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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需要关注问题三之“有关经济收益”?

 infiniti 2023-01-01 发布于河南

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需要关注问题三之“有关经济收益”?

国务院令第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法字[19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读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对土地增值税收入有了一定的了解:全部价款,不就是全部房款吗?但是,有关经济利益,指的是什么?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指出。

     相信大家都接经历过或者有所了解,房地产公司为了促进销售,通常会进行一些优惠促销活动,例如:缴纳5000元抵20000房款;缴纳定金,即可定房等等活动。购房者,参与活动,即可享受优惠。但是,如果购房者违约,缴纳的金额房地产公司会做为违约金不会退回。诸如此类收入,是房地产公司有关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笔者认为:有关经济利益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转让房地产行为,即房地产交易行为完成,与购房者订立合同。如果房地产交易未发生或未完成,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经济利益”,也应当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应该确认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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