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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满60周岁,且其配偶还有其他赡养人的,对于其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1-14 发布于吉林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把成年近亲属确定为被扶养人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中,余某琴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虽尚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余某琴还有其他赡养人,原审确认余某琴为被扶养人,适用法律错误。【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余某琴、张某兵、张某丽与杨某志、信阳某辰土石方挖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满60周岁,且其配偶还有其他赡养人的,对于其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9288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2368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6657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把成年近亲属确定为被扶养人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中,余某琴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虽尚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余某琴还有其他赡养人,原审确认余某琴为被扶养人,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65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兵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某辰土石方挖运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某琴、张某兵、张某丽、杨某志、信阳某辰土石方挖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安保险信阳支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原审判决余某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张志意已年满60周岁,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育有一子一女,张志意本人已属被成年子女照顾赡养的对象。余某琴的体检报告未显示其自身有重大疾病,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家有田地有生活来源保障,原审判决余某琴的被扶养费无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不是配偶可以作为被扶养人的直接依据或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审判决张志意对余某琴具有扶养义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原审判决确定受害人张志意的妻子余某琴为被扶养人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把成年近亲属确定为被扶养人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中,余某琴与张志意系夫妻关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事故发生前张志意虽尚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且余某琴还有其他赡养人,原审确认余某琴为被扶养人,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华安保险信阳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关联案例 |  张某子、赵某行、柳某子与张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1351
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6353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425
再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再77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因此,成年近亲属被确定为被扶养人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中,柳某桌与张某子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前柳某桌虽尚有劳动能力,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年满八十四周岁,亦属于需要被赡养的对象。而且柳某桌与张某子育有两名成年子女,张某子还有其他赡养人,因此,二审认定张某子为被扶养人并据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满60周岁,且其配偶还有其他赡养人的,对于其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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