)起诉前处理方法。

1.直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如果本地医学会比较客观、公正,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比较稳妥的做法,费用少、出报告也较快,万一鉴定结论不合理,还可以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或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在有医学会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的概率明显下降)。

2.共同委托司法鉴定。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一般医方是不会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退卷的概率也明显下降,但实践中医院愿意共同委托司法鉴定的并不多,大多要求患方直接法院起诉,患方可以通过卫健委施压或在医调委要求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同时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时,尽量选那些专业、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特别是不会动不动就退卷的鉴定机构,这需要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

3.预计退卷率高的尽量协商解决。

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分析案卷后,会清楚鉴定机构退卷概率,如果即便死亡原因明确,鉴定机构还是会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的(如导致死亡的间接原因多、存在误诊情形的),那尽量与医院协商解决,在赔偿金额上该妥协的要妥协。

二、死亡原因不明确的。

(一)确实死因不明的。

这一类案件就不要幻想鉴定机构会受理了,就算花钱打招呼也不行,因为鉴定机构直接受理得出结论的风险太大,被医院投诉、举报,吃不了兜着走。能不起诉就可以解决的纠纷,不要去起诉。医方不同意协商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使死亡原因不明,如医院确实存在过错医学会也可以鉴定医院存在部分责任。

(二)死亡原因可以推定出来,医院有意给出不明确死亡原因的。

1.申请死亡原因书面推定鉴定。

起诉时或退卷后首选申请死亡原因书面推定的鉴定,但尽量在给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里附上患方对死亡原因的陈述意见,如果有鉴定机构受理并得出鉴定结论,可以继续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同上)。

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如果协商无果,这种情况患方最好的做法是起诉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再看是否要起诉;如果起诉后所有鉴定机构都不受理(包括死亡原因书面推定的鉴定),尽早撤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学会也不受理的情形。

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未行尸检的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非确实死因不明,但即便这样也可以对诊疗行为进行评价,只是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如果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向卫健委投诉(实践中卫健委偏袒的多,这就要看患方如何维权施加压力了)。

四、所有鉴定机构不受理如何处理。

1.查找医院存在不需要司法鉴定就能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些过错及因果关系并不需要司法鉴定,通过常识就可以认定,如医院无相应手术资质、医务人员资质不全、医疗设备不符合要求、因医院没有及时查房不知患者何时死亡等等,挑医院具体诊疗行为之外不合规的地方,也可能争取到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被告是否在尸检告知义务上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如果在尸检时间窗内医患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医院未告知有关尸检的规定,医院是要承担因未行尸检导致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的,按司法实践,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多。

希望以上经验对患方朋友有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