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与刘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刘乙将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负责运输事宜,承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共同承运人,如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短少等后果,由承运人进行赔偿。张佳作为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上签字盖章,刘乙作为运输车辆的司机,在《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处签字,王强作为运输车辆的车主未在《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处签字。在运输过程中,刘乙与案外人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刘乙与案外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因刘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佳部分货物毁损,张佳多次与刘乙、王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刘乙、王强以各种理由推脱,且因各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故张佳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刘乙、王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乙、王强共同赔偿张佳的货物损失。 (一)张佳主张的货物损失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三)张佳要求刘乙、王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佳就其主张的赔偿损失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在此不一一赘述。因王强未在《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处签字,目前着重就王强是否应与刘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分析。首先,张佳、刘乙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佳货物部分毁损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其次,王强系运输车辆的车主,长期将车辆交由刘乙从事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寻找货源、签订运输合同、完成运输任务等。虽王强未在《货物运输合同》上签字,但其理应明知刘乙将车辆用于营运获利,且根据《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为运输合同的共同承运方”的约定可知,《货物运输合同》是刘乙、王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刘乙、王强属于共同承运人;最后,虽刘乙辩称系借用王强的车辆,王强对本案运输活动并不知情,但王强所有的车辆为专门从事运输的货车,系经营性车辆,有别于一般的车辆,且刘乙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货物运输合同》是刘乙、王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刘乙、王强应共同赔偿张佳的合理损失。刘乙、王强共同赔偿张佳的合理损失。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各方应规范、审慎、仔细斟酌每个合同条款,同时确保相应的合同主体均在合同上签字。如出现本案的情况,建议从案件本身实际情况、运输行业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尽可能地解决案件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损害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 擅长领域:侵权损害纠纷、民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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