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HR都遇到过这样的“求助”:贷款买房,能不能帮我在收入证明上把工资多开一点?这个时候HR难免会犯嘀咕:不帮吧,买房可是人生大事,真因为这个给人家搞黄了,的确不太讲究;帮吧,人性这东西最经不起考验,万一员工反咬一口,把自己“帮进去”的事不是没有... 客观地说,这还真不是HR无病呻吟。就像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案例,就属于公司为了帮员工买房,把员工的工资从5000写到了9000。结果员工在仲裁的时候要求公司按照9000给自己补偿金的事...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闹上法庭后,最后法院会支持谁?依据又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真实的案例吧【案号(2019)粤08民终2997号】 周愚民(化名)为X医院的医生,于2016年11月入职该医院。2018年12月,X医院被处以停业整顿, 周愚民选择离职。随后周发起仲裁,要求X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w(周称自己的工资为9000元/月)。 仲裁以周所提供的《收入证明》为依据,裁定X医院支付周经济赔偿金3.6w。X医院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辩诉中,X医院提供了周愚民2017年12月-2018年11月的工资单(均有周本人签字确认):
对于该份工资单,周除了主张2017年12月、2018年4月、11月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外,对其他8个月的签字予以认可。 对于周所提供的9000元/月的《收入证明》,医院表示是因为周向公司表示自己有买房需求,在其恳求下,公司才为其开具了9000元/月的《收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X医院因停业整顿与周愚民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周愚民并无异议。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周愚民的月工资收入标准。 在X医院提供的过去11个月的工资表中,周确认其本人签名的8个月平均工资为5027.78元。尽管周对于另外3个月工资单上的签名不予认同,但是从这三个月的金额(5087.13元、4975.96元、5157.67元)看,与其确认的8个月工资金额基本相近,因此可以断定这三个月也是周的工资金额。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此,以公司提供的11个月工资金额推算,周的平均工资为5040.27元。尽管医院并没有提供与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全部12个月工资(2018.2月未能提供),但考虑X医院在诉状中认定周的月均为工资为5157.67元/月(该金额基本与其所提供的11个月平均工资金额持平)。据此,法院确认周的平均工资为5157.67元/月。 因此医院应赔偿周经济补偿金为12894.18元(5157.67元/月×2.5个月)。 对于周提出的工资按9000元/月计算的问题,医院已说明实为周恳求医院为配合其买房才多开的工资收入。但据医院提供的周本人签字确认的8个月的工资单看,其月工资为5027.78元/月。与其主张的9000元相差较大。而医院提供的工资单更为客观合理。因此法院判定周主张的9000元/月并不能作为其平均工资的证据。 ![]() 图片来源于网路 故,法院认定仲裁裁决X医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周正确,但在月工资金额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法院应依法以变更。 1、变更《仲裁裁决书》裁决为:限X医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周愚民经济补偿金12894.18元; 2.驳回X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周愚民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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