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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下境外证据的取得

 xwdonkey 2021-04-30
作者:范婷婷,任职于某商业银行,从事法律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对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证据公证和认证规则的重要修订。客户在与银行叙作信贷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在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担保决议、合同等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极有可能会因证据形式不适格不具证明效力。现结合《证据新规》对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供银行同事们叙作业务时参考。  

1、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全部证据要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客户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无论是公文书证还是涉及身份关系或其他类型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具体如下:

1.1 香港特区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由委托公证人证明和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证认证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委托公证。当事人将文书交由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书,加盖“中国委托公证人”印章并签字。“委托公证人”由香港执业律师兼任,司法部考核任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在中国司法部官网查询。其次是将公证书提交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该公司的“转递专用章”。

1.2 澳门特区

根据《关于澳门同胞回内陆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内陆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商贸关系的安排》,在澳门地区形成的境外证据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委托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核验并加盖核验章后在内陆使用。

1.3 台湾地区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在台湾地区形成的境外证据的证明需三个步骤:一是台湾地区本地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二是将公证书正本交至该文件使用地区的省级公证员协会,请求转递和认证;三是公证书副本由台湾地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海协会),再转递至收到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进行对比认证并确认正副本内容相符后,出具转递核验证明。

2、其它境外地区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证据公证认证要求

《证据新规》对香港、澳门、台湾以外地区(以下简称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区分为公文证据和涉及身份关系证据两类,前者应当履行公证的证明手续,后者应当履行公证和认证的证明手续。具体如下:

2.1 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明手续

2.1.1 公文书证

公文书证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目前,《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新规》均未对公文书证的概念或范围作进一步规定。一般而言,公文书证是指由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内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包括命令、决议、通告、证明文书等。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国家机关的设置或其职权范围可能与国内有所不同,无法判断书证是否属于公文书证的,为避免给未来案件审理和证据认定带来不确定性,建议要求当事人同时办理公证及认证。

2.2.2 涉及身份关系的境外证据

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新规》目前同样未对身份关系进行定义,一般认为身份关系证明文件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家庭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企业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文件等;对于外籍自然人,其所持国籍国签发的护照等,一般无需办理公证认证);诉讼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类似于国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身份关系文件。

2.2 公证认证的一般流程

除港澳台或与我国订立有关条约的国家外,境外公证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当地公证员公证后,由所在国(或州、省)主管机关认证,再由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进行最后认证。对于外籍当事人所属国家尚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使领馆认证需由第三国转递至中国使领馆。公证认证流程一般可在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的官网查询和咨询。以下以目前美国、英国涉华公证、认证流程进行说明,供参考。

2.2.1 美国

(1)美国公证制度主要受州法规范,权限一般限于见证签字,美国不存在类似于中国公证处的机构公证,公证员均以分立的个体形式存在。

(2)美国认证由州政府或联邦政府认证。州政府认证通常由所在州的州务卿或助理州务卿签字盖章加以认证,证明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具有公证资质。联邦政府认证由州务卿认证后,将州政府认证过的文书递交给美国国务院办公室认证,加盖美国国务院印章,并由美国国务卿签字,证明州务卿或助理州务卿签章真实有效。

(3)将美国政府认证过的文件转交中国使领馆进行最后的认证加签,州政府认证由中国驻美领事馆认证,美国国务卿认证由中国驻美大使馆认证。

2.2.2 英国

(1)由英国的国际公证律师事务所公证,公证人权限一般为见证签字属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以及翻译件与原文一致。

(2)由英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对公证书进行认证,文书如为英国政府部门出具,无需办理公证,可直接进行认证。

(3)由中国驻英国使领馆认证。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涉华公证认证程序与英国类似。

3、《证据新规》等未作公证和/或认证要求的证据类型,建议争取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程序是辅助法庭确认境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对于说服法院采信证据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法律、司法解释等未明确要求当事人进行公证认证的证据类型,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办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也可能会直接以证据真实性无法认定不予采信。为避免未来诉讼程序中因证据形式不符合法院要求而导致真实性不被认可的不利后果,建议要求当事人将形成于境外的其他相关证据一并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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