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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参考 | 技能型社会建设:瓶颈、思路与路径

 冰城雪笛 2023-01-02 发布于山东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2022年5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是直接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作为修法的目的。这表明,建设技能型社会不仅是我国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顶层战略。所谓技能型社会,可以有多个不同角度的理解,通常被认为“是以技能为本质与核心,以技能形成体系为重要载体,以技能共同体为建设逻辑的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套复杂的制度体系设计,是一个多方合作、多元协同的社会建构系统。事实上,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技术不仅普遍渗透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而且推动人类进入一个新的技术社会形态,技术变革与应用也被日益广泛地同社会变革联系起来。社会建构理论认为,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诸多因素都对技术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产生影响。反过来,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升级或重构,这是一个社会—技术系统协同进化的过程,是多元主体构成的网络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由此,建设技能型社会是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环境和促进我国社会转型升级而需建构的一种新发展理念。为有效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应紧紧把握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本质特征、价值目标、现实瓶颈等关键要素,并随之作出相应的历史性转变。本研究从技能型社会建设的现实制约瓶颈出发,探寻可能的思路和突破路径。

一、技能型社会建设的现实瓶颈

技能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技术—社会”系统,是在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基础上衍生的,它既是一个全社会技能形成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资源配置的问题;既是一个劳动力技能培养培训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制度匹配问题;既是一个多领域整体性政策设计问题,还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建设技能型社会面临诸多挑战。

(一)思想观念认知不一致,技能型社会建设存在文化瓶颈

首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生活领域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更高,现代化大生产对劳动力尤其是普通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弱,更多的时候是劳动者不需要直接参与流水线作业,而是按照计算机程序事先编制的任务开展生产过程并进行智能控制。传统意义上需要个体技能发挥作用的劳动岗位正在被大量淘汰,随之兴起的智能化生产工具替代了传统工人及其劳动技能,而且这种智能技术对劳动的替代现象正在加速蔓延,传统的专业手工技能不再是获得优秀岗位的“敲门砖”,这让越来越多的普通劳动者感觉到自己所掌握的技能越来越处于无用的尴尬境地。在我国存在大量低技能劳动力的情况下,这种思想既增加了企业用工的不稳定性,也让社会对获得技能产生了质疑。

其次,我国有着优秀的传统工匠文化,曾经在中华民族造物制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机器化大工业生产时期之后,对工匠精神的追求明显衰退,生产领域普遍产生了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的问题,职业院校也存在重技术训练轻工匠精神培育的问题,这不仅让技能养成缺少工匠精神的支撑和内嵌,而且造成了劳动者技能形成理念的瑕疵。在另一个层面上,随着国家对工匠精神的重视,也产生了一种对工匠精神误用和滥用的情况,有的将工匠精神过度地解读、无限地延伸,生搬硬套地用到对任何问题的处理上,盲目地作为破解工作中一切事务难题的“精神万能钥匙”,在无形之中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技能文化、工匠精神的误解,也减弱了技能形成过程中中国优秀传统工匠文化的作用价值,不利于在技能型社会建设中打造特色的技能文化,搭建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二)社会分层流动不合理,技能型社会建设存在结构制约

整体上看,在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推进社会公平、共同富裕的高度重视下,我国虽然“个别职业的声望排序不同于其他国家,但……社会分层将会与其他的工业化社会逐渐趋同”。当然,尽管这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必然会通过发展来解决。但我们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推进过程中,所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阶层分化等现象比较突出。尽管社会流动性总体上在持续上升,但依然存在“社会封闭性特征日益明显,阶层位置或职业地位的代际继承性不断增强”的现象,阻碍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社会分层直接反映在社会公众对教育类型的选择上,这是因为教育是促进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关键路径,而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依靠精英高校解决社会阶层流动的问题,造成了大量弱势群体子女只能在职业院校就读,而且新一轮的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进一步强化了社会阶层的复制,削弱了高等教育对社会流动的作用。

如今,在国家大力推动下,与普通教育相比,尽管职业教育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现实中的职业教育依然受到来自历史文化、社会认知、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制约而依然被贴着“低档教育”“弱势教育”的标签,即便在职业教育系统内部,也因为入学选拔、考核评价、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限制而传递出“己不如人”的负向文化信号,潜在影响了职业院校学生投身技能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尤其在当前教育分类分层之间的沟通衔接并不顺畅、技能形成体系制度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并未摆脱依然存在的非技术性就业困境,不能有效降低失业危险性、增加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这种教育和社会分层结构性的制约,不仅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还对技能型社会建设带来了现实挑战。

(三)教育体系发展不平衡,技能型社会建设存在供给障碍

首先,高等教育在规模扩张中对技术技能人才产生挤压。理论上讲,高学历劳动力的增加将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如果市场不能对高水平技能提供充足有效的就业岗位,新增的人力资本就无法被有效吸纳和利用,便会产生劳动力供需失衡和技能错配问题。有研究表明,自我国高等教育扩招以来,在一个低技能均衡发展模式下,高学历劳动力从事高技能工作的概率显著降低,并挤占了低学历劳动力的就业资源,对高职教育、中职教育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岗位选择、工资收入等造成了消极影响。事实上,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素质专门人才和高级专门人才,而且其学业认证过程基本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对毕业生工作技能的考核评价是不充分的。受教育水平作为劳动者求职过程中一种信号显示,让高学历在劳动力市场上有着自然的优势,而一旦形成教育分层后,劳动力的求职难度必然取决于相互竞争的劳动力人口规模,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不仅部分高学历人口无法找到与其学历相匹配的工作岗位,低学历人口也必然缺乏原有的技能优势。这样的结果让社会公众对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认识和期待难免产生偏差。

其次,职业教育在技能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发挥不足。一方面,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模式、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上主要是参照高等教育,在采取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办学路径方面的探索滞后,所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能力及技能供给水平不能有效满足行业企业的需要。而且,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展导致职业教育生源质量不断下滑,这导致职业教育的社会适应性不强,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整体就业质量依然不高。另一方面,当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通道并不畅通,无论在学业发展上还是在技能形成上的上升空间依然受阻。尽管国家对构建贯通培养体系、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早就作出相关规定,但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等培养通道尚未打通,职业教育所获得的资源配置尚不充分,支撑性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运作体制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与普通教育之间的沟通更是存在显性壁垒。尽管国家在大力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发展,但各项工作尚属于试点阶段,并未形成规模效应。加之高等教育所提供的高技能劳动力对职业院校所提供劳动力的替代和挤出作用,技能偏向型技术进步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压。以上这些因素的存在,都让接受职业教育的学习者对提升自身技能、走技能报国之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挫。

(四)行业企业参与不充分,技能型社会建设存在主体缺位

首先,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企业参与度和话语权不充分。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主要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在几十年的发展中,虽然也通过骨干/示范高职、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双高计划”、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项目引导的方式在大力推动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但由于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在主体属性、利益诉求及合作目的方面的异质性,加之制度不完善和权责设计失衡,“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意愿强烈但收效甚微”,导致职业教育在事实上几乎成为职业院校单方面的责任。正是由于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办学的投入、参与不足,在人才培养中的话语权弱化,不能有效融入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体系,才导致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体系与行业企业实际发展脱节。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基本是聚焦于未来劳动力个体层面的技能养成,更大程度上是着眼于学习者对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综合能力同质化要素的培养,忽略了对外部异质化需求的回应,使得人才培养与技能供给无法满足企业要求。

其次,企业技能培训模式缺乏创新性和系统性。随着科技革命引致的生产工具、生产方式革新,职业院校所传授的通用技能或可转移技能难以满足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终身职业发展需要甚至难以支撑其获得好的就业岗位。从企业发展逻辑看,为了自身发展需要,企业在劳动力技能培训方面的作用理应发挥得更加突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方面,受制于培训经费有限、技能培训理念认知不足、员工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开展的技能培训都停留在表面而很少触及到技能开发的源头,只针对专门性技能而很少开展对行业均适用的通用性技能,以致企业对劳动力技能培训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造成产业升级发展缓慢。很多企业为了避免承担自己培养的人才被同行挖走而产生额外的损失,并不注重技能形成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尤其是需要在企业生产中经过长期实践而来的累积式技术创新。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传统师傅带徒弟的“师徒制”技能培养方式被打破,就业选择和技能培训之间不再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技术技能人才和市场企业都有着高度的自由选择权,在劳动力人口规模巨大、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造成企业之间、员工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显然不利于技能形成体系建构与技能型社会建设。

(五)政策支撑体系不健全,技能型社会建设制度滞后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的核心必然是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协作关系,技能型社会建设需要开展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处理好一系列协作关系,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均衡态势。由此观之,技能形成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存在明显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能劳动力主要来自于外部劳动力市场,因为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技能也明显具有较强通适性;在具有计划属性的经济体内,技能劳动力大多是经内部培训产生,因为就业竞争水平比较有限,技能往往表现出更强的专用性。这一点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变迁就可见一斑。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之前的“单位制”下的“半工半读教育”模式转向了市场化的“先招生后招工”模式,职业教育逐渐陷入了与实践脱离的困境,而技能形成的制度体系却没有跟得上这种变化。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法律建设上虽然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在支撑技能型社会建设方面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培养以及技能培训的强制性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其中的实质性政策等还不明确,约束性和激励性依然不足。尽管承担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主阵地职责的职业教育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获得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肯定,但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职教高考制度、国家资历框架制度等,技能人才成长发展依然受限较多。尽管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认定主体以政府或授权机构为主,但行业企业在评价中的参与程度明显不足,不仅现有的很多被行业普遍认可的职业资格并未纳入到国家职业资格的范围内,社会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技能认证内容粗糙、认证责任不清等情况,使得职业技能鉴定或资格认定与市场行业需求相脱节,制约了职业标准及技能等级认定标准的开发。同时,由于现存劳动力制度并没有对技能学习与进入工作岗位之后的工资待遇相关联,导致我国技能工人难以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样获得同样的公共资源保障。这成了技能人才发展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不利于调动技能型劳动者修习技能并从事技能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技能形成的持续性,阻碍了我国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技能型社会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加快推动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强化技能形成的支撑性

从世界各国技能形成模式看,国家对技能形成进行必要且适度的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都有着明显的政府干预痕迹,也因此形成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形成模式,促进了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首先,在我国正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背景下,国家层面一定要让技能形成体系建设有效沟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以高技能均衡为导向制定一系列技能供给及教育培养培训政策,全面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技能培训系统的改革创新,逐步打破过去劳动力密集型发展方式所依存的低技能水平、低就业质量、低发展成效的路径依赖,整体提高国家技能水平和技能扩散能力。其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技能形成体系建设中,涉及到多元异质性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及协作,需要协调处理的各种利益关系、各类矛盾更加复杂,要以审慎的原则全面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制,不断强化对技能供给的整体调节与局部控制,引导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全面匹配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地方政府也应统筹区域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整合多种政府组织力量,制定区域专用性技能发展计划,大力推动职业教育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促进与地方特色密切对接的技能形成体系建设。

(二)优化调整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强化技能供给的有效性

无论在哪种技能形成模式下,职业教育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在构建一个整体性高效能技能形成体系中由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工所决定的。毫无疑问,我国职业教育在过去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更要在技能形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高效的作用,为国家提供规模化、规范化的技能供给。首先,要摒弃职业院校重视学历教育人才培养而忽视开展社会培训的问题,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积极探索育训并举的发展模式,将职业教育系统打造成我国技能形成的主战场、转变为我国劳动力就业创业的重要阵地。其次,要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基础不断创新办学模式,加快职业院校自身发展定位和办学路径的调整,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技能供给中的沟通连接作用,积极推动产业链、专业链、教育链的无缝对接,构建畅通高效的技能循环系统,彻底扭转技能错配问题。第三,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畅通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衔接,调整中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定位,大力培养适应非常规型操作技能、非常规型认知技能、非常规型互动技能需要的设计型、互动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能力结构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多样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三)着力加强技能形成保护机制,强化技能获取的吸引力

在技能形成过程中需要对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社会保护。无论是日本企业技能培训模式下的“三大法宝”,还是德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技能工资制度,都充分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技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技能形成保护机制主要针对就业、失业、工资三个方面:就业保护是为了建立一种就业保障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越高,越能减少其失业;失业保护主要是保护劳动者避免因为失业而造成收入降低,旨在规避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面临的工资收入不确定性;工资保护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不受市场波动因素的负面影响。就我国当前而言,受制于历史文化的影响,技能劳动力的整体社会地位及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并不高。首先,要全面强化第三方技能评价认证制度,加大证书的权威性和信用性,让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更强的行业适用性,逐步建立技能工资制度,降低劳动者技能学习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其次,逐步破除“文凭主导”的人才评价格局,破除阻碍劳动力技能形成的身份藩篱,打破技能劳动力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壁垒,提高技能劳动者获取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机会的均等性,夯实高技能产业工人的劳动力蓄水池。第三,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制度,逐步在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之间、职业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之间建立稳定的衔接沟通机制,形成由组织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技能认证系统。

(四)充分发挥企业参与主体作用,强化技能使用的稳定性

从各国的经验看,企业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技能形成体系建设的有效保障。德国模式下,行业协会致力于高质量的培训体系建设,对具有行业适用性的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内容和标准都拥有决策权,企业则对学徒选拔有着严格、有效的制度,并直接参与学徒的技能培养;在日本模式下,企业更是直接生产人力资本,劳动力进入企业就业后,便在企业主导下接受系统的内部技能培训,实现专用性技能的不断累积。事实上,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看,技能形成体系受教育系统尤其是职业教育系统和产业行业系统之间的共同制约,它们之间的契合程度直接决定了技能形成体系的成效及性质。我国虽然就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培养及技能培训出台了许多引导性政策,但仍然缺乏实质性的配套措施,难以激发企业有效参与技能形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首先,不仅要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技能培训,还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企业分担技能培养的成本机制、引导企业对技能进行投资的机制,有效解决企业对技能培训及人力资本投资意愿低、效果差的问题。其次,逐步破解当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的制度障碍,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探索深层次的协同育人合作模式,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深化以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为对象的“双元制”合作培养模式。第三,支持职业院校和具有实体产业支撑的行业企业共建产业学院,试点采用协同共建、企业化运作的方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和技能供应模式改革,在通用型技能基础上,着力培养行业企业专用型技能,并由行业企业主导全过程人才培养质量评估。

三、技能型社会建设的关键路径

关于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路径,有学者认为其指向了“教育制度的重构、新的社会文化的营造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还有学者认为应在社会价值观念层面、人才培养教育层面、技能综合供给层面、技能人才成长保障与激励层面来设计推进路径。本研究则以技能型社会为核心,提出建设路径的稳定“四面体”架构,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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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技能型社会建设路径的稳定“四面体”架构

(一)基本面:以产教融合理念重塑技能型社会人才供给体系

技能型社会的形成需要以有效适应工作世界变革、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供给体系及其耦合实现机制作为基础。在社会化大分工及现代产业体系下,职业教育领域已经成为技术技能人才供给的重要阵地,但当前阶段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侧出现了与市场需求侧间的疏离,直接影响了技能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形成。为此,必须将产教融合作为技能型社会人才供给的基本路径,并贯穿到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促进专业集群和产业集群的深度融合、促进产业升级和职业教育转型发展、促进技术技能积累和技能形成,从根本上增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只有真正汇聚企业和教育两方面的力量,促进“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相互融合而形成的统一整体”,才能培育真正适应行业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这自然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统筹作用,又要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主体作用;既要遵循技能形成体系建设的公共性,又要发挥市场机制在产教融合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将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关系由合作变为共生,由利益共同体变为命运共同体。

(二)牵引面:以价值传承理念重塑现代工匠精神培育体系

在我国手工业发展史上,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根深蒂固,这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紧密相关。这种价值传承曾经一路伴随着我国各个时期手工业工匠的技能形成。很多优秀的工匠所创造的产品不仅极具创新性,还具有高超的艺术价值与审美价值。近年来,或许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所内涵的价值体系受到一些冲击,影响了我国技能形成体系构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技能型社会需要将传统工匠文化中蕴含的优秀工匠精神与新时代价值观紧密结合,重塑我国现代工匠培养及现代工匠精神培育。不可否认,和技能形成一样,不论是劳动者个体的工匠精神培育,还是全社会的工匠精神形成,都是多元主体、多元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我们所具有的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为坚实支撑外,政府的强力扶持、民间力量的大力参与、制度体系的构建、社会氛围的营造等都是重塑现代工匠精神培育体系的重要推动力量。职业院校要将工匠精神培育作为引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实践活动的价值导向,融入到教育教学各环节,将现代社会为匠之道传授于学生,将工匠精神嵌入到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还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动沟通行业企业,在院校学习和工作实践之间形成有机衔接。

(三)支撑面:以整体协同理念重塑技能形成制度体系

技能型社会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经济、社会、教育以及劳动力市场、行业企业等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类主体,既要全面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能力、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质量,又要在全社会层面强化对技能形成、技能人才、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正确价值认知。随着建设技能型社会战略的推进,尤其要围绕提供高质量职业教育培养培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重视技能氛围等方面加强一体化制度设计。为此,政府要深刻把握技能形成体系的基本逻辑,积极推动顶层制度设计,将技能人才培养、技能形成体系构建与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机衔接,制定一整套技能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和发展对策,并对微观、中观、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有机协调。要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指引,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且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政策与激励制度体系,从不同层面完善技能形成及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加强制度成效的评价,促进新时期技能型社会建设与发展取得实效。针对技能型社会建设的制度体系应“覆盖全体劳动力、贯穿全生命周期、囊括全产业链”,能全方位引导技术升级和技能升级,要在教育培养培训制度、财政金融支持制度、技能认证评价制度、社会资源保障制度、就业创新制度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构建完善的学业成长“立交桥”和资历框架,实现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与技能认定之间的有效对接和相互融合。

(四)保障面:以共同体理念重塑技能型社会治理体系

技能型社会建设实际上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采取一种系统的模式把技能发展与全社会资源有机耦合在一起,构建一个广泛参与的技能形成体系。这显然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重要议题,而且在国际上也被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关注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2年启动了《更好的技能、更好的工作、更好的生活:技能政策战略规划》,并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一个国家或经济体的制度建设、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都显著地影响技能战略的实施效果,据此于2020年提出要对技能体系进行治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8年发布了题为“技能开发的全政府路径”的报告,针对技能形成提出了全政府治理路径,旨在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协同互动,让国家、地区内所有部门、各类组织都成为技能开发主体。我国提出的技能型社会建设战略,是将国家战略深入到经济、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构建各类异质性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技能形成治理体系,形成一个体系复杂但稳定、多元主体主动参与的治理框架和治理机制,实现对于技能形成体系的高效治理,为所有学习者、劳动者提供有利于终身职业发展的技能成长路径和环境。为此,要有效统筹包括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力市场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全面推进技能形成过程的共同治理,通过高效、协同的治理机制,在政府机构、职业教育系统、劳动力市场、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全方位的协作关系,实现技能开发、技能供给、技能需求、技能使用、技能评价的密切互动和有效对接。

来源:国际职教研究,文章来源:《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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