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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政权在参考中原王朝税制后,对税务的改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思明居士 2022-12-30 发布于河北

蒙古政权在参考中原王朝税制后,对税务的改善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早在室韦一族发祥于中国东北之时,中原王朝的税制已经在变革中走向新的历史时期,最明显的变化即租庸调制转向两税法。租庸调向两税法的过渡是唐代经济发展尤其是税源变化的产物。租庸调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国家通过授田,使小农固定在土地上,收取租赋徭役。

两税法的确立

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一方面原有税基动摇,另一方面政府开支不断上升,为解决财政问题,唐朝统治者改革税制。唐德宗在位时期,任用宰相杨炎改革税法,于建中元年(780年),正式颁行两税法。两税指的是地税和户税,所有赋税均并入两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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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的历史发展上看,两税法的确立使中国持续近千年的税人、税丁的赋税体系开始向税地、税产赋税体系的道路。这是土地私人占有现象不断发展的趋势。

不仅如此,考察税收的变革,还会发现自中唐以后,政府对间接税日益重视。唐代的两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两税之外的税收,孕育着新的经济因素。盐、茶等税自不必说,考察商业与城市亦能看到新的因素,如唐代征收过一段时间的间架税。

建中四年(783年)六月,唐朝曾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为由,“税屋间架”,开征间架税。所谓“间架税”,实际上是对屋舍所征税收。间架法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屋有贵贱,约价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价一千,下价五百。”

通过对房屋划等,来充实征税收入。唐德宗年间开征的间架税似有巧立名目之嫌,以致“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其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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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税并未延续下来。但从政府开征间架税,计税办法中言明“所由吏秉算执筹,入人之庐舍而计其数”,以及对逃税者“凡没一间者,仗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其家”的处罚手段。可知这是一种新的征税方式。

元代赋役制度南北有别,北方主要由税粮和科差组成,南方主要包括两税和科差。元代在南方保留下来的“两税”实际上承袭于南宋,而宋代的两税,无疑受中唐以后两税法的影响。

蒙古“初赋敛”时期

从蒙古到元朝,国家制度的建设有一个从原生草原文化到逐步适应并接纳中原汉文化的过程。元代城市税务机构的建设也是伴随蒙元发展壮大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渐趋完善而逐步形成的。公元1206年,铁木真在斡难河源举行“忽里台”大会,即大汗位。

蒙古政权建立起来后,经过了几次影响世界的远征。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军事征讨在改变了亚欧大陆历史的格局后,也改变了蒙古社会和蒙古人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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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拉基米尔佐夫以“流入各种贵重物品,发现了货币,吸引到回教徒的商人,发现了从远方文明国来的各种职业者的居留地,随之产生了建筑物和都市,蒙古人自身也部分的开始住在文化民族的都市里面”等语言描绘蒙古社会的新气象。

也正是在蒙古社会和蒙古人经济生活转变的背景下,窝阔台时期,蒙古政权建都于漠北草原上的和林。历史证明,在人力与财富上占据上风的忽必烈在汗位之争中战胜了以漠北为根据地的阿里不哥,因而才有了元上都开平的设置。

成吉思汗兴起之时,草原是蒙古民族活动的空间,“非有城郭之制”,基本可以判定尚无与之配套的城市税收制度。此时,与单纯的游牧经济相适应,政务管理并不繁杂,“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军事色彩较为浓厚,所辖百姓亦兵亦民,断事官负责处理刑罚等政务,用人方面,“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

随着蒙古势力不断壮大,元太宗时期,已扩张至中原,“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术用之”。窝阔台二年(1230年),元太宗采用契丹人耶律楚材的建议,差遣官员前往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等地征税,用税收手段解决国用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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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才正式“立朝仪,造都邑”,用刘秉忠、许衡等汉族官员结合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蒙古在从草原走向中原的过程中,是如何改变原有的经济习惯,开始接纳并采用中原征税的办法,是我们了解和研究元代税收的基础。

在游牧经济占主导的经济形态下,牛、羊等物资是衡量财富的重要指标,逐水草而居的生产方式难以实现稳定的税收。在蒙古以军事手段不断扩张势力的时期,屠城等今天看来严重违背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的做法时有发生。

金宣宗贞佑年间(1213-1217年),“北兵屠保,尸积数十万,磔首于城,殆与城等。”“保”指的是保州,今保定。数十万恐怕不是准确的数字,但也能想见数量之多。人意味着劳动力,城池虽攻克,人口却丧失,这并非划得来的做法。

元初儒臣姚燧记述乙未年(1235年)“王师徇地汉上”,蒙古军队有“凡城邑以兵得者,悉坑之”的军法,以至德安出现“斩刈首馘,动以十亿记”的血腥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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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蒙古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并未将征服地区的人口视为发展生计的来源,更谈不上效仿中原农耕文化原有的经营方式,对土地和财产乃至人口收税了。可是,军事征讨必然需要物资的支撑,随着蒙古统治范围的扩大,如何稳固新占领地区的秩序,并拥有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成为摆在统治集团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定税官的雏形

定税官的雏形发生在窝阔台统治时期,得益于服务蒙古政权的耶律楚材。耶律楚材是契丹人,其先祖在辽灭亡后归附金朝。金朝后期迁都汴梁,耶律楚材留守中都,后来“太祖定燕,闻其名,召见之”,耶律楚材开始仕于蒙古。

虽然蒙古势力已扩展至长城以南,但有效的经济管理却尚未建立起来,出现了“官吏多聚敛自私,赀至巨万,而官无储<彳侍>”的局面。显然,蒙古并没有掌握新占领区域的经济命脉,大量财富聚集到私自营生的官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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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阔台统治时期,曾有别迭等人主张:“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对此,耶律楚材极力反对,指出“陛下将南伐,军需宜有所资,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代表草原与农耕两种经营模式的意见开始有了交锋。

别迭等人的主张无疑源自草原的传统,代表蒙古原有的管理方式,而耶律楚材定税的建议则是农耕区长久以来的做法,通过税收手段掌握经济命脉。窝阔台对于征税等事宜也不甚熟悉,只是报以试试看的态度让耶律楚材“卿试为朕行之”,于是才有了“奏立燕京等十路征收课税使”的尝试。征收课税使应是官职。

《元史》记载,窝阔台二年(1230年),“始置十路征收课税使”,派官员前往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等地征税。从地域分布上看,十路征收课税使派出的位置多在今河北、山东、山西一带,除了新占据的北方传统农耕区外,还包括了金朝的西京、北京等重镇,后来这些地方也成为元朝的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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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员构成上看,“凡长贰悉用士人”,“皆宽厚长者”,“参佐皆用省部旧人”。可知任用的是熟悉农耕文明的知识分子或前朝旧臣,这些人无疑更熟悉如何通过税收手段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从征税效果上看,公元1231年,窝阔台在云中看见“十路咸进廪籍及金帛陈于廷中”,不禁感慨“汝不去朕左右,而能使国用充足”,充分肯定耶律楚材充实国库的贡献,“即日拜中书令”。至此,耶律楚材开始以蒙古国中书令的身份推行各项经济措施。

设置十路征收课税使的本意是通过均定赋税的方式供给军需,但若换个视角,这一具有派出性质的官职,却反映了蒙古政权从草原进入传统农耕区后经济管理方式的变化:一是吸纳并任用熟悉当地实际情况的知识分子管理经营,二是接受了征税这一农耕文化延续千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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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是现实所需,也反映出蒙古的经济形态随着疆域扩大日渐丰富。设置税务、派遣税官的前提是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场地、经营场所,有具备能力承担相应业务的人员,这些都是蒙古自草原南扩后面临的新情况。

来自草原的游牧民族进入北方农耕文化的地界,若想长久地经营,就必须做出改变,融入当地社会、经济乃至文化传统中。

结语

总的来说,十路征收课税使是蒙古政权设置税务的一次尝试,虽然它仅针对今河北、山西和山东的特定区域,也未出现城市税收与乡村税收的分野,但新的历史就孕育在一次次地尝试与突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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