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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琦 | 道德直觉主义的理性主义源流

 花间挹香 2022-12-26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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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主办

道德直觉主义的理性主义源流



王奇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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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奇琦,女,2016年获厦门大学哲学博士(外国哲学方向),牛津大学访问学者(2022年)。现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知识论与认知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专业研究方向为知识论、实验哲学与元伦理学。所从事的研究论题涉及:道德直觉主义的历史与当代发展、道德知识论中的确证(justification)与怀疑论、实验哲学中的直觉问题等内容。
文章来源《现代外国哲学》(总第19辑)



摘要:理性主义传统是道德直觉主义的重要源流,其清晰可辨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剑桥柏拉图学派。该学派力求将仁慈、善良和同情等基本道德观念建立在理性直觉的基础之上,成为道德直觉主义的先驱。18世纪道德直觉主义的理性主义进路得以发展,这一进路将直觉与演绎这两种理智能力区分开来,主张通过先天反思和思辨能力来把握和认识普遍的、抽象的道德真理,同时由于感官经验容易出错,无法把握道德现象背后的本质,只能借助于理性的道德直觉。近代道德情感主义者对道德直觉主义的理性主义传统提出了批评。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的争论构成了18世纪英伦道德哲学的主要争论,这一争论为当代重新反思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道德直觉主义 理性主义  英国道德哲学


道德直觉主义强调道德直觉在道德研究中的基础地位,认为道德观念和原则是由道德直觉直接发现和把握的自明的道德原理。[1]俗语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直觉主义会主张,类似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基础道德命题是经由道德直觉直接把握的,这些道德命题是自明的(self-evident),独立于其他证据或前提,并且能够为其他命题提供确证。
直觉主义与理性主义有着天然联系。理性主义者往往有如下主张:第一,人类知识中普遍必然的知识如自然科学知识、形而上学知识和数学知识起源于人们心中固有或与生俱来的天赋观念,它们是自明的、无误的;第二,通过对它们的理性推理就可以形成普遍必然的知识体系;第三,只要推理的前提为真,其结论也能为真,而前提的“真”由理性直觉来加以保证。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理性主义者通常认为,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最终都会诉诸直觉,自明的命题要靠理性直觉来把握。
那么,道德直觉主义是否也受到了理性主义传统的影响呢?具体到道德学说中,道德直觉主义的理性主义传统又有何种特点?存在哪些问题和困境?与知识论中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这一经典对立是否有关?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有助于重新思考道德领域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国内学界重新审视道德直觉主义的相关问题。[2]
一、道德直觉主义的缘起




17世纪以降,正统的基督教日渐衰微,经院哲学山河日下,如何在发展迅速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建构一种有秩序的社会道德观念,成为彼时英伦哲学家们的时代任务。1651年,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将人性理解为自私自利的、原子式的、物质的;由于资源稀缺,人们不得不选择群居生活;而为了能够更好地与他人合作,适应群居生活,并且最大程度地保存自我,理性的人们创立了一套道德学说。据他看来,人们之所以赞许利他的行为,只是因为该行为符合自身利益。“善与恶都与使用他们的人相关,没有比这更简单明了的了。”[3] 所有的道德法则都与人们的嗜欲和爱憎相关。基于安全和自保的目的,人们制定了道德原则,而理性在道德法则的制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人们自觉遵守道德法则的意愿是非常有限的,因而理性还必须保证主权者的强力。“在公正和不公的名义之前,还必须有强制力要求人们遵守契约。”[4]
霍布斯哲学的提出和兴起,在英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即使他的敌人和攻击者也不得不承认其简明有效,同时被霍布斯所描述的那副灰暗的人性景象所刺痛。当时风靡一时的剑桥柏拉图学派也尝试批评霍布斯的人性学说。剑桥柏拉图学派以研究者主要为剑桥学者而得名,以古代的柏拉图主义、新柏拉图主义为依据,其代表人物包括萨缪尔·克拉克(Samuel Clark)、拉尔夫·卡德沃斯(Ralph Cudworth)等人。
剑桥柏拉图学派对霍布斯学说的批评有两个方面。第一,人性并非完全自私自利。仁慈和慷慨是如此自明,就像自我保存一样自明。因此,不能认为人性等同于自私自利,人性中的诸多美德如仁慈、慷慨、同情等也都是自明的,都是人类心灵中最基础的内容。第二,道德不可以被还原为经验事实。霍布斯尝试将道德客观性的基础建立在自然事实基础之上。人们之所以有义务遵守自然法,不是因为它们奠基于终极的道德实在之上,而是为了宣扬和保证特定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威,因此,社会道德义务的变化导致自然法的转变。剑桥柏拉图学派不赞同霍布斯对道德来源的解释,因为道德品质是特定行动、关系和事物的客观性质,不能通过意志和欲望人为地加以改变,更不能出于自私自利的意愿而重新定义行为善恶。总之,剑桥柏拉图学派认为,人类道德应该有更高贵的基础,而不能将人类道德奠基于与动物行为无异的自利之上,否则人与动物就会毫无区别。
在批评霍布斯学说的同时,剑桥柏拉图学派将理性主义思想引入道德领域,发展了自己的学说。他们主张,善恶的区分不在于人的欲望,而是像数学公理那样,可以被理性认识。他们将道德类比为数学,强调道德与数学一样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而不是意志能随意改变或左右的,即使神的意志也不行。[5]“伦理学同数学一样,是理性思辨的题目。理性方法是伦理学的基本方法。”[6]在数学中,事物之间存在大小、轻重等差异,道德也是如此,对与错本质上是区别的。这些关系及一致或不一致、适宜或不适宜是绝对必然的,而且也能够为所有的理智存在者所理解,其理解的方式就是理性直觉。正义、平等、善都是永恒的真理,它们不仅可以被理性直觉所认识,而且也可以被理性直觉所证明。道德原则之所以具有先天性和自明性,是它们的自身使然,而不是人类创造或发明了它们。剑桥柏拉图学派成为道德直觉主义的先驱。
二、道德直觉主义的理性溯源




在早期发展历程中,道德直觉主义者普遍认为,道德性质正如数学公理一样都是宇宙的基本性质,道德直觉的认知机制建立在理性或理解能力基础之上。这一理路源自理性主义,可以称为理性直觉主义(rational intuitionism)。[7]该理论有如下主张:
首先,道德品质是道德行为内在的本质属性。克拉克主张,善恶、对错只能源于其事物内在性质,而不可能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源于意志或契约。在道德中,善与恶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就像黑与白一样。紧随而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也是永恒不变的。人与人之间不同的关系应用到不同情境中产生了适切性与不适切性的问题,同样也是绝对的和必然的,“在人与人之间不同的关系中,必然存在着不同行为特定的适切性与不适切性。”[8]例如,人与神适切的关系是人崇拜、尊重和仿效神;资助者和被资助者之间适切的关系是后者感激前者;承诺者和被承诺者之间适切的关系是前者无论如何也要践行承诺。由于上述关系和事物基于其本性要与行为适切,因此这些适切的关系是永恒不变的,不会随着意志或契约而改变。这正如其他自然属性,白马因其本性为白色而称为白马,三角形因其本性有三角而称为三角形,圆因其本性是圆的而成为圆,善也是某些特定行为本性中内在的、永恒不变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其次,凭借直觉能够直接把握道德真理。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指出,直觉指的是“清楚明晰的洞察力,能够直接把握必然真理”,它们是“简单的、不可辩驳的”;而推理则是“经由一些论证推断出必然真理”。所有的理由和知识最后都要建基于自明真理之上,而认识它们的方式是直觉,无法经由其他的方式得以证明。凭借直觉,我们掌握和理解了自明性的真理、一般和抽象的观念,以及“任何我们可以发现、无需借助推理过程的事物”。[9]
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也认为:“对利用外部感官而获得的某种构思或概念,存在坚定的、不可抗拒的确信和信念,这些确信和信念是直接的,而非推理的结果,并不是靠推理训练和论证能力使然。”[10]例如,不义的行为比不慷慨的行为更缺德,慷慨的行为比纯粹正义的行为更有价值等等,这些都是道德公理,其证据并不少于数学公理,且建基在道德直觉之上。[11]人人都应该具有常识这一种天赋能力,常识与人类的实践行为相关,也被视为理性的一支,但它不是推理性的,只能是直觉性的判断。直觉判断所形成的自明性命题一旦被理解,就会被相信,这种判断是我们原始能力的结果,用不着寻找证据和论证,其自身就蕴含真理。[12]
另外,基本的道德概念和道德真理不是通过经验材料,而是通过行动者的理解来掌握的。既然我们能够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那么经验主义者要么能够证明我们如何借助感官经验来把握这些概念,要么就不得不承认无法清晰地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或至少承认误解了这些概念。但是由于我们看到的仅仅只是善恶,这种“看见”应该被视为直觉,因为它是基于理解能力直接把握和理解事物,而不是像看见一件红色毛衣那样,经由感知觉而获得视觉印象。因此,我们无法凭借感官经验来认识这些概念。基本的道德原则与数学公理、逻辑概念和形而上学理念一样,对理性的思想至关重要,而同时也需要借助认知者的理解能力才能认识。凭借理解能力,人们能够“清楚、不容置疑”地把握基础的道德概念和命题,因此理解和推理是行动者自然的、权威的指南。[13]
由此可见,理性直觉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理性主义有诸多相似性,理性直觉主义者吸收和借鉴了近代认识论中理性主义的思想理路,从理性的进路来思考道德问题。道德观念与数学、逻辑和形而上学一样,存在客观的道德真理,它们不会随着人们的意志而发生转移;正如几何学中的证明都是由公理推导出来的一样,自明的道德命题也能够凭借理性直觉来直接把握;基于理解能力产生的理性直觉是道德知识的基础组成部分,其把握的信念能够为其他命题提供支持。
三、道德情感主义的批评




道德情感主义(moral sentimentalism)最初是作为剑桥柏拉图学派的支持者和霍布斯理论的批评者而出现的。情感主义的立论基础是洛克的经验主义知识论,在洛克看来,终极的、不可还原的思想是简单观念,由知觉和反思来产生,外在事物则通过简单观念来把握。承袭了这一点,情感主义者认为道德观念就是简单观念,它们是客观的,必须由某种形式的知觉来认识。对道德的感知就像对物体的感知一样,人们无需深思熟虑就能够直接感知颜色和气味,同样地,人们也无需审慎思考个人利益就会赞许慷慨或反对残暴,这样,道德感就像其他感觉一样,基本的善恶观念是经验所给予的,无法由个人利益所左右。人们当然也会基于个人利益而做出不道德的行动,这就像是药剂师增加香精色素给苦药一样。食欲差的病人不喜欢可口的食物,视力受损的病人不喜欢美景,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无法品尝酸甜苦辣,抑或看到窗外美景;因此,人们也不应该出于个人利益的缘故而否认道德的感知能力。[14]
到了休谟那里,其批评的重心转向了理性主义。休谟挑战了事实与价值之间传统的统一关系,使得价值独立于事实,而价值选择之所以得以独立,第一步就在于割裂了价值与理性的关系,通过分析人的心理和情感机制来为价值奠基。诚如休谟所言:“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15]休谟由此主张,道德的基础是道德感而非理性,而理性在道德认识中扮演从属性的角色;道德感是一种与人类天生具有的外部感官相类似的知觉能力,先于任何知识或概念而存在;道德感通过愉快或厌恶来表达善恶,情感是行动者意欲的表达。
情感主义对理性主义的批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道德判断源于道德感而非理性。受到洛克的影响,情感主义者认为,道德感先于任何道德推理,赞成或反对某一行为在先,推理和决策在后。就像感觉先于任何对认知对象形状、颜色、气味的判断一样,对行为的厌恶或赞成的感觉在先,推理在后,后者的作用在于纠正错误的感觉。在情感主义者看来,公正有公正的味道,邪恶有邪恶的味道,就像其他的知觉一样,道德上的善恶也都是可以被感知到的。在此,情感主义者并未反对道德的客观性,而只是表明,道德的认知基础与其他外部世界的认知基础是一样的,道德感而非理性是道德的来源或基础。[16]
其二,“道德理由的确证”是不可理解的。所谓理由,指的是“发现真命题的能力”;所谓合理性,指的是“对真命题或真理的遵守”。当人们谈论道德行动的合理性的时候,他们谈论的是行动的理由或动机吗?抑或是赞同该道德行为的理由强弱?情感主义者认为都不是,人们的行动理由或动机来自于其直觉或情感,而道德行动的理由来自于道德感。任何理性的行动都有欲求或意向,并且这些欲求或意向可以通过理由来影响行动,因此道德理由的产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道德判断的合理性似乎难以理解。这是因为,任何对德性的定义,即确证何种行为是道德上合理的行为,都会消解道德善和恶的区别。恶行也有其目的,而且在此意义上也是合理的。“确证的理由必须是目的本身,特别是终极目的。这里的问题是,'对真理或合理性的遵守能够使得人们在道德感之前赞成终极目的吗?’例如,公共福利是人们所赞成的。但出于何种目的呢?或者遵守这一真理的合理目的是什么?我认为我们无法给出合理的答案,就像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喜欢某种特定的水果一样。”[17]
上述批评攻击了理性主义对道德起源和知识确证的解释。从道德起源上看,道德现象植根于情感而非推理之上;从知识确证上看,对道德行动的理性确证则被视为一个空概念。英国近代哲学的经验主义传统发展到休谟这里得到了明确的发挥,休谟的经验主义和怀疑主义对理性主义传统产生了重大冲击,在道德哲学领域,其情感主义立场也与理性直觉主义针锋相对。受此影响,加上实证主义思潮在英国的兴起,以理性主义传统为主流的道德直觉主义趋于沉寂。
由上述溯源亦可发现,道德情感主义在道德的来源问题上与道德直觉主义兼容,均认为道德直觉构成道德的基础。所不同的是,理性直觉主义主张道德直觉的基础是理性,而情感主义主张道德感基于情感和知觉。这是因为情感主义者将道德感或道德直觉视为最基础的认知来源,且同时也是道德现象的认知基础。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的对立与交融一直潜藏于古典直觉主义的争论之中,只是在当代才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18]
四、理性主义传统的意义




回顾道德直觉主义的理性主义传统,重新审视18世纪理性直觉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之间的争论,究竟留下了何种遗产呢?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加以阐发:
 第一,为理性直觉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18世纪的理性直觉主义虽在情感主义的批评之下逐渐走向衰落,却并未真正失去其存在的根基,其系列观点如将道德的来源诉诸理性,将道德知识建构为一类科学知识,经由自明的公理和原则出发直接把握道德真理等等,为理性直觉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一旦占支配地位的经验主义传统陷入片面性或遭遇某种困难,理性主义又会重新崛起。因此,在沉寂了大半个世纪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随着密尔、斯宾塞等人反传统形而上学思想的衰落,理性直觉主义者承继了早期的思想资源,迎来了一波新的发展态势,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乔治·摩尔(George Moore)、大卫·罗斯(David Ross)等人均成为第二阶段理性直觉主义的代表人物。如西季威克就尝试发展克拉克的直觉主义,尽管他并未将道德的根源解释为永恒的适切性,而是转为后果论原则。[19]
另外,理性主义的传统也有助于元伦理学的诞生。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矛头直接指向以后果论和义务论为代表的“自然主义”伦理学,实际上,就是指向所有将价值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规范伦理学。[20]摩尔借助“自然主义谬误”和“开放问题论证”表明,“善”这一性质无法还原为自然性质,而仅仅只是一种非自然性质。通过将讨论具体道德准则的规范伦理学与讨论善恶等概念的元伦理学区分开来,引入分析哲学的概念和语义分析研究伦理学,摩尔开启了元伦理学的时代。摩尔的元伦理学思想吸取了休谟“是/应当”的区分,而他的直觉主义主张又受到了理性主义传统的影响,可见现代伦理学讨论的中心议题与18世纪的英伦道德哲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二,有助于重新审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这一经典对立。经验主义者认为,一切知识都来自于经验,普遍必然的知识只有在经验的基础上才得以可能;经验主义者反对理性主义的天赋观念说,认为对知识的认识和获得依赖于经验归纳而非推理演绎;知识的确实性不依赖任何假设、权威和超自然的神秘原因,而要借助自然科学或心理学的方式来说明和解释。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经典对立构成了近代认识论的重要冲突,并延伸至当代知识论的讨论中。但是,在诸多讨论中,人们往往强调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冲突和对立,而忽视了其趋近、综合的一面。然而,分析早期的道德直觉主义传统可以发现,以经验主义知识论为基础的情感主义者并未完全忽视理性的作用,而以柏拉图主义知识论为源流的理性主义者也从未对经验视而不见,其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侧重,以及对道德知识的根本来源和确证方式的解释不同。这启示我们,反思当代道德知识论的走向,其关键不在于确立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绝对对立,而是在持有经验主义进路的道德心理学和承认天赋观念与先天反思的理性主义之间寻找广义的反思平衡。[21]
当代理性直觉主义者也可以从经验主义进路的道德心理学等维度吸取资源。例如,在所有人类文明中,都有类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法则,但是不同文化对这一法则的理解各有不同;由于人们认识的不断升华和发展更新,道德文明之轮不断向前驶去,暴力和杀戮越来越少,对个人的权利越来越看重,各类死刑、酷刑不断减少,人类历史出现了诸如废除奴隶制、反对种族歧视、性别平等等道德的革新和进步。[22]这或许表明人类文明不断趋于客观的道德真理。
对道德直觉主义的溯源表明,道德直觉主义阵营中重要的源流是理性主义传统;同时,道德直觉主义阵营内部还存在着以经验主义为进路的情感主义。或表明,对道德现象的讨论既离不开先天反思,又离不开基于直觉的把握。当前越来越多的研究也主张,道德之知既需要躬行实践,又需要形而上学的智慧。例如,郁振华教授就指出,道德之知作为实践智慧-形上智慧,道德-形上学的能力之知不仅指向人类道德领域,而且指向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整个宇宙。[23]因此,在当代知识和心理学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道德领域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进路或将走向融合。


注释:

[1] See:Robert Audi, “Intuitionism, Plur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 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 and Mark Timmons (eds.), Moral Knowledge?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101-136; Robert Audi, The Good in the Right:A Theory of Intuition and Intrinsic Value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Michael Huemer, Ethical Intuitionism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2005); and many of the papers contained in Philip Stratton Lake (ed.), Ethical Intuitionism:Re-evaluations (New York:Clarendon Press, 2002).

[2] 参见唐凯麟、高辉:《现代西方元伦理学述要》,《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2期;陈真:《道德研究的新领域:从规范伦理学到元伦理学》,《学术月刊》2006年第10期;陈海:《后天伦理直觉主义可能吗——来自道德知觉理论的辩护及对其的反驳》,《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王奇琦:《道德直觉主义的知识论基础》,《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本文尝试呈现18世纪道德直觉主义在英国兴起过程中的理性主义传统及其相关论争,并借此探讨理性主义传统的当代意义。

[3]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2页。

[4] 同上书,第74页。

[5] David Raphael (ed.), The British Moralists 1650-1800, vol.1 (Oxford:Clarendon Press,1969), p.107.

[6] 周晓亮主编:《西方哲学史》(学术版,第四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04页。

[7] 一种观点认为,除了理性主义进路以外,道德情感理论也可以视为道德直觉主义的一种形式。具体讨论参见William D. Hudson, Ethical Intuitionism (London:Macmillan Education UK, 1967),p.1;Philip Stratton Lake, “Rational Intuitionism,” in R. Crisp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Ethic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337。

[8] Raphael (ed.), The British Moralists 1650-1800, vol.1, p.192.

[9] David Raphael (ed.), A Review of the Principal Questions in Moral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8), pp.6,159.

[10] 托马斯·里德:《论人的理智能力》,李涤非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3—57页。

[11] 同上书,第348—349页。

[12] 方红庆:《论托马斯·里德的知识论》,《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3] Raphael (ed.), A Review of the Principal Questions in Morals, p.108.

[14] Hutcheson Francis, An Essay on the Nature and Conduct of the Passions and Affections:With Illustrations on the Moral Sense, ed. Aaron Garret (Indianapolis:Liberty Fund, 2002), p.17.

[15] 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10页。

[16] Raphael (ed.), A Review of the Principal Questions in Morals, p.i.

[17] Lewis Amherst Selby-Bigge, Introduction to his British Moralist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897), p.454.

[18] 参见Sabine Roeser, Moral Emotions and Intuitions (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11), p.xiii。

[19] Stratton Lake (ed.), Ethical Intuitionism:Re-evaluations, p.5.

[20] 参见周枫:《情感主义及其当代意义》,《哲学研究》2007年第1期。

[21] 对当代道德知识论的进一步分析,参见王奇琦:《道德知识论的核心问题及其争议》,《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22] 斯蒂芬·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暴力为什么会减少》,安雯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

[23] 郁振华:《论道德-形上学的能力之知——基于赖尔与王阳明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编辑:南冥

审核: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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