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无效。即便本案纠纷可以适用“海南会议纪要”,北方化工总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且长城资产吉林省分公司转让案涉不良债权的行为也侵害了北方化工总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也不宜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