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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吃芭蕉噎死,父母向赠送芭蕉邻居索赔73万

 金华303 2023-01-05 发布于江苏

苏大妈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好心给出去的几个芭蕉,竟然会为自己惹来一场官司。苏大妈家有一个鱼塘,鱼塘边上的一片地也是他们的,身她想着闲着也是闲着不如用这块地种点芭蕉。刚好在鱼塘边上,土地肥沃,方便浇水。没想到芭蕉的收成很好,苏大妈又是个热心肠的人,当芭蕉成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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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有吃不完的,她也懒得拿去卖,干脆分享一些给邻里街坊。2015年1月15日当天早晨,苏大妈去自家菜地摘菜,正好碰上了邻居覃大爷的孙子凯凯。便顺手给他拿了几个刚摘的芭蕉,让他当零食吃,给得太多。凯凯一个人吃不完,玩的时候又碰上了另一位邻居曾大爷的孙女璇璇,5岁的璇璇已经在上幼儿园了。

虽然比他小了一岁,也不在一处读书,但因为住得近的关系。两个人很玩得来,凯凯便顺手递了一个芭蕉给好朋友,这本来只是出于小朋友的分享。不成想璇璇因为这一个芭蕉丢了性命,两个人边跑边玩,璇璇却突然倒地不起。这把凯凯吓了一跳,他不明白好朋友这是怎么了,急忙喊叫在一旁打理菜地的爷爷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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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大爷赶过来一看,璇璇面色发青,口吐白沫。手里还攥着半个芭蕉,还以为是芭蕉有毒,匆忙联系曾大爷将孩子送往卫生站。不放心的覃大爷又拨打了120、110,可惜的是已经回天乏力,芭蕉本身没问题。璇璇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噎住了,医护人员从璇璇喉咙里掏出了一块大约5厘米的芭蕉,上面还带着血丝。

异物卡喉,最要紧的便是赶紧取出,璇璇便是因为取出的时间慢了窒息身亡。璇璇的父母在南海区丹灶镇附近工厂上班,回来就得知活蹦乱跳的女儿成了一具冰冷的尸体,这对他们来说是天大的打击。伤心之余,他们不由责怪凯凯和苏大妈,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给璇璇芭蕉?更将璇璇的死怪在了两人身上,一气之下将苏大妈以及覃大爷告上法庭,索赔737646.5元。

那么璇璇父母的索赔有法律依据吗?

5岁的小女孩,未来还有无限可能,骤然离世确实令人惋惜。璇璇父母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他们向苏大妈、覃大爷的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有民事侵权行为,也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苏大妈、覃大爷、凯凯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三人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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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的构成一般要符合四个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显然,这起案件并不存在。苏大妈给予凯凯芭蕉,凯凯给予璇璇芭蕉,都是出于分享的善良想法。苏大妈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璇璇的死亡是因噎窒息。

这并不违法,甚至某种程度上来说,分享还是良好风俗的体现。

不能说因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否定他们分享芭蕉的这种善心,这不合常理也不合规定。如果说不管什么原因发生了意外,都将意外归咎于旁人,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更没有分享等美德。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虽然璇璇因为芭蕉死亡,但根据常理,五岁的小朋友是可以食用芭蕉的。芭蕉本身也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这点从年幼的凯凯也独立食用芭蕉,却安然无恙可以看出,那么也就谈不上因为给予芭蕉造成死亡的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芭蕉并不是由苏大妈直接给予璇璇,而是由凯凯给予璇璇的,苏大妈对璇璇的人身损害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至于凯凯:善意的分享行为与璇璇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璇璇因噎窒息,这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第一条所说,给予芭蕉是好心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是希望别人也能品尝到这份美味。他们也没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更不可能是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自然不存在过错。事发后,凯凯立即通知了爷爷奶奶,覃大爷也立即将孩子送医并拨打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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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大爷对璇璇并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说,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不能苛求覃大爷时时照看璇璇,更不能据此认为覃大爷存在疏忽或懈怠,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皆认为,这起案件的悲剧是因为璇璇在进食过程中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系意外事件。苏大妈、覃大爷、凯凯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璇璇的行为,对璇璇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故最终决定驳回璇璇父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璇璇父母负担。

如何区分侵权责任过错无过错

1、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

2、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开庭前三天通知开庭时间。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侵权纠纷都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及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这种违法行为给自身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才能追究侵权责任少部分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类似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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