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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内陆香港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一案为您解读

 lareinacn 2016-10-06
编者按
案例
案例男主角叫杨军,女主角叫马琳。(主人公名字均为化名)
杨军是润迅科技国际(HK-00XXX)的前副主席。马琳是他曾经的妻子。
1988年,杨军25岁,任职于深圳某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2年,与马琳登记结婚。婚后次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
1997年10月20日,润迅科技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又多次变化但始终拥有集团的大量股份。其间,杨军带着妻儿移居香港,取得了香港的居住权。
杨军夫妇在香港和深圳都有住所,从2003年开始,杨军越来越多地忙于内陆的工作,就长期在深圳居住,马琳独自在香港照看两个儿子。随着分居时间的增多,杨军和马琳的感情也起了变化。
2006年5月,马琳向香港家事法院起诉,要求和杨军离婚。
杨军作为上市公司润迅集团的创始人之一,如何确定股份归属和收益是离婚官司的焦点。
2006年9月,润迅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公告,在公告中称“Midsino International Limited 乃由杨军先生实益拥有约50%权益及其配偶马琳女士实益拥有约50%权益。两人均并非董事及/或本集团之高级管理层。”不过,在公司公告中,明确“马琳女士则为家庭主妇”。
2006年10月,杨军到深圳的法院,要求和马琳离婚。
马琳向深圳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深圳无权管辖这个案件,马琳的异议被深圳法院驳回。深圳法院认为,香港是司法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在管辖的问题上,香港和内陆相当于境外和境内的关系,只要还没有判决结果就不存在冲突,更何况杨军长期在深圳居住,他向深圳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当然可以受理。
于是,杨军和马琳的离婚案,就在香港和深圳同时进行审理。
圳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平分3200万元
2007年11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就做出终审生效判决,杨军和马琳离婚,由杨军抚养两个孩子,杨军和马琳平分价值共计3200万元的财产。
尽管马琳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多次提出杨军通过赠送股份、房产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但苦于没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以及涉及第三人权益等客观原因,法院没有支持马琳关于“共同财产有数亿”的主张。

港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得四个亿
再说香港法院,虽然马琳先在香港起诉离婚,但经过近两年的时间,直到2008年5月,香港家事法庭才做出一审判决。两个孩子仍然归杨军抚养,杨军要和马琳平分价值近8亿元的财产。法院认为,法院有理由相信,杨军和马琳拥有8亿元家产,如果离婚,马琳有理由得到近4亿元的赡养费用。
杨军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了反对意见,要求香港认可深圳做出的离婚判决。

二审改判

而高等法院面对深圳中院和香港家事法庭炯然不同的判决:
法官认为,杨军提起上诉是为了“操纵诉讼”,选择有利自己的深圳法院判决,阻止妻子公平地获得财产,为了维护妻子的利益,应当裁定杨军败诉。
但另外两名法官指出,《婚姻诉讼条例》订明香港法庭须承认香港以外的离婚判决,虽然香港法庭可行使酌情权不跟随有关规定,但本案并无特殊情况促使法庭行使酌情权,因此应跟随深圳法院判决。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中规定,香港法院承认其他地区先做出的离婚判决,虽然深圳立案在后,但判决结果确实比香港早,香港法院应当承认深圳法院的判决。
2009年6月,三名法官以2比1做出裁定,支持了杨军要求,推翻了香港家事法庭的判决,承认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结果。

12
三审判决
 
经过了家事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审理,马琳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终级上诉。
2010年12月13日终审法院的裁决、2010年12月14日,香港终审法院的五位大法官以3比2驳回了马琳的上诉。
持大多数意见的法官指出,由于夫妇双方长期与内陆有联系,内陆法院是他们申请离婚的理所当然的诉讼地。终审法院同意上诉法庭的决定,认为妻子并没有被剥夺权益,因为她可以就深圳离婚诉讼重开案件,以处理深圳法院尚未考虑及分配的家庭资产。

       终院表示,除非有违公共政策,否则香港法院会承认深圳的离婚令,马琳有派律师代表参与深圳的诉讼,亦保留再次分配财产的权利,故承认深圳法院的判决不会对她构成不公,而且二人一经深圳法院宣告离婚,香港法院便无司法管辖权处理他们在港财产。
        三审终审后,杨军的代表律师即发布声明表示,杨军对获判胜诉感到开心,裁决反映了国际法律互相认可的重要性,由于在深圳的原判决是基于完整及公平的聆讯,双方获专业法律人员作代表,已获公平处理,故此终审法院维持上诉庭承认深圳法院早前离婚判令的原判。
      杨军与马琳离婚案只是香港大量涉及国内婚姻案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据统计,2009年、2010年分别有5655、5830起涉及国内婚姻的案件,占香港离婚案件总数的27%-30%,并且这还不包括内陆人士在香港的婚姻以及婚姻一方在婚姻破裂后搬回内陆的,因此,庞大的数量使得香港法院不得不重视此类案件的管辖、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等问题,而杨军与马琳离婚案中涉及到在香港与深圳进行平行诉讼、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香港的认可等关键问题,也是促使香港修改《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导火索。
     中国大陆与香港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两地法院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裁决尤其是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区别较大,经济济助命令的出台可能对中国大陆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类民事裁决产生何种影响就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嘉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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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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