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gāoyáo),偃姓,又作咎陶、咎繇,亦作“皐陶”、“皋繇”或“皐繇”,封地今安徽六安,古代汉族传说中的人物,早期东夷部落的首领,传说活到了106岁。 皋陶是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据称其是生活在舜帝和夏朝初期的一位贤臣,以正直闻名天下,被后世奉为中国司法鼻祖,后常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 皋陶被聘任为掌握刑法的官后,将黄帝以来的原始刑法做了一次较为系统的修订,并在原来“象刑”的基础上,制订了劓、刵、椓、黥、大辟等几种刑罚,为以后的奴隶制五刑奠定了基础。他帮舜禹推行“五刑”、“五教”,用独角兽獬豸治狱,坚持公正;刑教兼施,要求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使社会和谐,天下大治。 这位中国司法之鼻祖皋陶,曾经也是一位卫冕之王,据民间野史记载称其被指定为大禹的继承人,可惜其福薄死在了大禹之前。 作为东夷族的头脑人物,由于东夷族与古鄂州之地的三苗国的微妙关系,皋陶一生也曾多次到过古鄂州之地,或进行实地考察,或实习见学,或征伐争斗,或谈判议和等等。总之,为了天下大同,皋陶每到古鄂州之地一次都或多或少有所收获。 传说中皋陶为舜臣时,使用了一种叫獬豸的怪兽来决狱。史料记载獬豸这种上古异兽是一种似羊非羊、似牛非牛的神兽,具有能分辨是非、判断正误的特异功能。《说文》云:“獬豸,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 因为这种异兽很有灵性,有分辨曲直、确认罪犯的本领。每当皋陶判决有疑时,便将这种神异的动物放出来,如果那人有罪,獬豸就会顶触,无罪则否。而这头能区分善恶曲直的异兽獬豸,据说就是皋陶在古鄂州之地捕获的,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小编参考了很多古书和典籍,最早记载捕获异兽獬豸的是战国时的楚王所捕获。《后汉书·舆服志》中记载:“獬豸,神羊,能辨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讲的是,相传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上,于是上行下效,獬豸冠在楚国成为时尚。 这是历史上有资料间接性记载皋陶第一次去过古鄂州之地的记录,而皋陶第二次去古鄂州之地的就是参与了对三苗的讨伐征战。 《尚书·皋陶谟》更是记载禹感慨“何迁于有苗”,而皋陶向禹详细解释“天讨有罪,五刑五用”的道理。根据上述记载,可以推断皋陶之族必然参与了对三苗的讨伐征战。 在这一次征伐中,三苗部落就已经在古鄂州之地升起了文明的曙光,为了便于管理和统治便创始了刑罚,这就为后期华夏国家五刑的形成提供了支撑与借鉴、辅助。果不其然,随后皋陶制定的五刑就是参考古鄂州之地的三苗刑罚升级换装的版本。 如《尚书·吕刑》称: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当然,古鄂州之地三苗部落的“刑”与“罚”也不是横空出世的,根据民间传说和野史记载,称尧舜时期的三苗部落的驩兜部内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影响部落团结的小人,这些人不仅妨碍部落首领知人善用,还干涉部落内部“安民”养政的决策,干扰“德惟善政,从而导致后来驩兜部与华夏族作战失利,并被流放。 于是,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古鄂州之地的先民们打出了整顿内部纪律的“组合拳”,也就是中华社会礼仪的原始制度中的刑罚。 尽管,古鄂州之地的三苗创制了“惟作五虐之刑”的刑罚。但是,其的真正具体区分名称还是在舜帝晚期至大禹帝初期出现的,而确切落实到执行时却是西周。具体原因是,舜帝晚年时期,十分信任一位“巧言令色的孔壬”,一时间国家大乱,最终导致大禹夺权成功。 由于大禹得国不正,加上新生国家各种问题矛盾困难重重,比如当时蛮夷侵扰华夏,坏人为非作歹。这时候就急需形成明文规定制度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国家强制制力让处刑信服人,流放罪分为不同等级,而远近不同,只有公正明允,国家整体才能取得民众的拥护。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作为掌握刑罚官的皋陶,在借鉴古鄂州之地先民的刑罚基础上,升级改版了成了华夏族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名称的五刑,当时主要目的是想用它来排除异己,帮助大禹帝的新生国家里以“养民”“安民”为目标的建国与治国过程中遭遇的种种干扰。不过,这种刑罚还不是后世所理解的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只是“刑法”某些元素的萌芽。 《尚书·尧典》记舜命皋陶“作士以理民”,即为司法之官。《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尚书·皋陶谟》更是记载禹感慨“何迁于有苗”,而皋陶向禹详细解释“天讨有罪,五刑五用”的道理。根据上述记载,可以推断皋陶之族必然参与了对三苗的讨伐征战。 史书上说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无冤狱、无盗匪、无囚犯,那些卑鄙的小人非常畏惧,纷纷逃离,至使天下太平,成绩斐然的他被封于皋,也就是现在位于安徽省西部与湖北交界的六安市,俗称“皖西”,《史记·夏本纪》记载“封皋陶之后于英(今金寨、霍邱境)、六(今六安城北)”,意为夏属皋陶后裔封地——史称:“皋陶卒,葬之于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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