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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的“可仲裁性”裁决,美国法院认不认?

 昵称64574355 2022-12-28 发布于广东

中国法院的“可仲裁性”裁决,美国法院认不认?

即中国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美国法院是否接受?

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中美双方也没有协议,只能就个案而论。

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贝尔)与安格尔沃德有限公司(AngleWorldLLC)(安格尔)仲裁协议协力是否有效的问题,刚好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据报,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格尔沃德有限公司(AngleWorldLLC)仲裁协议效力是在一份备忘录中约定的,但可惜的是安格尔公司并未在备忘录上签字。贝尔认为协议有效,因此启动仲裁程序。安格尔认为双方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备忘录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成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4民特588号裁定仲裁协议有效(在中国,别的法院,也会裁定有效的,毕竟安格尔在备忘录中有盖章的)。仲裁程序继续并做出对贝尔有利的裁决。

  可是, 贝尔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的协议时,地区法院却驳回了贝尔的申请。理由有两个:一是贝尔不能出示符合纠纷公约规定的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不知为什么,不是有协议吗?);二是美国法院不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仲裁性”裁决的约束。此案上诉到第三巡回法院,第三巡回法院虽对地区法院未能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双方的其它邮件沟通确定合同的效力,但对于地区法院关于“美国法院不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仲裁性”裁决的约束”也是支持的,并强调美国法院应该对“可仲裁性”进行独立审查。此案现发回重审。

附一:国外报导

附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附一:国外报导

Jiangsu Beier Decoration Materials Co., Ltd. v. Angle World LLC,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Third Circuit, No. 21-3143, 03 November 2022

Alex Levin Canal, King & Spalding LLP, ITA Reporter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ppellant-Plaintiff Jiangsu Beier Decoration Materials Co., Ltd. (“Jiangsu”) initiated arbitration in China against Appellee-Defendant Angle World LLC (“Angle World”) under 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that contained an arbitration clause that Angle World (“July MOU”) did not sign.

Nevertheless, a Chinese Court ruled that the July MOU, in combination with correspondence exchanged between the parties, constituted a valid arbitration agreement under Chinese Law. Then, an Arbitral Tribunal ruled on the merits in favor of Jiangsu, finding that Angle World had breached the July MOU.

Jiangsu petitioned a U.S. District Court for confirmation of the foreign award. The District Court dismissed Jiangsu’s petition.  It considered that (i) Jiangsu failed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enforceable under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NYC”), and (ii) it was not bound by the Chinese Court and the Arbitral Tribunal’s decisions on arbitrability.

The Third Circuit first examined the NYC requirement of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It then criticized the District Court for not sufficiently analyzing the parties’ correspondence and the background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creation of a valid arbitration agreement.  However, the Third Circuit did agree with the District Court that it should determine arbitrability independently and that it was not bound by the Chinese Court and Arbitral Tribunal’s decision.  The case was remanded for a further determination on the arbitrability of the underlying dispute.

附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AngleWorldLLC与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26

相关公司:

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文书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04民特588号

申请人:安格尔沃德有限公司(AngleWorld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州道7924号。

代表人:JasonPyon,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R某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申请人安格尔沃德有限公司(AngleWorldLLC)(以下简称安格尔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贝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依据

申请人安格尔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贝尔公司提交的签订于2018年7月10日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710《谅解备忘录》)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事实和理由:安格尔公司并未签订《谅解备忘录》,其与贝尔公司之间未成立仲裁协议。安格尔公司与贝尔公司经协商,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谅解备忘录》(以下称628《谅解备忘录》),未约定仲裁条款。贝尔公司收到628《谅解备忘录》后提出修改部分条款,加入了仲裁条款。安格尔公司的委托人W某某认为其无权签订710《谅解备忘录》,故仅批注。710《谅解备忘录》应经由安格尔公司的代表人Jason签字生效。安格尔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签订628《谅解备忘录》,无需再签订710《谅解备忘录》。安格尔公司不同意710《谅解备忘录》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七条即为仲裁条款。贝尔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710《谅解备忘录》中仅有贝尔公司一方盖章,而没有安格尔公司盖章或签字,因此710《谅解备忘录》因双方未达成合意而未成立生效。

申请人安格尔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代理意见》,认为:1.安格尔公司未在710《谅解备忘录》上签字,故710《谅解备忘录》在事实上并未成立和生效;2.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安格尔公司同意与贝尔公司订立仲裁条款;3.安格尔公司已在美利坚合众国对贝尔公司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贝尔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安格尔公司的申请。W某某没有签字权,628《谅解备忘录》协商的稿件,并没有由安格尔公司的代表人Jason签字。经双方最终确认,710《谅解备忘录》是在2018年7月27日确定的。710《谅解备忘录》已经成立生效,仲裁条款也应当有效。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安格尔公司与贝尔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第七条约定:"由本备忘录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败诉一方应赔偿胜诉方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710《谅解备忘录》系对628《谅解备忘录》的调整和补充,在628《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增加了仲裁条款,并重新约定了履行期限等。安格尔公司在收到710《谅解备忘录》时未对新增加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协议系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以上法律条款是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本案中,710《谅解备忘录》在第七条中明确约定,将由该备忘录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述条款中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本案所涉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本案所涉仲裁协议为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710《谅解备忘录》中的各方当事人均可依据涉案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安格尔公司提出,710《谅解备忘录》仅有贝尔公司的盖章,而没有安格尔公司的签名或盖章,因此710《谅解备忘录》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为不成立生效。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长期业务往来中系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订立、修改合同,对于本案所涉710《谅解备忘录》亦是如此。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710《谅解备忘录》系对628《谅解备忘录》的调整和补充。安格尔公司在收到710《谅解备忘录》时并未对新增加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故可推定其接受710《谅解备忘录》中的仲裁条款。且事实上,双方已对710《谅解备忘录》进行了实际履行,故710《谅解备忘录》系实际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亦为有效。安格尔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作为认定710《谅解备忘录》中仲裁协议无效的依据。此外,对于安格尔公司是否已在美利坚合众国对贝尔公司提起诉讼,不属于本案仲裁司法审查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安格尔沃德有限公司(AngleWorldLLC)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格尔沃德有限公司(AngleWorldLLC)负担。

文书尾部

长  马 军

员  崔智瑜

员  冀 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M某某

员  白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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