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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供水合同模板

 一剪没LZ 2022-12-28 发布于广西

自 来 水 供 水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用水地址、供水质量
1、用水地址:                                       

2供水质量: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

第二条 供水水价

1、供水价格以甲方获得物价部门批复的自来水水价计算,即供水单价为     元/立方米。

2、在签订合同后,若水价有调整,供水价格则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复的水价执行。

第三条 供水计量                                    

1供水量计算:甲方根据不同性质的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甲方在正常情况下以智能水表上显示的用水量结算水费。

2、乙方有责任保护好水表的义务,不得移动或开启水表封印。否则将依法作窃水处理。水表损坏或被偷而造成无法计量时,其用水量按前三个月平均数计收。发现计量表遗失,损坏及漏水等异常情况时,用水方应立即告知供水方,供水方应及时派员处理。用水方不得将自备水源管道与供水方的供水管道相连接,以免污染供水管道,如有违者,供水方有权停止供水。如果乙方对水表计量准确性有怀疑的,可以向甲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水表计量误差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乙方应承担验表费用,并按正确计量缴纳水费;验表结果证实水表计量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则由甲方承担验表费用,并按照正负误差率于次月办理减退或补交水费手续。

第四条  水费结算

1、水费按月结算:甲方按照规定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交清水费。

2、结算方式:乙方应逐月按时到供水方收费厅用现金交清水费或通过银行将水费款项转入到供水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甲方在收到水费款10个工作日内给乙方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

3、下月15日后仍不交清上一个月水费的为逾期违约,逾期不交清水费的,供水方将按用水方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水费违约金;连续两个月欠费者实行停水催费。待交清欠费及违约金后方可恢复供水;连续三个月欠费者实行拆表清户。因欠费而造成各项损失及停、供水费用由用水方承担。中止用水超过半年,乙方需要重新用水的,乙方必须重新申报,但应当交齐所有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才能重新安装。

4、用水方临时用水的,应向供水方预交月用量三倍以上的水费,用水期间逐月交清水费,用水结束即向供水方结清预交水费。

第五条 供水方式及供水设施维护管理

1在签订合同后,甲方通过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2、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乙方不能在表前管道上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3、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从供水主干管至进户总水表(含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统一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属于甲方产权的供水管道,其管理和维修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乙方自建的取水设施及管道(含计量装置),其产权属于乙方所有,其维修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内用水。

2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3、因乙方水表损坏及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前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乙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水费。

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和规定的压力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5、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6、如甲方需要变更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向乙方供水。

2、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3、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4、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5、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交水费。

6、不得盗用或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外供水。

7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8、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任意关闸停水或水质达不到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供水设施损坏、外部停电,或者因甲方进行供水设施改造和维修等造成停水等造成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免除赔偿责任。

2、乙方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违章用水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供水设施损坏及造成停水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约定事项

1、因水源遭到突发性污染、水管部门与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停水或影响到供水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电力部门停电等原因造成停水或影响到供水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

3、非甲方原因造成自来水水质不符合约定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自建的供水设施应使用无污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合格的管材,经甲方与城市供水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在甲方的技术指导下才能接通自来水供水管道。

5、按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规定,用于计量的水表使用年限DN15-DN25为六年,DN25以上为四年,到期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生效

1、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质灾害、旱灾、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调整合同总价。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另一方。

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4、如遇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内,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合同双方依法承担合同责任。

3、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补偿及补救条款。如发生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补偿及补救责任时,依法处理。

4、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文件、资料。

5、合同双方应指定两名合同联系人,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另一方。

6、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通知或要求,应采用书面方式并按对方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传真,并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7、双方应该遵守有关的商务道德规范和保密规定,不得以对方名义采取任何可能违反中国适用法规的行动,应对本合同和相关的资料保密,除因本工程的需要外,不得在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对方要求保密的资料和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双方更不得进行任何有利益冲突的行动,并应督促各自的雇员、供方、顾问和代理人遵守前述的规定。如果违反,必须尽快通知对方且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方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可就合同未尽之事宜协商,并以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列明,否则口头协商达成的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署: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署: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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