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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案例:“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浏览”应有一定时间长度的要求,瞬间扫视不构成妨碍安全驾...

 半刀博客 2022-12-27 发布于浙江
上海法院案例:“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浏览”应有一定时间长度的要求,瞬间扫视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中应予处罚的“浏览”行为。

@裁判观点集成

裁判要旨
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规定,直接来源于《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该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文义而言,“电子设备”较易界定,手机系电子设备的一种,但“浏览”系不确定法律概念,本意为大略地看,其中包含的时间长短是不确定的,瞬间扫视抑或一定时间内观看均可被视作“浏览”,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理解需要明确。而证据的固定、提交是以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并据之按照法律事实构成要件采集证据材料为基础,因此本案最需厘清的是《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的“浏览电子设备”的法律意涵。

《上海道交条例》系地方性法规,前述第(七)项规定上位法律规范依据是被诉处罚决定亦援引的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该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如何在上位法框架内正确理解“浏览电子设备”殊为重要。从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以及立法目的分析,《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的“浏览电子设备”是作为应予处罚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种。其上位法律规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使用了“观看”一词,其中隐含了特意、专注地看并看了一定长度时间的内涵,作为下位规定中的“浏览”亦应在前述范围内进行理解;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需要瞬间扫视道路上的各种标志、交通显示屏及相关路况,不必然产生交通事故风险,且其本身更是安全驾驶的要求。

因此,作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浏览”应有一定时间长度的要求,瞬间扫视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中应予处罚的“浏览”行为。申言之,从浏览的时间长度及危险程度来看,一定时间内持续观看电子设备或在观看过程中用手操作电子设备,显而易见将给驾驶安全带来较大风险,需通过道路交通处罚进行规制,属于《上海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应按妨碍安全驾驶予以处罚的“浏览电子设备”的行为。

裁判文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沪7101行初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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