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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的十大法律挑战(之八) 如何规范自动驾驶车辆的市场营销

 yeshuheng 2023-01-11 发布于浙江

目前大部分公众(包括驾驶员)对哪些系统是自动驾驶、哪些系统是非自动驾驶感到困惑。即使是驾驶辅助系统,往往会被误导为驾驶员不需要完全参与驾驶任务,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市场宣传和销售误导了驾驶员,这一问题就会加剧。

在车辆上市批准流程中,应该对自动驾驶系统进行官方授权,所谓自动驾驶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行程中能够安全驾驶且无需人工监控的系统”。应该通过立法禁止在市场营销时将未经官方授权的自动驾驶系统声称为自动驾驶系统进行销售。禁止那些不能“安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却误导用户不必监控驾驶环境,给人以自动驾驶印象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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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区分“驾驶自动化”和“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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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自动化”(driving automation)一词涵盖了所有驾驶技术范围,从L1到L5,包括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自动驾驶”一词特指在部分或全部行程中能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而不需要人来监测交通环境、车辆状况和驾驶方式的系统,自动驾驶系统启用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与驾驶员无关。

自动驾驶车辆上路之前应采用两阶段审批流程:批准和授权。配备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车辆在获得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但自动驾驶功能要经过授权后才能使用。经批准但未经授权的车辆虽被允许在道路上行驶,但不具有自动驾驶功能,驾驶座上的人仍完全负责动态驾驶任务,承担所有驾驶责任。

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专门针对自动驾驶车辆误导性广告的法规:

(1)如果 “任何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在任何车辆销售或租赁广告中表示车辆是自动驾驶的”,必须满足所有[授权]要求。

(2)如果“使用术语来描述车辆的性能……可能会导致相当谨慎的人相信车辆是自动驾驶的”,则这构成了车辆是自动驾驶的广告。

在中国,一场致命事故导致人们呼吁在销售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时使用标准化术语。在德国,这一问题被视为不公平竞争问题。在美国,消费者权益组织还敦促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自动驾驶仪(autopilot)”这个名称是否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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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动驾驶误导营销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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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有关自动驾驶商业活动中,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新的刑事犯罪:

(1) 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宣传或销售未经监管机构授权的用于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的车辆时,擅自使用与驾驶自动化技术相关的某些术语:自动驾驶、无人驾驶、自主驾驶、自动化车辆(self-drive、self-driving、driverless、drive itself、automated vehicle)。

(2) 可能会使驾驶员误以为在公共道路或场所驾驶未经授权的车辆不需要监控。

2.1

 商业活动的定义

这些罪行应仅限于市场营销中使用的或用于销售产品的商业声明。它们不应延伸到学术或政策讨论。“商业活动”是消费者法中常用的概念。商业活动的定义是:交易商的任何行为、不作为、行为过程、陈述或商业信息(包括广告和营销),与向消费者或从消费者处促销、销售或供应产品直接相关,无论发生在与产品相关的商业交易(如有)之前、期间或之后。

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广告,还包括说明书和车内说明,以及销售后发布的社交媒体帖子和新闻稿。然而,它并非包罗万象。它仅限于商业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于该问题的学术或政策讨论。

2.2

将未经授权的驾驶自动化描述为“自动驾驶”

根据SAE分类法,“驾驶自动化”(driving automation)一词既包括辅助驾驶系统,也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当诸如自适应巡航等此类技术未被指定为自动驾驶功能(self-driving features)时,这些辅助驾驶系统不能被称为“自动驾驶(self-driving)”或“自主驾驶(drive itself)”。

将这些术语与用于道路或公共场所的未经授权的自动驾驶相关联应构成刑事犯罪。即使声明材料有强调驾驶员必须保持全神贯注,也应构成犯罪。当非自动驾驶时,驾驶员不应被迫区分哪些车辆是需要监控的,哪些车辆是不需要监控的。否则会形成一个令人困惑的信息混合体。这种混乱不仅对司机本身,而且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是危险的。

2.3

应保护哪些术语

描述自动驾驶的合适术语虽然还未确定。但是应该防止最有可能误导公众的术语。这些术语包括:自动驾驶、自动化驾驶、自主驾驶、无人驾驶、自动驾驶车辆(self-drive、self-driving、drive itself、driverless、automated vehicle)。

 “自动”(automated)一词是否也应受到保护。“自动”(automated)、“自动化”(automation)和“自动的”(automatic)这三个词已经广泛应用于汽车、汽车行业和各种零件,从变速箱到挡风玻璃雨刮器再到制动器。然而,随着驾驶技术的发展,“自动车辆”(automated vehicle)这个词的应用范围越来越窄,含义也越来越明确。该术语已被英国2018年《自动和电动车辆法》采纳,我们建议在新的《自动驾驶车辆法》(Automated Vehicles Act)中使用。因此,应为“自动车辆”(automated vehicle)一词提供具体保护。

自动驾驶术语仍在发展中。在向公众传达自动驾驶的许多细微差别方面,行业和政策制定者正处于漫长道路的起点。消费者调查可以告知并评估与拟议受控词汇混淆的实际可能性。有关政府部门有权决定任何可能对驾驶员造成混乱的词汇,如“自动驾驶”(automated driving)或“自动驾驶”(autonomous),以及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术语应该受到保护。

2.4

不包括非公共道路或场所使用的车辆

该罪行适用于“用于公共道路或场所的驾驶自动化车辆”相关的商业活动。它包括集成到车辆中的技术,以及附件、功能或软件。它也包括旨在为传统车辆增加“自动驾驶”功能的售后套件。该罪行不包括为非公路(off-road)环境设计的技术,如赛道、农场、矿山或仓库。如果自动驾驶拖拉机或割草机不打算在道路上使用,也不应被包括其中。

2.5

试验和安全驾驶员

如果是与“自动驾驶”试验有关的商业行为应不受上述两项新罪行的影响。应允许开发商向公众发布广告,与安全驾驶员一起参加“自动驾驶”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只会是乘客,不会有被误导的风险。由于安全驾驶员接受了专业培训,他们也不会因声称其功能是“自动驾驶”而被误导。

因此,如果仅限于安全驾驶员使用驾驶自动化技术,则不应适用该罪行。我们将“安全驾驶员”定义为从事驾驶自动化技术车辆试验的人员,这些人员将其作为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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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球网络营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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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存在跨司法管辖区(如YouTube、Twitter或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在线广告上的驾驶自动化技术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驾驶自动化技术被外国监管机构批准为“自动驾驶”,在本国它未被授权为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和互联网的全球性质意味着,本国人可能会看到在线材料,即使不是写给他们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参与驾驶自动化的营销人员应尽其所能限制访问区域,或充分明确适用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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