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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涉外法律业务的影响解析

 万益说法 2023-11-07 发布于广西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公约》生效后,为当事人办理国际文书效力的认证和转递带来了极大便利。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一、《公约》生效后改变了传统领事认证的不便

在传统文书领事认证程序中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两道程序。首先,文书来源国文书需要经过国内公证过程,即先提交至该国公证处(notary public)、外交部等进行一系列公证过程,满足文书来源国对于文书的公证形式要求。其次,经公证的文书须再提交至目的国大使馆进行认证,以满足目的国的认证形式要求。
《公约》宗旨是“取消外国公文需经外交或领事认证”,仅需文书发出国外事主管机关加贴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便可在所有缔约国中进行使用,不再需要经过“认证”程序。

因此,《公约》生效后将给当事人带来较多便利,具体体现在:


(1)办理程序:减少了以往领事认证中需送往使用国驻中国使馆或领事馆认证这一步骤,相对上简化了认证程序。

(2)办理材料:先前的领事认证除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和文书原件外,还需额外根据不同国家的需要提交领事馆所需的其他材料。《公约》生效后,申请人办理附加证明书无需再提供领事馆所需材料。

(3)办理时间和费用:先前的领事认证通常花费时间为20个工作日左右,费用也较为昂贵。《公约》生效后,所需时间将降至3-5个工作日左右,费用也会有所下降。

二、《公约》对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影响和注意事项


(一)
提升司法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见注释1)对于涉及外国主体的公文书的证据材料仍然规定需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法律效力。在实务中,因以往准备公证认证文书的繁杂程序,当事人需要将上述涉外证据准备周全再行提起诉讼,导致可能错过最佳维权时机以及拖延诉讼程序处理周期,甚至一些公证认证办理过程中的瑕疵也可能遭到对方对证据效力提出异议。在《公约》生效后,有关的境外文件和案件证据将会比以往较快得到使用,司法效率得到提升。

(二)

注意公文书的文书类型

因此,判断何为“公文书”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约》并未对“公文书”进行定义,而是在第一条中对公约适用的“公文书”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包括:(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二)行政文书;(三)公证文书;(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同时,《公约》列明了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和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不属于“公文书”。
我国的诉讼证据类型中包含了“公文书证”,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文书证”的范围。理论上,公文书证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或鉴定类报告以及公证书。实践中,属于公文书的包括(1)我国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作出的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2)行政机关的文书,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证》《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3)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4)工商查档文件等。
鉴于《公约》的“公文书”定义与文书来源国的“公文书”定义可能存在差异,我们建议当事人应根据文件的出具机关和内容综合考虑,必要时向有权机关和律师咨询。

(三)
注意《公约》适用地理范围

当事人还需要注意,附件证明书程序仅适用于《公约》的缔约国(见注释2)。对于不属于《公约》缔约国的文书来源国,只能按照传统文书领事认证程序办理,无法直接申办附加证明书。


注释01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订)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注释02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亚洲: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释03

附加证明书样本

END

作者简介

陈路翔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见习生韩佳宁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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