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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域外公司签字权证明文件的模式、具体材料及要求

 朝九晚九 2023-01-05 发布于北京

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主体,本身并不具备行为能力,其需要通过自然人代表自身在法律活动中对外进行意思表示。而《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实施法定代表人制度,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进行诉讼。故我国法院一般要求公司在参诉时需要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处签字。

而因域外公司普遍没有法定代表人一职,其在我国境内参与诉讼时需要证明在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签字的自然人能够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相关证明文件即可统称为“签字权证明文件”。基于各国、各地区法律的不同,“签字权证明文件”表现为多种模式,且有不同的具体材料及要求。

“签字权证明文件”在公证认证时普遍遵循的要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不同国家、地区公司所提交的“签字权证明文件”在公证认证时一般有以下要求:

1.一般情况下:需公证+双认证

证明文件一般需先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由所在国政府(一般为当地外交部门)对公证的效力或公证人员的资格进行认证,最后再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对当地政府的认证或经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再认证。

2.部分情况下:当地政府出具的官方文件可仅办理双认证

依据我国驻英国、新加坡等国的大使馆显示,所在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官方文书可不经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便能直接办理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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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

所在国法律直接规定董事、高管等具有签字权的模式

部分国家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企业内部部分成员能够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部分成员在公司内往往担任特定职务,一般为公司董事或高管,具体以所在国法律规定为准。该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地区有新加坡、英国、英属开曼群岛等。

1.相关法律规定及翻译件

一般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可前往所在国政府官网检索下载,并提供相关网址、网页复印件证明上述法律文件的确来自该国政府官网,翻译件一般也需要法院指定翻译机构提供。

注意:英属开曼群岛是英国的内部自治的海外领土,无独立外交权,但有独立立法权、司法权,有独立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在相关案件中应提供开曼群岛公司法,而非英国公司法。

下表为新加坡《公司法》赋予公司董事签字权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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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立案签字权证明文件律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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