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保全与执行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被执行人替申请执行人代扣代缴税款的,能够直接对执行款项行使抵销权 编者按 阅读提示:执行法院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进行强制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缴纳税款,被执行人代扣代缴了该税款,从而请求抵销执行款项。有的申请执行人认为代扣代缴行为是被执行人恶意报复,不是对执行依据的履行。那么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到底能否抵销执行款项呢?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代申请执行人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执行款,但是其他一般债权能否抵销应视情况而定。 案情简介 一、 2016年10月2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判决兰某向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4,374,267.66元、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 2017年1月10日,刘某申请执行。2017年4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中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兰某的四处房产及持有的赣州某公司股权,并委托机构评估上述财产。 三、 2017年3月31日,纪某、兰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纪某将对刘某享有的14,000,000元债权等权利转让给兰某。同日,兰某与刘某就债权债务抵销达成合意。 四、 2017年4月26日,赣州市地税局向兰某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兰某代扣代缴刘某在股权转让中形成的个人所得税14,624,456.53元。兰某代缴了上述税款。 五、 此外,因他人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另案法院向赣州中院发出协助通知,要求协助冻结刘某执行案款总计31,590,665元。 六、 兰某向赣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债权债务已经抵销,请求停止评估拍卖程序。赣州中院认为一般债权不宜直接抵销,代缴税款优先于担保债权或其他普通债权可以直接抵销,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七、 兰某、刘某均不服,兰某认为其债权能够行使抵销权,刘某认为税款的冲抵行为无效,两人均向江西高院申请复议。江西高院认为兰某受让的债权应当以参与分配方式实现,不能直接抵销,但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可以抵销,故裁定驳回兰某、刘某复议请求。 八、 兰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兰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代缴税款抵销债款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 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的税款能够抵销执行款项。《税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局的通知代扣代缴税款的,能够抵销执行款项。并且由于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设立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就部分能够优先受偿。 二、 一般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抵销应视情况而定。本所律师认为,如果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外仅欠付一笔债务,也就是只有一位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此时,不涉及清偿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化解债务,满足债务抵销条件的法院应当同意抵销。如果执行案件中针对同一被执行人有两个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则应当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完成抵销。 三、 税务局未核定纳税项目及纳税金额,或是被执行人未实际缴纳税款的,不能够进行抵销。代扣代缴税款的一般程序是,税务局核查纳税项目及纳税金额,向代扣代缴义务人发出通知书,代扣代缴义务人缴清税款。只有完成以上流程,代扣代缴的税款才能够抵销执行款项。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流程并不需要纳税义务人(即申请执行人)授权同意。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法院判决 关于代缴税款能否直接抵销的问题。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本案中,兰光标系根据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代刘鸿财缴纳税款,属协助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故赣州中院认定兰光标主张该代缴税款应在本案其应偿还刘鸿财的债款中抵扣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刘鸿财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兰某、刘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125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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