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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内陆婚姻家事判决如何在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2-12-28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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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海燕

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深圳市律协港澳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原世界500强集团“董事长培训班”结业

具有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投资并购工作经验

入选广东省律协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

看她的文章│守护幸福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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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陆跨境婚姻家事纠纷数量众多,过去两地关于婚姻家事案件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仅限于身份关系,而对于财产判项,以及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需要在另一地法院重新诉讼。为解决跨境婚姻家事案件“平行诉讼”问题,缓解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诉累,为当事人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成本,保护跨境婚姻双方及家庭利益,增进两地民生福祉,大陆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经过近5年的酝酿,该《婚姻家事安排》终于在2022年2月15日起在内陆、香港同时生效。为了实施该安排,香港特区政府制定的第639 章《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订立的第639A章《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也于2022年2月15日实施。

根据两地上述规定,笔者现就内陆婚姻家事判决可在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条件、时效,以及申请的程序及费用作详细解读。

一、内陆法院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香港承认和执行

内陆法院作出的可以申请香港承认和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1)第二审判决;(2)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这里说称的内陆判决,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但不包括内陆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二、哪些案件判决可以申请香港承认和执行

可在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内陆婚姻家事判决应属于这14种案件:(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2)离婚纠纷案件;(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9)抚养纠纷案件;(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13)探望权纠纷案件;(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还有两类案件在内陆属于婚姻家庭案件,但是未纳入《婚姻家事安排》,因此不能根据《婚姻家事安排》申请香港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两类案件是:

(一)香港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比如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纠纷;

(二)香港法律有相应规定,但依据香港法律不属于婚姻家事纠纷的,比如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成年人监护权纠纷。

上述两类纠纷种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于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月15日下午联合举办的内陆与香港司法法律规则衔接高峰论坛时所发表意见:“对于第二类中的婚姻财产纠纷和分家析产纠纷,可依据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请求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对于该框架安排,香港也在积极推进本地立法。对于上述其他纠纷,如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纠纷、成年人监护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适用《婚姻家事安排》,也不适用《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则可按照个案协助的原则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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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申请香港法院承认和执行内陆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2022年2月15日(包含当日)之后作出的判决;

2.判决已经生效。

四、申请登记的时效

在《婚姻家事安排》中并没有申请期限规则在香港639A章 《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中可见对于各类内陆法院判决的案件,香港分别设置了申请登记的期限。

1.申请承认和执行内陆有关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父母身份确认判决(在香港称为“状况相关命令”)的,可在内陆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

2.申请承认和执行内陆有关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抚养权、人身安全保护令判决(在香港称为“看顾相关命令”)的,可在内陆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但是,如有不遵从判决情况的,应在该情况首次出现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超过二年期限的,香港法院亦有酌情权准许一方提出申请。

3.申请承认和执行内陆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等判决(在香港称为“赡养相关命令”)内容为支付款项或履行行为的,如判决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如判决明确履行期限的,应在到期日后未获支付或未予履行的二年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超过二年申请期限的,香港法院也有酌情权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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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法院及程序

(一)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申请书(香港称为“誓章”)

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也就是说,要尽量就申请符合申请范围、条件、时效和要求等作充分说明。

2.内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生效证明书;

证明该判决是内陆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并在内陆生效。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要经过公证。

申请人本人申请的可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副本,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香港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作出登记令,发出登记通知书

香港区域法院有权作出移交令,将登记申请移交原讼法庭。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登记令,发出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将登记作废

对于登记令,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将登记作废。在作出登记令登记指明命令时,登记法院须将该项登记作废的申请,指明申请限期或者登记法院决定延长申请作废的期限。

根据香港第639章 《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作废申请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将登记作废:

1.不符合香港第639章《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2部第1分部登记申请、第2分部登记令及登记的任一规定

2.该判决的答辩人没有按照内陆法律被传召出庭,或者亦传唤出庭但并未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就有关法律程序答辩;

3.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

4.重复诉讼,比如香港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内陆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或者香港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的;

5.香港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陆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6.该内陆判决已因再审而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

(四)强制执行

在香港法院指明的申请登记作废的限期届满而无人提出登记作废的申请,或者虽有人在限期内提出登记作废的申请但未获法院接受并了结申请后,如属于看顾相关命令或赡养相关命令,则可强制执行命令;如属于登记状况相关命令,如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确认亲子关系,则“该命令的登记作废的限期届满后,方获承认为在香港有效”。

对于财产分割,香港和内陆法院判决的表述有所不同,内陆财产分割判决表述为“**财产归原告(或被告)所有”,但香港判决分为对人和对物,对于财产分割,法院判决的表述是“被告应向原告转让**财产”。为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障碍,《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在本安排下,内陆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内陆法院关于某财产“归属”或“属于”或“交付”一方的判决,在香港即视同命令该财产转让给该一方。

六、申请登记和承认的费用

根据香港第639A章《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附录部分,内陆婚姻家事安排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和承认的费用为港币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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