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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词(一)

 泰定楼主 2023-01-03 发布于甘肃

尊敬的审判员:

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本所律师李辉、实习律师王文仲担任被告李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鉴于被告人李壹在审查起诉阶段、当庭已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再持有异议。

二、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建议法庭在此基础上降格处罚。

第一,对李壹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除案件其他事实外,关于枪支的鉴定结论属于本案罪与非罪的核心证据,但鉴于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下称《2019年枪规》】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也存在问题。

公安部下发的2019年枪规》公安部官网及法律法规库并无此文,该文也未记载送司法部履行合法性备案手续。此前,曾有人对该文修订过程、制定依据合法性、合理性相关问题依据《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但根据2020年3月2日公安部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年(答)42号】,公安部前列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不予提供。所以《2019枪规》的合法问题会影响到枪支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第二、就本案案情看,涉案枪支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藏在第三人圈房,尽管在客观上增大了社会危害性系数,但从主观上看,藏到第三人家中主要是出于:被告人家离公路太近,人员嘈杂,安全风险较大这一考虑(侦查卷第21页,问:你的火药枪平时在什么地方保存?答:之前在我××坝村国道旁的家里放着哩,2021年腊月,具体哪天我忘了。我和樊贰闲聊的时候说起枪的事情,我们觉得放××坝村的家里不方便,不行放××沟走。完了我们就把枪放到××沟郑叁家的旧圈房去了。问:为什么要放到郑叁的旧圈房去?答:枪危险滴很,新农村家里是楼房,经常人来人往,不安全,郑叁家的圈房现在没用了,平时不去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被告人这样做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降低社会危害性系数,属于好心办了坏事。对被告人这一主观心态应当体现在量刑中。

第三、根据公诉人当庭讯问及被告人供述,涉案枪支系其爷爷遗留。康县作为林区历来就有持枪传统,被告人没有及时上缴枪支主要是基于其法治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性相较于其他出于狩猎等目的的持枪行为要小。就本案案情看,被告人持有枪支并未实际使用,亦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侦查卷第22页,问:你是否使用过该火药枪?答:没有。问:你家里人有没有使用过?答:没有。问:有没有借给被人用过?答:没有。),这些情节也应当体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

第四、根据法庭当庭宣读的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由于在阅卷过程中未见到《该情况说明》,根据其载明的内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应当成立自首。公诉机关之前的量刑建议(10个月)并未考虑该情节,该自首情节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体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

第五、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酌定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触犯法律是事实,但考虑到本案证据上的瑕疵,并且被告人具有多项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今天在庭审上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能够调整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希望法庭综合各项情节,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辉  

                                            202211 29日

办案手记:本案作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在庭前阅卷中,辩护人并未见到侦查机关在审判阶段向法庭补充提交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庭审中,辩护人根据该《情况说明》载明的内容,当庭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应当依法成立自首,并同时提出,原来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由于未考虑自首情节,对被告人而言相对过重。就本案而言,如果考虑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处以八个月有期徒刑为宜,考虑其他情节,并应当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被公诉人认可,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李壹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对我们的辩护工作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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