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新发生的、多发的、重要的诸多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工司法解释(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相应的也会引起司法裁判规则的变化。为此,我们将最近几年新发生的典型判例和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我们办理大量同类案件的实践,总结了相应的经验,形成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这本专著,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我们将其中的一部分文章摘要成系列推送。 阅读提示:招标文件作为招标程序中的重要文件,往往被中标合同纳入解释中标合同的范围,以防止中标合同有时可能遗漏一些实质性内容。一旦出现中标合同约定不明时,能否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确定?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其中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响应文件,都可以作为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合同中列明解释的顺位。若施工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根据合同解释的顺位,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确定合同内容。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第一,从立法上看,招标文件虽属于邀约邀请,但其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具有与施工合同等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要格外关注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尤其是涉及实质性响应的条款,避免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从实践上看,在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可以作为解释实质性内容的依据。正如本案所示,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依据招投标文件确认。建议在制作招、投标文件时,应反复确认实质性内容。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点击图片即可进入小程序购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96号】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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