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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领事认证的实务要点|高杉LEGAL

 丫胖子 2022-11-12

题问:涉外案件领事认证的程序和内容有哪些?

涉外案件领事认证的实务要点

作者|穆欣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Sisi-Mu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涉外案件中外国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部分域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实践中,涉外案件公证认证的细节仍有很多值得探讨,笔者根据代理经验和检索成果形成小文一篇供读者参考。

一、领事认证概述

(一)领事认证的概念

常见的国际认证有领事认证和海牙认证,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因我国并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已加入该公约),所以涉外案件中的材料需经领事认证才会被法院认可。不过,在商事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员会对领事认证的要求与法院大有不同。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不强制要求境外当事人对申请立案时提交的文件进行公证认证,在案件审理阶段如确有必要则应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领事认证办法》,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因认证方向的不同,领事认证可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国内文书在外国使用时,应办理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需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外交部或地方外办领事认证以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领事认证。国外出具的文书如需送往中国使用,需经所在国有关机关公证、认证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本文仅讨论国外文书在中国国内诉讼程序中使用时的领事认证问题。

(二)领事认证程序

因履行领事认证职能的机关不同,域外各国办理流程可能存在差异,不同国家的办理流程应以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官网所载的步骤和流程为准。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申请领事认证需要经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有关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如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法院、联邦政府部门)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或证书。

第二,所在州州务卿或国务院认证。有部分州要求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再由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认证。联邦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有的可略过第(二)步,直接送美国国务院(Authentication Office, Department of State)认证。

第三,根据中国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递交认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会被拒绝受理。

受疫情影响,笔者代理案件所对应的领馆不再接受线下申请,也不接受未经预约而直接邮寄至领馆的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人需先按照领馆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将需认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发给领馆审核,在初审通过之后再将相关文件邮寄至领馆。除提交认证申请表之外,领馆额外要求认证申请人书面说明申请领事认证的理由。

(三)涉港澳台地区证明手续的特殊要求

涉港、澳、台三地案件的公证程序与领事认证程序有很大不同。涉港、澳地区的诉讼材料适用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书转递制度。以香港地区为例,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考核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相关公证文书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陆使用。涉台湾地区的诉讼材料则需要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规定的流程完成公证和寄送。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第19条规定,在内陆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从内陆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在内陆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从内陆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截至20221月,共注册有429名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和16位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

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官网公布的“两岸文书使用流程”,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诉讼材料,首先需经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办理公证,并由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将公证书副本函寄至海基会,再由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以公函形式寄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即公证申请人指定的文书使用地区的省公证协会),最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核验后提交内陆法院使用。

二、涉外案件中需领事认证的文件及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的规定可知,涉外案件中需要领事认证的材料包括外国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从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在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一)主体资格证明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1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该条是对外国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的领事认证手续所做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第55条,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陆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陆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陆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陆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可提交护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港澳台居民可提交港澳台身份证、来往内陆通行证(回乡证)。如果本人能亲自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那么外国人就无需办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提交护照及入境证明文件(含翻译件)给法院即可。

对于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与国内企业或组织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同,法院要求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供的材料包括经领事认证的注册证书以及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等,并提交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二)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委托书的出具主体上,涉外诉讼与非涉外诉讼是一样的。如当事人是自然人,法院一般要求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如当事人是法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属于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具。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了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具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对于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除领事认证程序之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如下几种替代方式。相关替代方式也同样适用于港澳台当事人。

第一,《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6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亦即,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即可。

第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5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亦即,经法官见证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实践中,法官会要求注明在法官面前签署字样,并且除了向法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还必须提交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

第三,除现场见证外,当事人也可申请法官线上视频见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陆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7条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三)域外证据

《新证据规定》对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要求做了修改。《新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需要公证认证的证据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公文书证这两大类。其中,公文书证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

另外,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域外公文书证的公证认证手续是不同的。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经领事认证,而域外公文书证应该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

对于域外公文书证的公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6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如果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可以不用公证。需说明的是,经公证认证的证据不当然的具有证明力,仍需在庭审活动中进行质证。

(四)起诉状等文书

对于外国当事人从国外寄交的起诉状等文书是否需要领事认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未加以规定。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北京地区法院不强制要求对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进行公证认证。

不过,宁波中院要求对外国当事人从国外寄交的起诉书进行领事认证。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文中,上海浦东法院蔡东辉认为:“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上签名这一诉讼行为,如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也应当进行公证认证,因为比之诉讼委托,起诉显然是更具重要性的诉讼行为。”

三、授权委托书的起草建议

(一)外国当事人的一次性授权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8条规定,“外国当事人一次性授权诉讼代理人代理多个案件或者一个案件的多个程序,该授权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相关证明手续,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诉讼代理行为。对方当事人以该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未就单个案件或者程序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到,法院认可外国当事人一次性授权诉讼代理人代理多个案件或者一个案件的多个程序。再加上,公证认证周期长、手续繁琐。因此,笔者建议在涉外案件中选择一次性授权的方式(外国当事人进行单程序委托的除外)。

(二)有关“代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委托事项的特别提示

法院一般都要求起诉人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盖章。根据笔者的代理经验及检索研究来看,不同法院对律师能否代外国当事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审查标准不一。

根据北京高院、东莞中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的立案要求或指引,只有被明确授权“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律师才可以代当事人在起诉状上签字,否则相关文书不会被法院接受。不过,宁波中院持相反意见,认为:“若原告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对律师的授权范围包括代为提起诉讼事项,且就该授权委托书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的,该律师可代为提起诉讼,并有权在诉状中签署律师姓名。”

考虑到各地法院审查尺度不一,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可代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这一权限内容。

(三)代理权限内容参考

笔者根据案件代理经验并参考了部分法院发布的涉外案件代理权限建议,整理了以下委托权限供读者参考使用: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在诉前和诉讼中申请采取和解除财产、证据保全;代为制作和修改起诉状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书;代为在起诉状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接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立案起诉;代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撤诉和申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调解书;代为缴纳和接收法院退给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代为提出案件执行申请及接受执行财产标的等从事作为案件执行申请人的所有执行事宜;代为接收被告自动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财产标的;在上述代理权限内转委托他人从事上述代理行为。

四、结语

尽管领事认证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但是外国当事人申请领事认证难免需要律师的意见。如律师对领事认证程序及其他公证程序深谙于心,那么对案件的顺利启动及获取委托人的信任都将有所帮助。文章行文受制于自身办案经验,多有不足之处,亦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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