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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犯罪,子女受限,法理情何在?

 昵称75840447 2023-01-10 发布于江苏
作者/林冬
编辑/彦忱
本文字数/1700字
阅读时长/5分钟

有一句俗语叫一人做事一人当,祸不及妻儿。但现实中犯罪之后不仅会被判刑,还会产生刑事处罚之外的一系列不利影响,甚至这个不利影响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发展。

现行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五条)。人人平等原则自不用过多解释,刑罚轻重与罪责相适应的前提就是自己的责任自己承担,即罪责自负原则。

实践中,父母犯罪,会影响子女的入党、入学、考公、参军等等。这是不可回避也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特别强调,父母犯罪,子女受限,不是一定的,受限与否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有时候有影响,有时候没有影响。

为什么不确定?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规定,但是许多场景之下,确实存在受限。有的有要求,有的不要求;有的要求高,有的要求低;有的算否定项,有的算减分项;有的严格审查,有的不严格审。

不确定性的规定,是最折磨人的。


据了解,执行比较严格的是政法机关公务员的招录,要求被招录人员的父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法律意义上,父母犯罪,父母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判决生效之后,该服刑服刑。子女不因父母犯罪而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现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任何人只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子女不因父母犯罪受到不利影响,是罪责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


遗憾的是,现实中有一个词叫:家庭背景审查或者近亲属审查,前科劣迹情况是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
父母犯罪,父母承担责任,与子女有什么干系?

从法理情三个层面来说,父母犯罪导致子女种种受限,都是不对的。

国法


法律压根没有这样的规定,至少我查阅的《刑法》《公务员法》《兵役法》没有相关表述。

相反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前科情况也仅限于本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法理


从法理上来说,子女与父母都是独立的个体,不管子女成年与否,子女都不应当为父母的前科劣迹承担不利后果。

试想,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因为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犯罪,就被设置了种种择业、发展的限制,合理吗?

另外,从数据统计来说,现实中罪名统计大部分是轻罪,比如危险驾驶罪(醉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最后判决的刑期大部分是3年以下,其中还有很多是适用缓刑,也就是没有“进去坐牢”。
这是现代刑罚的一个特点,法网愈密,涉案愈多,但大多是罪名轻、刑期短。

还有,父母犯罪子女受限的理由是什么?遗传?家风?家庭教育?这些在科学上、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有的父母犯罪时,孩子早已成年;有的父母犯罪时,孩子尚在襁褓之中;有的父母犯罪,孩子几乎都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身边长大。

人情


有人说,这个具有威慑力,让人不敢犯罪,不然连累下一代。对此,我不赞同。

孩子可以是一个国家的软肋,但绝对不可以作为社会治理手段,去治孩子的父母、家庭,这是每个人的软肋,这是每个人的人情!

好的制度一定是符合公共道德伦理的制度,好的制度都有伦理建设性。

人同此心,心同此情。我特别希望那些能够影响规则制定的人,能够在设置这样的不合理限制时想一想,不是只有别人家才会出现这样的苦楚。在我们这里,可没什么是绝对安全的,什么都不是绝对的,稍微看看历史就知道的。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不说计深远了,倒也不必为孩子未来的发展关上那么多扇门吧?如果父母犯罪给孩子造成诸多受限,父母心里该有多自责?

即使入狱服刑,也有重返社会的一天,如果某个家庭的子女就是因为父亲或者母亲犯罪丧失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会,到时候,家人见面,如何是好?


父母犯罪,子女受限,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出台宣示性的政策文件,明确宣示不存在此类受限。
即使设限,也要经过合法性审查,要明明白白的讲清楚,有哪些限制,杜绝随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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