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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长期借款未还,会涉及税务风险

 刘刘4615 2022-12-31 发布于辽宁

   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会被认定抽逃资金或已享受股息、红利,会被要求补交个人所得税。

 我们首先看下,税法上对股东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7月11日起执行。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来规避纳税风险。

第一,利用税法规则,合理规避风险。如果财务人员在当下及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借款日期没有跨年,也就是说还没到12月31日,我们可以先让股东归还借款,等到下一年股东仍有资金需求的话,可以再重新借款,这样一来就可以规避这个风险点,不用缴个税。

第二,设法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规避个税风险。如果借款期限超过12月31日仍未归还,这个时候财务人员需要做的是证明股东的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比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这样也就规避了风险,不用缴个税。

第三,于税务管理部门及时沟通,避免被认定分红。如果以上两项都行不通,我们可以再深究一下文件内容“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重点在这个“可”字,这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所以财务人员应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联系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以此为企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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