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边界 司法有边界 管辖只及份内事 虽然香港属于中国 但是因为法域不同 产生于香港的证据 并不能在内陆法院 或者仲裁庭直接使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271条规定: 授权委托书同样属于证据, 用于证明代理人得到的 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但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 产生于香港的证据该如何认证。 而作为法律施行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在这里也仅仅说, 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这个“相关”手续, 和“有关”部门一样, 高深莫测。 证明手续的核心是委托公证人制度。该制度的经历一系列变化,现在基本稳定。每年司法部都会公布中国委托公证人年度注册名单,譬如下面这个截图,就是公布的2023年的注册公证人名单: 相应的,司法部对于注册公证人的规范管理,由《中国注册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这就是所谓相关手续的基本内容,只有经过这些手续后证据才能成为法院或者仲裁庭的“呈堂证供”。 那么在香港能够 委托注册公证人公证的 事项包括哪些呢?
但是,以上公证只能够证明这些法律行为发生于香港,文书真实、合法,但不代表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的真实,内容真实性需要审理机构进一步审查判断。 以上程序与国家间的认证流程对比 本质上并无法区别 不同点在于 01 香港的公证由注册公证人执行, 而国家间则由本国的公证机构执行公证证明; 02 香港的公证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转递, 而国家间则通过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进行认证。 本质而言, 这就是不同法域之间 对于证明的核心, 无论哪个地方的司法权力, 以证据为裁判准则 是普遍适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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