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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香港的证据如何成为“呈堂证供”?

 轻松悦分享 2023-03-25 发布于广东

国家有边界

司法有边界

管辖只及份内事

虽然香港属于中国

但是因为法域不同

产生于香港的证据

并不能在内陆法院

或者仲裁庭直接使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271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授权委托书同样属于证据,

用于证明代理人得到的

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

产生于香港的证据该如何认证

而作为法律施行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这里也仅仅说,

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这个“相关”手续,

和“有关”部门一样,

高深莫测。

证明手续的核心是委托公证人制度。该制度的经历一系列变化,现在基本稳定。每年司法部都会公布中国委托公证人年度注册名单,譬如下面这个截图,就是公布的2023年的注册公证人名单:

相应的,司法部对于注册公证人的规范管理,由《中国注册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1、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2、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符合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这就是所谓相关手续的基本内容,只有经过这些手续后证据才能成为法院或者仲裁庭的“呈堂证供”。

那么在香港能够

委托注册公证人公证的

事项包括哪些呢?

个人相关类别

文书公证

企业相关类别

文书公证

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决议书、注册资本、纳税证明、银行资信情况、银行担保、经济合同等

1、结婚证、出生证、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件、申请配偶等亲属来港声明书、申请收养子女声明书等与身份相关的材料;

2、继承遗产、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3、证明物业的登记业主或企业东主、股东或董事

4、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状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等

但是,以上公证只能够证明这些法律行为发生于香港,文书真实、合法,但不代表这些文书记载的内容的真实,内容真实性需要审理机构进一步审查判断。 

以上程序与国家间的认证流程对比

本质上并无法区别

不同点在于

01

香港的公证由注册公证人执行,

而国家间则由本国的公证机构执行公证证明;

02

香港的公证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转递,

而国家间则通过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进行认证。

本质而言,

这就是不同法域之间

对于证明的核心,

无论哪个地方的司法权力,

以证据为裁判准则

是普遍适用的。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律师权益保障志愿团团员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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