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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44岁富商包养18岁少女,每月给5万,富商却用冥币结账

 小天使_ag 2022-12-24 发布于湖南

著名的诗人泰戈尔曾说过:分明是我们看错了世界,却说世界欺骗了我们。在文学家的世界里,许多事物是荒唐的,但是某些时候,现实世界的荒唐程度一点也不亚于文学。

2021年年初,浙江温州的警方接到了一名年轻女子的报案,该女子称自己遇上了骗子,对方没有按照约定付给自己应有的酬劳。可当警方问起该女子是什么工作时,她却一直支支吾吾地答不上来。此外,关于工作的合约与证明女子也无法提交,这让警方如何相信她呢?

终于,该女子经过一番思想挣扎后,向警方透露了实情。她名叫小丽,刚满18岁。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一个老板,该老板姓黄,是浙江温州人。当晚,黄某来到小丽的桌前找她搭讪,小丽起初没有搭理他,但是他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主动为小丽支付了账单。

因此,面对他添加好友的要求,小丽也并未拒绝。在两人聊天的过程中,黄某提出了包养小丽,每月支付她5万元酬劳的要求。在金钱的诱惑下,小丽心动了,她答应了黄某,并正式与他约会。

然而,令小丽没有想到的是,在第一次约会结束后,黄某就将她拉黑了,而他寄过来的那一大袋纸币全部都是冥币。当小丽打开袋子一看,她气得差点晕了过去。小丽不甘心就这样让人白占了便宜,所以她一怒之下来到了警察局,并希望警察能帮自己讨回公道。

按照小丽的说法,尽管她与黄某之间的合作并不光鲜,但也毕竟是你来我往的交易。既然有了约定那就得履行承诺,可黄某却耍无赖,占完自己的便宜就跑。他的行为已然构成了欺骗,小丽想要让他付出应有的代价。

那么,在法律上,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首先,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此外,欺诈行为还包括对行为人的财产做出处分。

就本案而言,黄某虽然故意捏造事实,欺骗了小丽。但是他却并未对小丽现有的财产做出处分,也就是说黄某并未从小丽的手中骗钱,供自己使用。按照法律规定,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因此,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罪。对于这一事实,小丽表示不满意,她称自己事先早已与黄某有了约定,黄某同意支付5万元最后却赖账,寄了一袋冥币给小丽,难道这不构成欺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小丽与黄某所谓的合同,仅仅只是口头上的承诺,没有任何签字或画押证明。从本质上看,这更像是双方的约定,而不能被称之为合同,因此黄某赖账的行为并未违背法律。

那么,黄某以金钱为诱饵,让小丽陪自己过夜的行为是否能够被称之为强奸呢?

根据法律,构成强奸罪的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二、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黄某虽然已经与小丽发生了关系,但其行为并未违背小丽的主观意志,也就是说小丽自愿与黄某发生关系,并希望得到酬劳。是否违背妇女的主观意志是强奸罪最为本质的特征,因此,黄某并不构成强奸罪,也无需担负法律责任。

听到结果后的小丽大失所望,她甚至留下了悔恨的泪水。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只希望经此事件后小丽能多多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轻易地将自己交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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