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公司收到的税务代开发票有可能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收到一张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发票备注栏在除了代开个人信息以外,还特别备注了:购买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销售方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的,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假如企业向小白(个人)购买了服务,约定支付的劳务费10000元劳务费,是否存在收到发票之后直接向小白支付10000元却没有申报个税呢? 小白已经提供了正式有效的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企业应该按照开票金额10000元,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劳务个税。 计算公式为: 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小白收到的这10000元劳务需要缴纳个税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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