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哲学史讲义》第二讲中,罗尔斯阐释了马克思关于正当与正义的概念,研究了马克思正义论中与分配正义有关的问题,表明了他对马克思正义论的基本看法。首先,他认为对马克思正义论的探讨与对剥削的理解有关。剥削在劳动价值论中主要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在罗尔斯看来,还“可以肯定的是,剥削是一个道德概念,且它潜在地诉诸于某种类型的正义原则”。剥削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制度使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劳动完全不是由工人阶级以集体的方式且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控制的,而这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可以做到。罗尔斯强调,“剥削的概念预设了一种正当与正义的观念,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根据这种观念来加以评判的”。在这里,需要一种规范性观点,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马克思具有怎样的规范性观点?
罗尔斯同意诺曼·杰拉斯和G.A.科恩的观点,即马克思确实谴责资本主义不正义,同时他并不认为自己是这样做的。仅就关于正义的明确表述来说,马克思是从狭义的角度谈论“正义”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正义内在于社会经济秩序中;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正义在市场中是交换性和分配性的。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将正义置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制度背景中,就会发现马克思可能持有某种政治正义观念。罗尔斯指出,如果这被证明为真,那么杰拉斯和科恩所谈的悖论就可以消除了。更为关键的是,他强调马克思是否有这种正义论,其实取决于马克思的价值观。
罗尔斯坦言,关于马克思正义论的讨论或许没有结论性的答案,因为马克思没有系统讨论过这个问题。尽管如此,讨论马克思正义论还是必要的。接着,罗尔斯分析了支持伍德命题的几个理由以及反对伍德命题的几个理由。首先,他列举了支持伍德命题的九种看法: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或不涉及对正义的阐述,或抨击别人关于分配正义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正当与正义的规范是特定生产方式的本质因素;道德与正义是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意识形态;马克思的目标是从根本上消灭私人财产权,而不是实现分配正义;马克思的主要工作是揭示资本主义终结的历史规律,而不是指出道德理由;马克思是从自由与自我实现的角度而非正义的角度谴责资本主义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超越了资源稀缺和社会冲突的状况,不存在司法制度,因而正义规范就不再是必需。这些看法大致涵盖了认可伍德命题的主要观点。
罗尔斯对此做了稍微详细的讨论,他认识到马克思分析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并再次研读了《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正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那段著名表述。他认为这段话不能算是马克思对正义概念的解释,但它表明,马克思区分了法权正义的形式与内容,并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买卖奴隶和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违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市场原则。随后,他研读了《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的那段著名表述,指出由此不能得出马克思认为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结论。
与之相反的是,也有九种看法表明,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些与伍德命题不同的看法主要体现为:马克思认为工资关系体现了一种剥削关系;作为“抢劫”和“盗窃”的剥削是不正义之举;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谈的按需分配原则实际上假设了一种客观的正义标准;马克思关于公平正义和社会制度预设了某种特定的社会物质环境;一旦具备某种恰当的广泛的正义观,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就不是贬义的;作为道德批判的正义论在马克思思想中占有一席之地;将马克思的权利和正义概念归为法权概念是过于狭隘的;应当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看做是一种正义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被赋予自我实现的基本平等权利,关于权利和正义的价值与原则以及关于自由和自我实现的价值与原则所作的区分是武断的。
罗尔斯对上述看法做了具体评论,他指出马克思不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交换关系,这不过是实现了强迫劳动的借口。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引用了《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二章中关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交换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一段话。其中的关键内容是:“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实现这种交换关系的过程是合法的,体现了资本家的权利。其必然结果是,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劳动者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原则在这里发生了“辩证的转变”,由此人们自然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
罗尔斯援引上述反对伍德命题的诸种观点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正义”概念批判所有权与劳动分离的情况,但当他用“抢劫”、“盗窃”等说法指责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时,实则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是被强制的。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所指出的,那种“没有报酬、没有得到等价的劳动”是“剩余的强制劳动”,看起来是自由协商的结果,实际上工人是被迫的。在罗尔斯看来,既然马克思不认为根据与资本主义相适应的正义观念,资本家偷窃或掠夺了工人的剩余价值,那么,这种偷窃或掠夺肯定是在非资本主义正义观念的意义上得到确认的。“偷盗或劫掠就是夺走从公正意义上说本来属于别人的事物,因此是在以不正义的方式行动。任何一种建立在偷盗基础上的经济制度都必须被看作是一种不正义的制度。”关于这个判断,他认同诺曼·杰拉斯和科恩的观点。
接着,罗尔斯推测马克思如果知道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会主张如何分配。从这个在马克思逝世后才得到发展的理论视角看,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都有贡献,如果按贡献分配,投入了资本和土地的人们与劳动者一起分配公共产品是公正的。通过解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土地人格化的论述,罗尔斯认为:“马克思的观点在于,土地所有者仅仅是凭借作为一个所有者的身份而获取一定的回报;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从土地中获取了与土地边际生产力相符的一定量的地租”,“马克思并不是在谈论一个土地所有者因对土地的管理而获取的回报,事实上,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作为管理工资的收入并不算作是对于剩余价值的剥夺”。他强调应当明确剩余价值的所指,认为使资本家以利润、利息、租金等形式获得回报的关键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赋予他们的关键地位。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罗尔斯引用了《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经济三位一体的公式的很长一段话。在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三位一体中,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罗尔斯从中读出的是,三个生产要素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被平等化了,而在劳动价值论中,劳动是一个特殊的生产要素。马克思意在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获得利润、利息和租金是正义的,因为这与生产方式相一致,但当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这种获得利润、利息和租金是正义的观念就成为一种应当被破除的幻象。这种理解大致符合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质,体现了“事实—价值”的辩证法。
在第二讲的最后,罗尔斯区分了价格的配置功能与分配功能,以进一步阐述马克思的正义论。他首先在社会主义语境中讨论利息率的合理性,认为这样有助于将生产性的资源与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实现更大的产出,而这并不意味着必定有些人从中获取个人收益。价格的两种功能表明,应当将市场用于组织有效的经济活动与将其作为私人财产制度加以区分。对此,罗尔斯设想了马克思的反对者的意见以及马克思可能做出的回应。在前者看来,纯利润、利息、地租等回报应当被看作是购买剩余劳动产品的费用,它们与劳动力共同构成商品的价值量。罗尔斯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看法认为,马克思强调的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被组织。资本和土地确实是生产性的,但关键是如何整合各种生产资源和自然力量,更有效地进行联合起来的劳动实践。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判的主要指向是资本主义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剥削关系。
罗尔斯意识到马克思描述了资本主义发挥的历史作用,同时揭示了资本主义走向灭亡的历史规律,并对这种剥削制度做出深刻的谴责。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所有人都应当公平地分担社会的工作,拥有获得和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而劳动是唯一相关的社会资源。因而,马克思拒绝承认私有财产具有合法的分配功能,因为这与正义是不相符的。罗尔斯并未对围绕伍德命题展开的各种观点发表评论,问题是,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与马克思对使工人被强制劳动以及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盗窃”“抢劫”的行为的谴责相一致吗?这与马克思强调的从社会角度理解人的劳动是生产的唯一相关要素以及人们在获得、使用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上的观点相一致吗?罗尔斯在这里为人们留下了一个思索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