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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一 许卫岳:“自然权利”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悖谬——马克思论证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切入点和基本环节

 雾海中的漫游者 2023-01-08 发布于山东




摘要:“自然权利”概念是资本主义统治的意识形态建构,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有其进步性,并通过《独立宣言》等关键文献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之基。但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全面确立,自然权利论所宣扬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基于生命存在而获得的平等的权利,却与资本主义现实制度形成矛盾。这首先体现在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上,资本所有者以 其所有的资本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并且无偿占有劳动力在超过其“价值”的使用中生产出来的“剩余 价值”。雇佣劳动是自然权利主体依据契约与资本家进行交换,但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却不能归劳动者本人所有,这显然违背且侵犯了劳动者主体的自然权利。正是以这一关键环节为切入点,马克思在从《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深刻而准确地揭示了这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悖谬,并以改造了的权利观念达致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系统规定。

关键词:自然权利;异化劳动;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现代自然法


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矛盾的系统规定,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主要内容,这是为马克思的研究者们所公认的。那么,马克思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矛盾的切入点和基本环节是什么? 这却是被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者们长期忽视的。而这是理解马克思的革命性的经济学说所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马克思之所以能准确而系统地规定资本主义经济矛盾,就在于他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自然权利”的内在矛盾为切入点和基本环节,由此确立了自己经济学说的理念、思路和体系。

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自然权利为基础

资本主义是对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主义的否定。十二至十三世纪欧洲几个大国的君主将发展商业作为强国争霸的主要手段,容许商业资本家的存在,并驱使他们积极地开展国内和国际贸易,为此,就要用君主的权威打破封建主义限制商业利润的教条,初步确立商人的财产权及其获取利润的合法性。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君主专制不仅未能充分保证,倒是越来越限制了资产阶级的权利和发展,不断壮大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同时,开始要求明确资本的所有权,以建立资产阶级主导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它的基础概念,就是自然权利,以及由此而派生的社会契约和国家。

在资产阶级从经济、政治上与君主专制进行斗争的同时,代表其利益的思想家们也展开了理论上的革命,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具影响力的就是通过改造古典自然法思想而建构起来的“17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本概念框架”,[1]推动这一理论框架较为突出的理论家是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法国的保尔·霍尔巴赫(Paul – Henri Holbach)等。他们以物质论哲学观念,从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自然的、人是自然存在的物质世界中的一部分,依循自然规律存在和运动这一逻辑,批判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主义,进而论证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自然权利就是他们论证资本主义及其制度架构的基础概念。

这些理论家认为,自然权利是个人直接源于其自然生命和人性的权利,是外力不可以侵犯的。霍布斯指出:“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2]97而对物质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就是保证个体生命的首要条件,每个人都可以运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包括“自然的权势”,即身心官能,与“获得的权势”,也就是身心官能的发挥以及因运气而取得的财富、名誉、朋友等,来获取和维持其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虽然人和人之间在“自然的权势”方面差异不大,但是其“获得的权势”差异则相当大,由此个体之 间的贫富差距和竞争也应运而生。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势而相互争斗,势必呈现为敌对的战争状态。资本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属于“获得的权势”,运用资本的权势获取利润,增殖财富,属于自然权利论的范畴。

洛克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依据自然法所具有的权利,首先是生产权,进而是自由、平等和财产的所有权,“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4他以个体农业劳动者来论证财产所有权:“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3]18进而,“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3]18,19由此,洛克提出了在自然事物作为“原初共有物”的情形下,如何证成“一种为基于个人劳动的私有制辩护的理论”。[4]洛克进一步指出:“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也就是他的财产。”[3]20,21个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使得他不仅可以享用这部分财产,还可以以之与他人的财产相交换。交换的扩大产生了货币,为人们积累和增加财产创造了条件,进而出现了以货币财产形式进行投资的资本,其所得到的利润,属于资本所有者。可见,作为现代自然法的开拓者,“洛克的惊人成就,就是将自然财产权利建立在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基础上”。[5] 而在这个意义上,从增加国家财力的角度,资本主义国家应当鼓励个人将他的财产以货币形式转化为资本,并保证其对资本和利润的所有权。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证,深刻冲击了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主义的观念,“饱含着为新政治形态立法奠基的雄心抱负”,[6]并得到了法国启蒙学者的积极响应和进一步充实。霍尔巴赫在《自然政治论》中强调:“自然赋予的权利是永恒的和不可剥夺的。”[7]30而“自然法授予每个人一种名叫所有权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别的东西,而只是人独自利用他凭自己的才干、劳动和技艺所创造出来的物品的可能性。”[7]32由此,也就在普遍性的意义上,“要求人们耗费体力和智力获得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个人。”[7]33霍尔巴赫和洛克一样,认为在一块土地上施加劳动,“这块地是由他的汗水灌溉出来的,可以把这块地和他视同一体,在这块地里培育出来的果实就等于他的身体和他的能力的一部分,应该归他所有。”[7]33

自然权利概念的提出及其广泛、巨大的社会影响,是资产阶级形成、发展和壮大的鲜明体现,看似单纯的对人的生命、劳动、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事实上却颠覆了封建主义以上帝名义、依血统对人的身份地位的界定,以及君主专制对民众之权利和自由的控制与损害。每个人都是自然的产物,也是自由行动的主体,都有着由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正如魁奈(Francois Quesnay)在《自然权利》一文中所说:“每一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与结成社会的人,对于构成最有利秩序的可能最好的法的确实遵守程度而成比例地伸展的。”[8]在对于“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法”的遵守中,尽管资产阶级学者对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有着不同角度的表述,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资产阶级就是在“自然权利”这个基本点上展开其经济活动,并进而在现代“自然法”(本质上基于资本逻辑)的指引之下推动社会变革,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提出政治权威层面的“合法性”论证;[9]并且,也恰恰“是在对权利的深入研究中,作为近代道德科学体系一个分支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才产生出来。”[10]自然权利的观念充分体现在英、法、美的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所建立的制度中,并在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等资本主义制度的奠基性文献中切实地确定下来。

资产阶级并非从事个体生产的农民,虽然洛克和霍尔巴赫都以个体农民的劳动为依据来论证自然权利,但个体农民的自然权利本身并不产生利润,为了论证资本获取利润的合理性,资产阶级学者从自然权利概念推衍出社会契约概念。社会契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另一种则是个人与社会总体之间的契约。第一种社会契约是人们的权利相互交换或转让,霍布斯说:“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是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由于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会让给他,要不然就是因为他希望由此 得到某种别的好处。因此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2]100个人之间的权利让渡,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行为,亚当·斯密(Adam Smith)甚至提出交换是人的本能、本性的说法,认为人的生活几乎随时随地都要和他人进行交换。“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11]权利的转让是协商的结果,并以契约形式明确交换双方的义务,这是“民法”的范畴,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关注的内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 即资本所有者以其资本来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进行物质生产并获取利润的关系,就是依交换双方的契约而达成的。

而第二种社会契约则是在个人与社会总体之间完成立约,由每个人转让部分自然权利以完成国家的建构,而国家则保证个人的自然权利以及个人之间契约的履行,并代表全体抵御外来侵略。霍布斯指出,所谓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132他认为,依照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不同于历史上的以武力夺取被征服者的自然权利而建立的国家,那样的国家是背离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是以死亡的威胁而实行的统治,因而是资产阶级革命所要革除的对象。按照社会契约由每个人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或权能构建国家以形成“共同权力”的主张,是资产阶级上升期的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虽然后来有论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意见,但其中的基本原则已经为英法美等各国资产阶级所接受,并贯彻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权建制之中。

以自然权利为基础,依社会契约处理人际关系并建构国家以此来保证自然权利,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理念,这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概括,并通行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其体制和机制当中。资产阶级思想家围绕这个基本理念展开了多角度、多层次的论证,将其衍证成“自然规律”的要求和体现。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依社会契约建构并由国家保证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对于君主专制主义和封建主 义的经济体系来说,无疑是进步的,并由此推动人类历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这一曾经先进的制度本身并不是自洽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首先就在于它与作为其基础的自然权利的矛盾,这是基础性的矛盾,它集合于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即资本所有者以其所有的资本购买劳动者的劳动 力使用权,并无偿占有对劳动力的超过其价值的使用中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这是自然权利主体依据社会契约而进行的交换,但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却不归劳动者所有,这显然违背了劳动者主体的自 然权利,但却合乎资本主义建制下的社会契约原则并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与不断扩张,这种张力日益突出并导致复杂的社会问题,资产阶级思想家无视这个矛盾的存在,并极力为之辩护,而雇佣劳动者即工人的思想代表马克思,则正以此矛盾为切入点,展开对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系统性规定。

二、“异化劳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自然权利之矛盾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在大学时学习的专业是法律,并对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毕业后在《莱茵报》因写作关于林木盗窃案和犹太人问题的专题文章,他开始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专注于对资本主义经济 制度的批判性考察。马克思深刻理解自然权利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从劳动者立场对之进行了改造,以此为切入点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展开全面的批判。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中,马克思提出“异化劳动”概念,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本身与“自然权利”的矛盾。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批判,首先针对工资概念展开。他指出:“国民经济学把劳动抽象地看作物;劳动是商品;价格高,就意味着对商品的需求很大;价格低,就意味着商品的供给很多;劳动作为商品,其价格必然日益降低”。[12]237也就是说,工资是作为商品的劳动的价格,是工人出卖自己人身权体现的劳动与资本家的货币资本按照契约进行交换的结果。根据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的说法,工人出卖劳动和资本家购买劳动,都是自由而且自愿的,是自然权利主体之间依据契约进行的交易。马克思援引查理·劳顿(Charles Loudon)的话指出:“工人在雇用他的人面前不是处于自由的卖者地位……资本家总是自由雇用劳动,而工人总是被迫出卖劳动。”[12]236由此可见,劳动作为商品,绝非“自由交易的自由结果”。[12]236

马克思从斯密、大卫·李嘉图(DavidRicardo)的工资概念发现劳动作为商品所体现的矛盾:“国民经济学家对我们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属于工人,并且按照理论也是如此。但是他同时又对我们说, 实际上工人得到的是产品中最小的、没有就不行的部分,也就是说,只得到他不是作为人而是作为工人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只得到不是为繁衍人类而是为繁衍工人这个奴隶阶级所必要的那一部分。”[12]230这正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自然权利”的矛盾的关键。马克思在这里所提到的“国民经济学家”,依然承袭洛克、霍尔巴赫的自然权利概念,他们认可“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属于工人”,并且认为“劳动是人用来增加自然产品的价值的惟一东西,劳动是人的能动的财产。”[12]231但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建立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工人把劳动作为商品,依社会契约而与资本家进行交换后,却只能得到他们自己的劳动产品中“最小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被不从事生产劳动的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有。

进而,马克思对资本概念做出界定:“资本,即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12]238也就是说,“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12]238在这个意义上,资本是其所有者的财产,是归属于他自身的自然权利的一部分,在未用以交换劳动商品时,是基金或资金,而“资金只有当它给自己的所有者带来收入或利润的时候,才叫做资本。”[12]239资本购买劳动商品,是其所有者的财产所有权的体现,出卖劳动的工人也是自然权利的主体,他出卖劳动力给资本所有者,是两个“自然权利”主体之间依社会契约而进行的平等、自愿的交易,但资本所有者出让的是资金或货币,工人出让的则是“自己和自己的人性”所体现的劳动。[12]230劳动是可以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达成交易契约,就拥有了“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由此,资本家只需通过支付给工人工资,即“工人在劳动期间的生活费用,再加上使工人能够养家糊口并使工人种族不致死绝的费用”,[12]223就可以使用已归他支配的工人的劳动,从而生产出属于资本所有者的利润,“在对自然产品加工和再加工时人的劳动的增加,不是使工资增加,而是一方面使获利资本的数额增加,另一方面使每一笔后来的资本比先前的资本增大。”[12]241

依社会契约而进行的两个或两种“对等”的自然权利主体——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从形式上看,是符合自然权利的规范性要求的;但也正是通过这种交换,却在本质上导致了对于自然权利的真正背离:按照洛克、霍尔巴赫以及斯密和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也认同的说法,劳动的产品,应当属于工人,但是事实上,工人却只能得到维持生命和延续后代的工资,多余的部分即利润则归不进行生产劳动的资本家所有。“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12] 267 马克思以“异化劳动”概念来界定这种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而又违背自然权利的悖谬状态。“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2]267在这种矛盾的境况下,“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12]268工人进行劳动,是“把自己的生命投入对象;但现在这个生命已不再属于他而属于对象了。因此,这种活动越多,工人就越丧失对象。凡是成为他的劳动产品的东西,就不再是他本身的东西。”[12]268根据洛克等现代自然法学家对于“自然权利”的定义,劳动是确立财富所有权的根据,劳动生产的产品属于劳动者自己。但是,在经过同资本所有者进行的依社会契约并得到国家法权保证的“平等交换”以后,工人却不能够按照自然权利的原则而所有其劳动的产品。“工人在他的产品中的外化,不仅意味着他的劳动成为对象,成为外部的存在,而且意味着他的劳动作为一种与他相异的东西不依赖于 他而在他之外存在,并成为同他对立的独立力量;意味着他给予对象的生命是作为敌对的和相异的东西同他相对立。”[12]268

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合理与应然,从人的生命及其劳动规定自然权利,但在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劳动却在资本的支配下被异化,劳动产品不为劳动者所有,却成为不劳动的资本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并以资本主义国家法权所保证的财产所有权继续通过社会契约购买工人的劳动,由此来延续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工人与他的劳动产品异化是异化劳动的结果,“但是异化不仅表现在结果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行为中。”[12]270异化劳动对于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不属于他本质的东西,因而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12]270作为人本质活动的劳动,被异化为强制的劳动,对工人来说,劳动不再是出于本身意愿,也不再属于他本人:“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12]271工人与其劳动的异化,导致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并把类作为自己的本质,正是在改造对象性世界的过程中,人证明了自己是类存在物。“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因此,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12]274不断反复出现的被损害、被剥夺的境遇,使人的类本质异化为仅仅是维持生存的手段,从而使生命的整全的价值被彻底否定。

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生命活动和类本质的异化,造成人与人的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12]274这种对立集中体现在工人同他的雇主资本家的关系。“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对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还生产出其他人同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些他人的关系。”[12]276资本家是“站在劳动之外的人”,他通过资本对劳动的购买,获得对工人劳动及其成果的支配权,并在使工人同劳动的关系相异化的同时,“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劳动的主人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对这个劳动的关系。因此,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12]277工人劳动的产物,没有依自然权利而归属于劳动者本人,而是属于不劳动的资本家,并且作为资本家继续支配工人劳动的条件而积累和强化。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财产权归属的私有性“自然权利”为基础,资产阶级思想家(包括经济学家)在论证私有财产所有权时,都将其视为人劳动的产物。但是,在社会的整体视域上,“国民经济学由于不考察工人(劳动)同产品的直接关系来掩盖劳动本质的异化。”[12]269马克思是站在工人的立场,“通过分析,从外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一概念得出私有财产这一概念。”[12]277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国民经济学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但是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12]277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内在悖谬,也是其为之进行合理性辩护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为了论证“自然权利”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所有权,“总是置身于虚构的原始状态”,[12]267也就是洛克等现代自然法学者设想的“自然状态”,以证明私有财产所有权是合乎“自然”的规律的,并为此“把劳动提高到国民经济学的惟一原则”。[12]282然而,在现实的“作为资本的人类活动的对象的生产”中,这一“自然规律”却被资本的强制所推翻,“在这里,对象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规定性都消失了,在这里,私有财产丧失了自己的自然的和社会的性质(因而丧失了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幻想,没有任何表面上的人的关系混合在一起),在这里同一个资本在各种不同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存在中始终是同一的,而完全不管它的现实内容如何。劳动和资本的这种对立一达到极端,就必然是整个关系的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12]283 资本既是劳动异化的结果,又是异化劳动不可消弭的始点,它不仅是货币形式的资金,更是支配劳动的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劳动的异化一样,都意味着自然权利的异化。资本主导的经济关系和制度在其名义上是以人人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的,但是它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相矛盾。马克思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准确地抓住这个基础性矛盾,由此展开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矛盾的系统规定。

三、“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自然权利之矛盾的本质规定

“异化劳动”是马克思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自然权利之矛盾的初步概念规定,它充分地体现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立场和卓越的思维方法,他在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初期就发现了问题的关键, 并深入揭示了矛盾的核心。经过二十余年深入地思考和探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证了以“剩余价值”概念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同自然权利的矛盾进行了本质性的规定。

“剩余价值”概念是“异化劳动”概念的充实、升华与完善,在坚持无产阶级立场和基本理念的前提下,马克思充分占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材料,克服研究方法中纯思辨的成分,形成实证的辩证思维,将改造了的自然权利概念纳入劳动价值论,对资本和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分析,从质与量的统一中规定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及其积累再生产,说明了工资、利润、地租等范畴。

斯密、李嘉图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将自然权利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以价值概念为中介的,即把自然权利中的生命权所体现的劳动构造的财产所有权,具体化为劳动价值论,从而既说明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自然权利为基础,又可以对工资、利润等范畴进行价值量的分析。马克思注意到这一点,认为“把劳动提高为国民经济学的唯一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大进步”。[12]282但是,他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却并没有对劳动价值论做出进一步的论述,也没有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规定资本与劳动的关系,而是直接从劳动与异化劳动的关系进行论证。这样的做法,固然有其思想的深刻性,但是带有明显的思辨色彩,也不够明确,使得现实的批判难以真正展开。在完成《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后,通过不懈的研究和反思,马克思发现了“异化劳动”概念的内在缺陷,认识到劳动价值论在规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作为其基础的自然权利的矛盾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斯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批判性的审察,将他从劳动者立场出发对自然权利观念的理解和 改造纳入价值论域,形成了自己的站在劳动者立场上的劳动价值论,从而不再是直接从劳动论述产品和财产,而是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论述商品、货币和资本。

马克思认为,资本由货币转化而来,而货币又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的,因此,要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问题,就必须从对商品的分析开始。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自然权利”论域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契约,就存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之中。正是商品的交换,才使生产该商品的劳动体现出其价值,“价值的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13]61 并且,“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13]60通过对商品和价值概念的规定,马克思克服了《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从劳动论产品、财产的不准确性,将分析集中于生产商品的劳动,通过商品的分析规定劳动创造价值,并进而从价值规定货币,从货币规定资本和剩余价值。

霍布斯、洛克、霍尔巴赫等现代自然法理论家是从个体生产者的角度来构想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因而其财产所有权与生命权所体现的劳动是统一的,但是他们以及斯密、李嘉图等经济学家却将个体劳动生产者自己的劳动构造的财产所有权混同于不劳动的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或者说,是用个体生 产者自己劳动生产的财产所有权来论证不劳动的资本家的资本所有权。这样,就将资本所有权作为自然权利中财产权的一部分,并通过契约来交换劳动者自然权利中生命权所包含的劳动力,说成是两个或 两类自然权利主体平等、自愿的交换。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也就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得到了正当性的证成。斯密、李嘉图用劳动来规定价值,将资本所有权作为自然权利而贯通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商品和货币”作为第一篇,界定了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既肯定了劳动创造价值的一般性,又为分析资本购买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特别是其中资本家组织生产并占有 剩余价值在形式上符合、内容上背离自然权利的矛盾,提供了理论的前导。

作为劳动者阶级的思想代表,马克思是从劳动者立场来看待和理解自然权利问题的。通过明确生命权利及生命所体现的劳动生产的产品所有权是劳动者的利益所在,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改造与发展。他强调商品交换是“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13]103 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是以契约形式进行的两个“私有者”之间的交换,虽然是基于资本主义国家法权而进行的,受到国家权力的保证,但是交换的内容却有着质上的不同:交易的一方是代表一定商品价值的货币,而另一方则是由人的生命所承载的劳动力,或者说是表现为劳动力的生命。这种交换本身就是违背人性和劳动者意志的,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而且是以自由的名义“平等”地进行。

马克思将货币规定为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13]114 货币同时承担着流通手段、贮藏货币、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多重职能。货币是商品,它有价值,但不创造价值。“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是W—G—W,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为买而卖。但除这一形式外,我们还看到具有不同特点的另一形式的G—W—G,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为货币,为卖而买。在运动中通过这后一种流通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资本,而且按它的使命来说,已经是资本。” [13] 172 但如果G—W—G 的过程中,货币量并没有增加,“那么这个流通过程就是荒唐的、毫无内容了。”[13]173 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有货币量的增加,即G—W—G′,这个增加的货币就是剩余价值。但是,“剩余价值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因此,在剩余价值的形成上,必然有某种在流通中看不到的情况发生在流通的背后。”[13]192 事实上,这一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消费中产生。要从商品的消费中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占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因此,它的实际消费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13]194,195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力就是“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3]195

在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仍旧沿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劳动是商品”的提法,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他发现,劳动是劳动力发挥作用的过程,能够作为商品的,是劳动力而非劳动。这是他从劳动者立场出发,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矛盾得出的重要成果,是他的经济学说的必要环节。劳动力的买卖关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同货币资本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13]195劳动力的出卖者是“自由的工人”,“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3]197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所在。资本主义经济学家认识不到或故意遮掩这种特殊性,将劳动力的买卖说成是一般的商品交换,是具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双方以契约形式进行的自由交 易。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出发,指出了这种形式上平等、自由的交换,在实质内容上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其不平等在于资本家是以体现其物质财产所有权的货币与体现劳动者生命的劳动力来进行交换,是物与人的交换;而其不自由则在于劳动者一旦出卖其劳动力,在契约所规定的时间内,其生命活动就被资本家所支配,他们便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而是按照资本家的意愿来进行劳动。这也就是异化劳动概念所界定的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12]270资本家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就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就可以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或改进劳动方式、提升生产技术来生产超过其所支付购买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剩余价值。

为了明晰剩余价值的来源,马克思将资本分为购买劳动力的可变部分和购买生产资料的不变部分,并规定了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量的比率,即剩余价值率,对资本家无偿所有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了定量与定性相统一的分析。进而,他又通过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的积累过程的分析,指出:“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13]668作为资本家私有财产的资本,不过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累积的结果,由此展开并量化论证了他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的“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对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12]277剩余价值概念比异化劳动概念更为明确、深刻、充分地规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作为其基础的自然权利之间矛盾的本质,以“剩余价值”为核心,马克思对资本、工资、积累、资本再生产、利润、利息、地租等等一系列概念进行改造和规定,系统地论证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自然权利”的具体矛盾,说明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特殊性和局限性,并以从劳动者立场出发所改造的新的权利观念证成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否定。

四、马克思以改造了的权利观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批判和否定

对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基础的“自然权利”,马克思高度重视,他不仅以辩证法认识了它的概念及定位,更从劳动者的立场对之进行改造。洛克、霍尔巴赫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是从个体生产劳动状态来规定自然权利的,但其目的是从总体上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否定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制度的必然性,因而其自然权利概念的重点在于财产所有权。斯密、李嘉图等经济学家则沿袭洛克的自由主义思路,以财产所有权为依据,论述作为资本的财产所有权购买劳动力进行生产并获取利润以增殖资本的合理性。与之相对,马克思从劳动者立场出发,强调人身权、生命权在自然权利中的主导性,坚持和发展劳动生产物质财富、创造价值的观点。这是马克思的新的权利观,虽然他本人很少直接论述自然权利,但是他的权利观从历史和逻辑上说,都是霍布斯、洛克、霍尔巴赫的“自然权利”概念的改造和发展,也可以说是基于劳动者立场的自然权利观。“异化劳动”和“剩余价值”概念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以劳动者的自然权利观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矛盾的规定,并由此来论证对于资 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否定和超越。

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规定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概念以后,马克思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达到极限,就必然成为私有财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顶点,并由此走向其否定。而这所谓的“对私有财产的最初的积极的扬弃,”[12]297 体现了格拉克斯·巴贝夫(Gracchus Babeuf)等人“粗陋的共产主义”设想。马克思指出,这种“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起先它是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的。共产主义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12]295 在这样的共产主义的“最初的形式中不过是这种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这样的共产主义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首先,物质的财产对它的统治力量如此之大,以致它想把不能被所有人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一切都消灭;它想用强制的方法把才能等 等抛弃。在它看来,物质的直接占有是生活和存在的唯一目的;工人这个规定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被推广到一切人身上;私有财产关系仍然是共同体同实物世界的关系。”[12]295 在这个意义上,“共同性只是劳动的共同性以及由共同的资本——作为普遍的资本家的共同体——支付的工资的平等的共同性。”[12]296马克思将巴贝夫等人的“完全平等”的共产主义称为是“粗陋的”,认为其“不过是想把自己设定为积极的共同体的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12]296这种共产主义是权利的平均主义的表现,是通过私有财产的普遍化来否定私有财产。

在批判巴贝夫等人共产主义观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自己对作为否定和替代资本主义私有权制度的“共产主义”的基本观念:“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向人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的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2]297马克思在这里对洛克、霍尔巴赫等启蒙学者及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作为思想基础的“自然主义”,即从物质主义推导出来的自然的人性和自然法进行了改造。这种所谓的“自然主义”的核心就是自然权利,洛克、霍尔巴赫等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关注其中的财产所有权,而早期社会主义者则注重其中的生命权或人身权,主张消灭私 有财产,实行平均主义。前者导向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并在这种制度中强化了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和支配,造成劳动的异化和社会关系的异化;后者是对前者的反对,但这种反对仍然是空想的,是不能够实现的。马克思受费尔巴哈的启发,用“完成了的人道主义”来理解和改造自然主义,消除巴贝夫“共产主义”思想中空想的、平均主义的成分,对“共产主义”进行了全新的理论界定。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并保存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也就是要从人劳动的类本质来确定人的权利,并以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发展来处理人与自然界、人与劳动生产的财富的本质关系,从而,“共产主义是作为否定的否定的肯定,因此,它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说来是必然的环节。”[12]311

马克思在这里所论关于共产主义的观点,是以异化劳动概念为依据的,而异化劳动概念只是他规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矛盾的起始概念,虽然有其深刻性,但仍不够明确、彻底。异化劳动概念中的思辨成份,也说明了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即扬弃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论述,依然在沿用黑格尔的思辨演化的“否定的否定的肯定”,这无疑是一种“正—反—合”式的论证:劳动者生产并所有其劳动产品,这是马克思改造的“自然”权利,是正;资本家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并所有其产品,即劳动异化和私有财产,是反;社会中的所有个 体按照“共产主义”的原则,即所有人都进行劳动,并共同享有其劳动产品,是合。这样的推论是合乎辩证法的,但仍然缺乏现实材料和实践活动的支撑。因此,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但是,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的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的社会的形式。”[12]311而“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的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12]298这也是马克思在积极参与和领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同时,深入研究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内在理由。

经过二十多年的卓越探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而系统的论证。首先,马克思回答了资本的历史起源问题。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仅仅指出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和产物,而未能充分论证其历史来源,《资本论》第一卷在对剩余价值做了系统论证后,从“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对此进行了说明。“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究竟是指什么呢? 既然它不是奴隶和农奴直接转化为雇佣工人,因而不是单纯的形式变换,那么它就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 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13]872进而,马克思对私有制进行了分析:“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13]872由此,马克思就克服了之前较为宽泛使用“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制度”概念的局限,论述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通过异化劳动而形成的“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说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正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在此,马克思将他改造了的权利观念展开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个“私有制”形式,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财产所有权的统一,也是洛克、霍尔巴赫等人诠证自然权利的现实依据。接下来,马克思论证了“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历史存在和特征。他指出,虽然在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之中,也有部分作为从属的“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但是只有在农奴制度解体之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相应的个体小生产方式才真正普遍化了:“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13]872以洛克为代表的现代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权利的规定,就是以个体小生产方式的“自由私有者”为依托的;与之相对应,马克思则把这种个体小生产方 式及其“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存在,并且把“自由私有者”的劳动作为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性前提。

个体小生产方式和“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和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与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同自然产生的生产和社会的界限相适应。因此,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产生出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靠自己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13]873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在剥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之中的劳动者的土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之后才得以建立的,“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13]873而这又是历史的必然。

但是,历史并没有就此终结,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必然”会在其矛盾的演化中被新的所有制形式所替代。资本的集中导致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随着协作和分工的发展,科学创新不断被自觉地应用于推动技术进步,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而不再能支持单独而分立进行的生产形态,资 本主义制度向全世界扩张。资本巨头的垄断和剥削程度不断加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机制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规模也随之不断增长。这一系列矛盾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造成的,也是导致其灭亡的内在原因。“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3]874

马克思由此提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3]874马克思在这里使用了“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论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演化,但是这样的论证不是单纯思辨性的推演,而是对历史和现实材料的充分概括,是从由剩余价值概念所规定的资本主义经 济制度的本质展开论证。在这一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权利始终是矛盾演化的基本要素。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论实际上是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出发的,但是他们的目的却是要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提供依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与自然权利的矛盾中形成、发展和衰落,对它的否定,是劳动者以其劳动创造的生产力为根据,充分运用其生命权和人身权所体现的经济政治权利、形成组织、展开斗争的结果。资本主义私有制被否定之后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所有权的有机统一,其所实现的已不会是退回到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是由一种全新的社会机制来有效保证劳动者个人权利的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猛. “社会”的构成:自然法与现代社会理论的基础[J].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2(10):87 - 106.

[2]托马斯·霍布斯. 利维坦[M]. 黎思复,黎廷弼,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3]约翰·洛克. 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瞿菊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段忠桥. 马克思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定性与继承[J]. 武汉: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46 - 54.

[5]C. B. 麦克弗森. 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M]. 张传玺,译.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207.

[6]王利. 从政治哲学视角看自然权利的力量[J].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1):74 - 83.

[7]保尔·昂利·霍尔巴赫. 自然政治论[M]. 陈太先,眭茂,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8]弗朗斯瓦·魁奈. 魁奈经济著作选集[M]. 吴斐丹,张草纫,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335.

[9]龚群. 洛克的自然权利说[J]. 天津:道德与文明. 2016(6):64 - 69.

[10]聂敏里. 古典政治经济学与自然法传统[J].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9(5):64 - 74.

[11]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王亚南,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12.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13]马克思. 资本论:第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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